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近期,我市全面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调查与核查,以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作。
此次核查主要包括对市本级发证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实地调查,对县级发证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按“具有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代表性矿种、开采方式”、“集中连片”、“涉及自然保护区”、“涉及山水林田湖”等原则选点进行实地核查,系统查明我市主要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分布、规模及危害程度。与此同时,此次核查工作还将以市、县为单位对辖区内破坏程度高、恢复难度大的所有采石场开展专项地质环境和损毁土地调查与核查,建立调查档案。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水库、城镇和居民生活区、地质公园及周边,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铁路、主要河流两侧等敏感地区和重点地段调查精度要达到详细调查要求,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存在问题采石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意见和技术方案。
据悉,我市将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强化源头管理,改变矿产资源重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在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起全市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凡是矿产资源开发会对耕地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凡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