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程序 | 承办机构 | 量化标准 | 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 备注 |
1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水资源使用权争议调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渡镇水利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渡镇林业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 |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渡司法所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
|
5 | 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 1.《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7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镇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
|
8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1.调解环节责任:实施调解,促成和解,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
|
9 | 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
10 | 矿产资源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
|
1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2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3 | 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4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 1.落实措施责任:及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社区。 |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5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6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7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8 |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9 |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0 |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1 | 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镇、民族镇、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1.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规责令改正。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2 | 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1.警示责任:设立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 中渡镇水利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
|
2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中渡镇人民政府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4 | 地震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XX镇(镇)人民政府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5 |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8 |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1.成立扑救队责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9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0 | 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1 |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2 |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3 | 河道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1.制定计划、方案: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 中渡镇水利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4 |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 1.统筹责任: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5 | 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镇、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1.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6 | 镇村清洁管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清洁条例》第四条镇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村清洁工作。 | 1.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7 | 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8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9 |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镇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0 | 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抗洪、防汛责任制和抗旱、抗洪、防汛预案。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
41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2 | 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3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4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1.日常管理责任: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防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维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的原貌。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民政局委托 |
45 |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1.协助监管责任:要落实监察网格职责,包括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发现和上报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内容。 |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 |
46 | 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渡镇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委托 |
47 | 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 1.签订合同阶段责任: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 中渡镇林业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林业局委托 |
48 |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民政局委托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程序 | 承办机构 | 量化标准 | 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 备注 |
1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水资源使用权争议调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渡镇水利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1.受理环节责任:书面通知争议双方需提供的土地权属资料,对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渡镇林业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 | 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 中渡司法所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
|
5 | 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 | 1.《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7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镇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
|
8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镇(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1.调解环节责任:实施调解,促成和解,确定最终的处理方案,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
|
9 | 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一条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
10 | 矿产资源保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001 |
|
11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处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镇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2 |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镇(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3 | 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1.编制职责:按照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4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 1.落实措施责任:及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社区。 | 中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5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6 |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7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镇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1.预防责任: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中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8 | 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及居民公约备案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 1.居委会设立、撤销及规模调整责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居委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19 |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镇、民族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0 | 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辞职等有关情况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镇、民族镇、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 1.组织实施阶段责任: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选举工作,村委会成员缺席的,指导开展补选。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1 | 对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规定情况的处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镇、民族镇、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1.处置阶段责任:根据事实,依规责令改正。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2 | 村庄、集镇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1.警示责任:设立饮用水源保护标志。 | 中渡镇水利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762001 |
|
2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中渡镇人民政府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4 | 地震应急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XX镇(镇)人民政府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5 |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 1.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6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8 | 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1.成立扑救队责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29 |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0 | 保护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 1.保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1 |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2 |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1、领导责任:加强对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制度。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3 | 河道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1.制定计划、方案:将河道整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河道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方案。 | 中渡镇水利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4 | 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 1.统筹责任:对农村能源建设作出统筹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措施扶持农村能源建设事业;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5 | 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依法建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其指定的镇、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管理登记。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 1.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6 | 镇村清洁管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清洁条例》第四条镇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镇村清洁工作。 | 1.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区清扫保洁具体措施和人员分工,建立相关制度;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改造公共厕所,并引导村民开展环卫建设。 | 中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7 | 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 |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8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39 |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镇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中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0 | 落实抗旱、抗洪、防汛措施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发布) |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抗洪、防汛责任制和抗旱、抗洪、防汛预案。 | 中渡镇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实施本级和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权限 |
41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 1.规划目标确定职责:根据规划有关要求明确职责,制定切实可行规划。 | 中渡镇林业工作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2 | 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的制定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3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
44 |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 1.日常管理责任: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防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维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的原貌。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民政局委托 |
45 | 劳动保障监察协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1.协助监管责任:要落实监察网格职责,包括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发现和上报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内容。 | 中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 |
46 | 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渡镇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局委托 |
47 | 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 1.签订合同阶段责任: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 中渡镇林业站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林业局委托 |
48 |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镇(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 中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无自由裁量情形 | 监督机构:中渡镇人民政府,投诉电话:0772-6531001 | 县民政局委托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