鹿安委办〔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监督管理,现将《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铺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2.逐步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建议安装视频监控和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要上墙。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程序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求,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总数不能超过当年规划布点的控制数。(详见附件: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二)申办材料
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份);
2、零售布点规划证明材料(1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1份);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1份);
5、消防器材配备清单(1份)。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县应急管理局或县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应急管理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认真研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规定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资料交至县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应急管理窗口统一受理。
(二)现场审查。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自查,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经营者自查结果组织人员核查,对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7日内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对经营者提出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发证。经现场审查合格,由县应急管理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各乡镇应协助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零售经营者的布点规划工作,并根据乡镇城建规划结合实际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各乡镇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应急管理局班子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在布点时要优先考虑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二)加大宣传,规范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宣传工作,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申报工作,建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设在国道、省道、县道附近,交通不便的村屯不宜布点。
(三)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要依法依规做好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严把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审查关。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供销联社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严格执法,建立退出机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申请人的有效权属不得转让(更名),一旦发现有转让(更名)行为,则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权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及时申报变更。有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销售或储存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下一年度不再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附件: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附件:
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
控制数
序号 |
乡镇 |
2019年 (家) |
2020年 (家) |
2021年 (家) |
备注 |
1 |
鹿寨镇 |
28 |
18 |
16 |
|
2 |
寨沙镇 |
17 |
17 |
15 |
|
3 |
拉沟乡 |
1 |
3 |
3 |
|
4 |
四排镇 |
8 |
8 |
7 |
|
5 |
黄冕镇 |
14 |
12 |
12 |
|
6 |
中渡镇 |
13 |
13 |
12 |
|
7 |
平山镇 |
13 |
13 |
12 |
|
8 |
导江乡 |
7 |
7 |
7 |
|
9 |
江口乡 |
4 |
4 |
4 |
|
合计 |
|
105 |
95 |
85 |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编辑:覃永虎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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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监督管理,现将《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铺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2.逐步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建议安装视频监控和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要上墙。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程序
(一)布点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求,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总数不能超过当年规划布点的控制数。(详见附件: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二)申办材料
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份);
2、零售布点规划证明材料(1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1份);
4、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1份);
5、消防器材配备清单(1份)。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县应急管理局或县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应急管理窗口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认真研读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规定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将申请资料交至县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应急管理窗口统一受理。
(二)现场审查。由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对申请的场所进行安全条件自查,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经营者自查结果组织人员核查,对审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7日内进行改正或重新选点,两次审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对经营者提出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发证。经现场审查合格,由县应急管理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各乡镇应协助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零售经营者的布点规划工作,并根据乡镇城建规划结合实际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各乡镇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县应急管理局班子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县应急管理局在布点时要优先考虑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二)加大宣传,规范建设。各乡镇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打非”宣传工作,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要求,指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申报工作,建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布设在国道、省道、县道附近,交通不便的村屯不宜布点。
(三)严格审查,强化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要依法依规做好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严把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审查关。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供销联社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严格执法,建立退出机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效申请人的有效权属不得转让(更名),一旦发现有转让(更名)行为,则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权属。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及时申报变更。有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销售或储存非法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下一年度不再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附件: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控制数
附件:
鹿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划布点
控制数
序号 |
乡镇 |
2019年 (家) |
2020年 (家) |
2021年 (家) |
备注 |
1 |
鹿寨镇 |
28 |
18 |
16 |
|
2 |
寨沙镇 |
17 |
17 |
15 |
|
3 |
拉沟乡 |
1 |
3 |
3 |
|
4 |
四排镇 |
8 |
8 |
7 |
|
5 |
黄冕镇 |
14 |
12 |
12 |
|
6 |
中渡镇 |
13 |
13 |
12 |
|
7 |
平山镇 |
13 |
13 |
12 |
|
8 |
导江乡 |
7 |
7 |
7 |
|
9 |
江口乡 |
4 |
4 |
4 |
|
合计 |
|
105 |
95 |
85 |
|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编辑:覃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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