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渡镇其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发布日期:2019-11-12 11:20
来源:中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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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程序

承办机构

量化标准

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备注

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水资源使用权争议调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镇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镇镇的,先受理调解的镇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解,相关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利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镇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第三款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4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司法所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5

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1.《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镇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调解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署合同,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合同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7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镇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2.调解环节责任:调解人员应本着公平依法的原则,对两方申诉进行耐心倾听,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建议其采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3.实施环节责任: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将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予以留存,以备查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8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调解环节责任:实施调解,促成和解,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9

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镇、镇人民政府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镇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镇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镇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城区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10

矿产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11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极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2.巡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报告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分级上报;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2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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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报审职责: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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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并落实社会治安的长效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先行疏导教育,必需采用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七条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屯、社区,建立健全村屯、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发挥治保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减少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广场、集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检查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建立健全互联网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经常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并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

1.落实措施责任:及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社区。
2.建立防治机制责任: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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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镇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密度检查、免疫质量评估和动物疫病监测时,需要查阅、复制、拍摄、摘录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需要采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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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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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8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2.主持选举责任: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居委会选举。
3.备案责任: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城区人民政府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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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的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督促移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0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的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督促移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1

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镇、民族镇、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规责令改正。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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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和集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向水源内排放污水。具备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逐步建设有净化设施的自来水厂,实行集中供水,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警示责任:设立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2.保护责任:保护饮用水源。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利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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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收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威胁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人民政府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4

地震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阵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恢复生产责任: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X镇(镇)人民政府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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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山区、海上等信息传递薄弱地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建设。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收集报告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场、码头、车站、集市、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河流、水库、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矿区、企业事业等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喇叭等工具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播报。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镇镇、街道社区、村(屯)的人员传播。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救援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的进行救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应急处置责任: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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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2.《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成立扑救队责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培训检查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辖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3.预防和扑救责任:发生火情,迅速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以及现场值守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9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镇(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镇(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督查。
3.报告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的破坏生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0

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通过)
第十九条……镇(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2.整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1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款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2.保护责任: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3.治理责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2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镇(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镇(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
2、指导责任:指导辖区内的土地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3

河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制定计划、方案: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2.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河道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渡镇水利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4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第五条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开发新能源、普及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器材的研究与开发。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1.统筹责任: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5

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镇、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2.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4.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6

镇村清洁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清洁条例》第四条镇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村清洁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镇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镇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镇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镇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镇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五条镇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第十八条镇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镇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镇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镇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镇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镇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镇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镇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镇村清洁义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1.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
2.日常管理责任:建立镇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镇村清洁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7

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有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8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9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镇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镇(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镇(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2.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40

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防汛物资应当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自治区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流域性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设区的市、县、镇(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防御洪水方案的要求储备防汛物资。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抗洪、防汛责任制和抗旱、抗洪、防汛预案。
2.宣传责任: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报告责任:抗旱、抗洪、防汛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当河道水位或流量达到分洪、滞洪标准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危及毗邻地区安全的应积极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4.组织责任:组建抗旱、抗洪、防汛队伍和物资储备工作等各种防范工作。
5.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41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成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镇(镇)林业工作站或者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改燃节材、改灶节柴等节省燃能技术或者材料,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
第二十七条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实行封山护林。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分别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设立标志。封山面积、界限、时间和方式由镇、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封育区和封育期内,禁止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本年度造林面积。经补植成活率达到85%的,可以计入下年度造林面积。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42

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镇、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2.上报阶段责任:及时将命名(更名)方案报城区政府审核。
3.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43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镇(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44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日常管理责任: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防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维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的原貌。
2.修复责任: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3.移动或增设界桩责任: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并增补档案资料,及时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县民政局委托

45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协助监管责任:要落实监察网格职责,包括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发现和上报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内容。
2.上报责任:协助上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监管,并及时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

46

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渡镇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县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委托

47

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1.签订合同阶段责任: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2.发放补助阶段责任: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应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做到信息公开。
3.日常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县林业局委托

48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转交责任:及时将捐赠款物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所收捐赠品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相关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县民政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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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渡镇其他行政权力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12 11:20 来源:中渡镇政府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程序

承办机构

量化标准

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备注

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水资源使用权争议调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镇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镇镇的,先受理调解的镇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解,相关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利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镇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镇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第三款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争议地块的界限和权属进行审查;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镇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调解环节:根据审查结果,对双方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4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司法所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5

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1.《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镇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调解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合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署合同,现场予以告知续办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合同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7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镇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2.调解环节责任:调解人员应本着公平依法的原则,对两方申诉进行耐心倾听,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建议其采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3.实施环节责任: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将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予以留存,以备查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8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调解环节责任:实施调解,促成和解,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9

