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土地登记子项4:土地变更登记。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辖区范围内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
五、行政审批条件
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等费用。
六、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先房产变更,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在建工程转让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原件1份)、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六)企事业改制土地变更登记的,提供:
1、自治区、市政府或国资委、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1份);
2、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批文、建设批准书、用地红线图、出让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 复印件1份),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保留划拨方式或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提供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
(七)土地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登记:
1、批准用途、或容积率、或用地面积变更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后结请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须按用途分割变更的,提供由申请单位确认的分割方案示意图及相关建筑物报建材料(复印件1份);
4、因征地等原因引起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征地协议、征地红线图或用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界线示意图(复印件1份);
5、涉及国有资产调拨土地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1份);
(八)城镇住房用地分摊转让土地的,须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1份;(或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
3、房产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
4、房改房销售的,须提供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原件1 份)及剩余缓办住户名单(包括:栋号、单元、房号),(原件1份);
5、房产分户图及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1份);
6、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供房改办同意出售的公用住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房改房已上市的,须提供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九)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
1、提供批准更名文件(复印件1份);
2、地址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3、用地单位为企业更名的,提供企业变更前后工商注册股东名单、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
(十)土地设定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十一)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示范文本)
初始、变更
权利人 |
大大有限责任公司 |
主管部门 |
市外经贸局 |
( 本 页 由 申 请 者 填 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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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中外合资 |
权属性质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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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终止日期 |
2070年8月8日 |
|||||||||||
土地坐落 |
XX市XX路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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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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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面积 |
6666.66 |
土地用途 |
办公 |
|||||||||||
共有使用权 |
共有公共用地 |
土地等级 |
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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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用面积 |
申报地价 |
500万元 |
||||||||||||
共用 |
共用面积 |
建筑物权属 |
大大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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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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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 |
2222.22 |
建筑物类型 |
框架结构 |
|||||||||||
建筑容积率 |
2.0 |
建筑密度 |
30% |
建筑限高 |
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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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项 权 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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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情更况前说的明 |
海星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3月3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0412888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南宁国用(2000)字第88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项目建设完工后,于1999年7月与天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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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登 记 依 据 |
1、《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2、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申请报告;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 7、房产证(复印件1份)、 8、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 9、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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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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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书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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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年 月 日 |
|
初 审 人 员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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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 |
年 月 日 |
|
土 地 管 理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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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公章) 年 月 日 |
|
发 证 机 关 批 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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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
宗 地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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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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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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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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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名、图号 |
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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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张三 ,身份证号 450000000000009900 ,在我单位任 经理 职务,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通讯地址:XXX市XXX城区XXX路XX号
邮 编:999999
联系电话: 000-999999
单位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等复印件粘贴处: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主办科(股)室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主办科(股)室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主办科(股)室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核,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主办科(股)室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土地证书。
有调查程序。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土地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
1、个人(普通)5.00 元/本
2、单位(普通) 10.00元/本
3、单位、个人(特制证) 20.00元/本
(三)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
1、单位: 1.00元/平方米
2、个人: 2.00元/平方米
(四)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桂价费字[1998]345号):
1、买卖、赠予、交换:按最高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继承 :按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0.3%收取。
3、出租、抵押:按最多不超过租金总额、抵押额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缴纳。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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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土地登记子项4:土地变更登记。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辖区范围内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或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
五、行政审批条件
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等费用。
六、申报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原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地上建成房产转让的须先房产变更,提供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在建工程转让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资审计报告(原件1份)、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六)企事业改制土地变更登记的,提供:
1、自治区、市政府或国资委、体改委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1份);
2、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批文、建设批准书、用地红线图、出让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 复印件1份),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保留划拨方式或其他土地使用权类型的,提供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
(七)土地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登记:
1、批准用途、或容积率、或用地面积变更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后结请地价款通知书(原件1份);
3、须按用途分割变更的,提供由申请单位确认的分割方案示意图及相关建筑物报建材料(复印件1份);
4、因征地等原因引起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征地协议、征地红线图或用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界线示意图(复印件1份);
5、涉及国有资产调拨土地面积变更的,须提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财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1份);
(八)城镇住房用地分摊转让土地的,须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1份;(或购房发票及购房合同);
3、房产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
4、房改房销售的,须提供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分户销售及分摊用地情况表,(原件1 份)及剩余缓办住户名单(包括:栋号、单元、房号),(原件1份);
5、房产分户图及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复印件1份);
6、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7、房改房转让的,须提供房改办同意出售的公用住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房改房已上市的,须提供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九)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
1、提供批准更名文件(复印件1份);
2、地址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3、用地单位为企业更名的,提供企业变更前后工商注册股东名单、公司章程(复印件各1份);
(十)土地设定有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十一)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示范文本)
初始、变更
权利人 |
大大有限责任公司 |
主管部门 |
市外经贸局 |
( 本 页 由 申 请 者 填 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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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中外合资 |
权属性质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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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终止日期 |
2070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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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XX市XX路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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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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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面积 |
6666.66 |
土地用途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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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使用权 |
共有公共用地 |
土地等级 |
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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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用面积 |
申报地价 |
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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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 |
共用面积 |
建筑物权属 |
大大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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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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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 |
2222.22 |
建筑物类型 |
框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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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积率 |
2.0 |
建筑密度 |
30% |
建筑限高 |
6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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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项 权 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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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情更况前说的明 |
海星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3月3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0412888宗地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南宁国用(2000)字第88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项目建设完工后,于1999年7月与天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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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登 记 依 据 |
1、《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2、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申请报告;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1份(须明确转让地价))、 6、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原件1份)、 7、房产证(复印件1份)、 8、出让合同(或购地协议)及交清相关费用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 9、转让土地评估报告(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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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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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书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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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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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人 员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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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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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管 理 机 关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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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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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机 关 批 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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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
宗 地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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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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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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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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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名、图号 |
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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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示范文本)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张三 ,身份证号 450000000000009900 ,在我单位任 经理 职务,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通讯地址:XXX市XXX城区XXX路XX号
邮 编:999999
联系电话: 000-999999
单位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等复印件粘贴处: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主办科(股)室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主办科(股)室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主办科(股)室提出审查意见->局负责人审核,提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意见->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的,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主办科(股)室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土地证书。
有调查程序。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土地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
1、个人(普通)5.00 元/本
2、单位(普通) 10.00元/本
3、单位、个人(特制证) 20.00元/本
(三)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
1、单位: 1.00元/平方米
2、个人: 2.00元/平方米
(四)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桂价费字[1998]345号):
1、买卖、赠予、交换:按最高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继承 :按不超过宗地标定地价0.3%收取。
3、出租、抵押:按最多不超过租金总额、抵押额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缴纳。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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