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厅发[2019]130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现将我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关于下放鹿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特此公告。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22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鹿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改革与振兴。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将鹿寨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权事项
鹿寨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权限(包括:农村宅基地用地分为主房屋、附房、院子用地;地类分为旧宅基地、空闲地、林地(部门手续要林业部门核定是否可办建房手续)、一般耕地(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农转用手续)全部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放权审批方式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审批方式。
按照“申请人申请→小队(小组)队(组)长核实审查→村委负责人员核实审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经办人、负责人核实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审批。”的审批程序。
三、权限下放后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注:户口簿、身份证带原件到站里给经办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申请书原件1份;(注:1、小队队长核实签意见和姓名,2、村委核实签意见、姓名、盖章。)
(3)公示原件2份;(注:1份填在村委公栏公示,1份跟随申请材料存档。)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2份;(注:1份办理不动产用,1份用于存档)
(二)地类
(1)占用旧宅基地的
?老证是申请人姓名的。旧宅基地全部拆除站里收回老证;旧宅基地拆除部分的站里收老证复印件,到新房建成后再拿批准书和老证办理不动产权证。
?老证不是申请人姓名的提交家庭协议书1份。由老证家庭权利人写家庭协议书同意把拆除老房后的土地使用权给申请人,家庭权利人、证明人、小队(组)长签名,村委签名盖章。
(2)占用林地的
由林业部门出意见是否同意申请人建房后再审批。
(3)一般耕地
?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审批;
?有耕地占用指标的先批,交清耕地占用税后才可发放用地批准书。
(4)站经办人核实地类后,打印现状图(标明用地位置)1份存档。
四、权限下放后核实审查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是否是一户一宅。
2、用地条件
(1)是否符合用地、建设规划;
(2)是否有纠纷;
(3)是否有地质灾害引患。
五、权限下放后审核审批条件
主要审核申请用地材料及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和处理,符合要求即签名、签章审核审批。
六、权限下放后办结期限
(1)小队(小组)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
(2)村委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不包含公示期);
(3)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4)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办结;
(5)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5个工作日审批。
七、权限下放后核发批准书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做好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的工作。
八、权限下放后档案管理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进出档案都要有登记,并按档案册录入电脑内网,便于工作、群众查阅。
九、权限下放后监管
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每个乡(镇)进行检查、抽查、评比。
2019年11月1日
申请书
我叫,性别,年龄岁,户口人,是屯经济组织成员,因,
需申请土地用于建房,拟用地位置:乡(镇)村屯,总用地面积㎡,其中,主房用地面积㎡,附房用地面积㎡,院子用地面积㎡。
用地地类为:占用空闲地面积㎡,占用旧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
用地建房主体:结构砖混¨、泥瓦¨,总建楼层层,一层高 米, 二层高 米, 三层高 米, 四层高 米, 五层高 米。
我在申请用地建房选址认真考虑,申请用地建房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地质灾害隐患、无争议。
本人保证在申请拟用的宅基地土地不隐瞒事实和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一致,如有隐瞒、虚假的行为,本人承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的法律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现恳请生产队、村委及相关部门给予核实办理。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 示
姓名(以下简称“该户”),性别,年龄岁,户口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于年 月日向小队、村委、国土村规建坏保安监站等部门提出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拟用地位置乡 (镇)村, 占地面积m2,其中,空闲地m2,旧宅基地m2,耕地m2,土地权属性质为村委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现对该户条件和用地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请村民在公示期内,做好对该户条件和用地进行监督。监督要遵循下列条款进行的原则:
一、该户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1、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自立门户;
3、年满18周岁;4、一户一宅。
二、该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100m2或丘陵、山区<150m2。
三、该户有本项其中一条,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年龄未满18周岁;3、不自立门户的;4、一户多宅的;5、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分户的;6、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予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7、有违法占地行为未经处罚或原有住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8、占用基本农田的;9、占用农用地未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10、用地存在争议的;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 经村委核准同意, 报乡(镇)相关部门审核 、 批准。 公示期内有异议,请及时向村委 同志反映,联系电话:或向 乡(镇)国土村规建坏保安监站反映,联系电话:,也可以直接向 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邮编:,联系电话:。