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镇、镇人民政府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镇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镇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镇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时上报城区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10

矿产资源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秩序进行督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11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极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2.巡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报告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分级上报;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2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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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3

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报审职责: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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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治安秩序混乱、治安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并落实社会治安的长效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当先行疏导教育,必需采用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七条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屯、社区,建立健全村屯、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发挥治保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减少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广场、集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检查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建立健全互联网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经常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预防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并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

1.落实措施责任:及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社区。
2.建立防治机制责任: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5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镇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评估工作。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实施动物免疫密度检查、免疫质量评估和动物疫病监测时,需要查阅、复制、拍摄、摘录有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需要采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6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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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控制责任: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3.日常防控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8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2.主持选举责任: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居委会选举。
3.备案责任: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城区人民政府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19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九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补选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及时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的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督促移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0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于选举后三日内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在选举结束后七日内报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并同时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告,并同时报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的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督促移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1

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镇、民族镇、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之日起十日内移交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清单、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事项。移交的项目、数量等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逾期不移交的,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移交。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无正当理由推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其他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员会换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拒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规责令改正。
2.事后监督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整改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2

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和集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向水源内排放污水。具备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逐步建设有净化设施的自来水厂,实行集中供水,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警示责任:设立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2.保护责任:保护饮用水源。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水利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收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收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表明危险区域,封锁威胁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排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活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知识,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人民政府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4

地震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七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在临阵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恢复生产责任: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XX镇(镇)人民政府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5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山区、海上等信息传递薄弱地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建设。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收集报告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场、码头、车站、集市、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河流、水库、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矿区、企业事业等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喇叭等工具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播报。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镇镇、街道社区、村(屯)的人员传播。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报告责任: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2.救援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的进行救援。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7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应急处置责任: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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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2.《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成立扑救队责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培训检查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辖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3.预防和扑救责任:发生火情,迅速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以及现场值守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29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镇(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镇(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2.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督查。
3.报告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的破坏生态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0

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通过)
第十九条……镇(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质量。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2.整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1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款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等行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2.保护责任: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3.治理责任: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2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镇(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县、镇(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镇(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
2、指导责任:指导辖区内的土地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3

河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制定计划、方案: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2.根据需要确定负责河道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渡镇水利站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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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第五条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开发新能源、普及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器材的研究与开发。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广省柴节煤炉灶、型煤、太阳能烘干和温室技术等;适度发展能源作物,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业次小薪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节能监督管理,提倡文明节约的用能消费方式,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采用节能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1.统筹责任: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35

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镇、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2.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
4.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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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清洁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清洁条例》第四条镇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村清洁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镇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镇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镇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镇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镇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五条镇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第十八条镇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镇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镇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镇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镇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镇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镇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镇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镇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镇村清洁义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纳入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

1.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
2.日常管理责任:建立镇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镇村清洁义务。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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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2.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有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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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环节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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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镇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镇(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镇(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镇(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2.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无自由裁量情形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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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资。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防汛物资应当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自治区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流域性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设区的市、县、镇(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防御洪水方案的要求储备防汛物资。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抗洪、防汛责任制和抗旱、抗洪、防汛预案。
2.宣传责任: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报告责任:抗旱、抗洪、防汛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当河道水位或流量达到分洪、滞洪标准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危及毗邻地区安全的应积极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4.组织责任:组建抗旱、抗洪、防汛队伍和物资储备工作等各种防范工作。
5.应急处置责任: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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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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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镇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成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镇(镇)林业工作站或者镇(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改燃节材、改灶节柴等节省燃能技术或者材料,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
第二十七条具备封山育林条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对新造林地实行封山护林。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分别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应当设立标志。封山面积、界限、时间和方式由镇、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封育区和封育期内,禁止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实行造林检查验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对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本年度造林面积。经补植成活率达到85%的,可以计入下年度造林面积。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2.起草规划草案职责: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规划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3.指导实施职责:切实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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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镇、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2.上报阶段责任:及时将命名(更名)方案报城区政府审核。
3.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正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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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镇(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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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日常管理责任: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防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维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的原貌。
2.修复责任: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3.移动或增设界桩责任: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并增补档案资料,及时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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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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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协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协助监管责任:要落实监察网格职责,包括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发现和上报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内容。
2.上报责任:协助上级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监管,并及时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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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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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渡镇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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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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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1.签订合同阶段责任: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2.发放补助阶段责任: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应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做到信息公开。
3.日常监管责任:应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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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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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转交责任:及时将捐赠款物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所收捐赠品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相关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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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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