乡(镇) 村委会(印)章
年 月 日
注:公示期满无异议,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公示见证人,如,队长(组长)签名和三位以上为户主的见证人签名:
队长(组长): 见证人:
编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农 村 居 民 建 设 住 宅 用 地
申 请 表
申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主详细住址:
受理申请时间:年月日 受理单位:
申请户主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
户口所在地 |
鹿寨县 乡(镇) 村(居)委(街) 村(号) 队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总人口 人,其中农业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 |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或出生年月 |
农或非农 |
与户主 关 系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或出生年月 |
农或非农 |
与户主 关 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户原有 住宅情况 |
共 处,总用地面积 ㎡,其中主房占地 ㎡建筑面积 ㎡,铺房占地㎡,空院占地㎡。 土地使用证号或审批时间: |
|||||||||||||
申请用地理由 |
|
|||||||||||||
申请用地座落 |
|
|||||||||||||
申请用地有关情 况 |
用地面 ㎡,其中:拟建住宅情况:主房占地 ㎡,建 层;铺房占地㎡,空院占地㎡。申请使用的土地所有者: 集体,土地承包者: ,申请用地四至: |
|||||||||||||
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
|
|||||||||||||
户主签名 |
|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村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国土 规建 环保 安监站主 办人 员调 查核 实情 况及 审查 意见 |
1、该户共有人口 人,其中符合申请用地人口有 人,原有宅基地 处共㎡,申请使用土地的地类为 ,土地所有者为: 土地承包者为: 按规定还可批准用 ㎡。 |
||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3、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情况: |
|||
4、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 需农用地转用面积: ㎡ |
|||
5、用地指标情况: |
|||
6、耕地占补情况: |
|||
7、是否符合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
8、申请用地者是否有出卖、出租住房情况: |
|||
9、其他意见: |
|||
审查结论意见:该户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郊区、村庄建设规划,用地位置及周围无地质灾害隐患,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申请宅基地位于(丘陵、山区、城市郊区)区域,同意使用宅基地用地面积 ㎡,其中,旧宅基地面积 ㎡,空闲地面积 ㎡,耕地面积 ㎡,特上报批准。
主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乡镇 人民 政府 分管审核 意见
|
拟同意你户用地建房面积 ㎡,同意呈报。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乡镇 人民 政府 负责人审批 意见
|
同意批准你户用地建房面积 ㎡。其中,占用旧宅基地面积 ㎡ ,空闲地面积 ㎡,耕地面积 ㎡。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
|
|
|
|
|
|
|
一、本批准书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乡镇人民政府 |
||||||
填发。 |
||||||
二、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严格按 |
||||||
照本批准书所确定的范围、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 |
||||||
三、房屋建设竣工后 2 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凭此批准书向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经核 |
||||||
实用地无误后收回批准书,换发不动产权证。 |
||||||
四、本批准书不能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的一律无效。 |
||||||
五、本批准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应立即向填发 |
||||||
机关申请补办。 |
||||||
六、凡未按本批准书规定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 |
||||||
有关处罚条款处理。 |
||||||
七、本批准书不能作为办理房产抵押的凭据。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
|
|
|
|
|
(存根) |
|
|
||||||||||||||
|
|
|||||||||||||||
|
|
|
|
|
|
|
||||||||||
编号( ) 号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人口 |
|
|||||||||||||
批准建房用地 |
地址 |
乡(镇) 村 屯 组 |
||||||||||||||
面积 |
佰拾点平方米(㎡) |
|||||||||||||||
座落 |
东: 南: |
|||||||||||||||
四至 |
西: 北: |
|||||||||||||||
占地类别 |
空闲地¨旧宅基地¨耕地¨¨ |
|||||||||||||||
批准用途 |
住宅用地¨¨¨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集体土地 |
|||||||||||||||
本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 注: |
||||||||||||||||
批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
||||||||||||||||
批准文号:〔 〕 号 |
||||||||||||||||
年第 批次 |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编号( ) 号 |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人口 |
|
|
||||||||||||
批准建房用地 |
地址 |
乡(镇) 村 屯 组 |
|
|||||||||||||
面积 |
|
|
||||||||||||||
座落 |
东: 南: |
|
||||||||||||||
|
||||||||||||||||
四至 |
西: 北: |
|
||||||||||||||
|
||||||||||||||||
占地类别 |
空闲地¨旧宅基地¨耕地¨¨ |
|
||||||||||||||
|
||||||||||||||||
批准用途 |
住宅用地¨¨¨ |
|
||||||||||||||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集体土地 |
|
||||||||||||||
|
||||||||||||||||
本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据你户申请建房呈报,经审核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
|||||||||||||||
准予用地建房。特发此书。 |
|
|||||||||||||||
|
|
|||||||||||||||
|
|
|||||||||||||||
填发机关 |
|
|||||||||||||||
|
|
|
年 月 日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宅基地平面位置图 |
|
↑北 |
|
备 注: |
|
批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
|
批准文号:〔 〕 号 |
|
年第 批次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厅发[2019]130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现将我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关于下放鹿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特此公告。
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22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下放鹿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第四点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改革与振兴。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将鹿寨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权事项
鹿寨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权限(包括:农村宅基地用地分为主房屋、附房、院子用地;地类分为旧宅基地、空闲地、林地(部门手续要林业部门核定是否可办建房手续)、一般耕地(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农转用手续)全部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放权审批方式及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审批方式。
按照“申请人申请→小队(小组)队(组)长核实审查→村委负责人员核实审查→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经办人、负责人核实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审批。”的审批程序。
三、权限下放后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注:户口簿、身份证带原件到站里给经办人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申请书原件1份;(注:1、小队队长核实签意见和姓名,2、村委核实签意见、姓名、盖章。)
(3)公示原件2份;(注:1份填在村委公栏公示,1份跟随申请材料存档。)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2份;(注:1份办理不动产用,1份用于存档)
(二)地类
(1)占用旧宅基地的
?老证是申请人姓名的。旧宅基地全部拆除站里收回老证;旧宅基地拆除部分的站里收老证复印件,到新房建成后再拿批准书和老证办理不动产权证。
?老证不是申请人姓名的提交家庭协议书1份。由老证家庭权利人写家庭协议书同意把拆除老房后的土地使用权给申请人,家庭权利人、证明人、小队(组)长签名,村委签名盖章。
(2)占用林地的
由林业部门出意见是否同意申请人建房后再审批。
(3)一般耕地
?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审批;
?有耕地占用指标的先批,交清耕地占用税后才可发放用地批准书。
(4)站经办人核实地类后,打印现状图(标明用地位置)1份存档。
四、权限下放后核实审查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2)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是否是一户一宅。
2、用地条件
(1)是否符合用地、建设规划;
(2)是否有纠纷;
(3)是否有地质灾害引患。
五、权限下放后审核审批条件
主要审核申请用地材料及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和处理,符合要求即签名、签章审核审批。
六、权限下放后办结期限
(1)小队(小组)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
(2)村委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不包含公示期);
(3)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4)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5个工作日办结;
(5)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5个工作日审批。
七、权限下放后核发批准书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做好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的工作。
八、权限下放后档案管理
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进出档案都要有登记,并按档案册录入电脑内网,便于工作、群众查阅。
九、权限下放后监管
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每个乡(镇)进行检查、抽查、评比。
2019年11月1日
申请书
我叫,性别,年龄岁,户口人,是屯经济组织成员,因,
需申请土地用于建房,拟用地位置:乡(镇)村屯,总用地面积㎡,其中,主房用地面积㎡,附房用地面积㎡,院子用地面积㎡。
用地地类为:占用空闲地面积㎡,占用旧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
用地建房主体:结构砖混¨、泥瓦¨,总建楼层层,一层高 米, 二层高 米, 三层高 米, 四层高 米, 五层高 米。
我在申请用地建房选址认真考虑,申请用地建房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地质灾害隐患、无争议。
本人保证在申请拟用的宅基地土地不隐瞒事实和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一致,如有隐瞒、虚假的行为,本人承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的法律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现恳请生产队、村委及相关部门给予核实办理。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 示
姓名(以下简称“该户”),性别,年龄岁,户口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户于年 月日向小队、村委、国土村规建坏保安监站等部门提出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拟用地位置乡 (镇)村, 占地面积m2,其中,空闲地m2,旧宅基地m2,耕地m2,土地权属性质为村委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现对该户条件和用地进行10个工作日公示,请村民在公示期内,做好对该户条件和用地进行监督。监督要遵循下列条款进行的原则:
一、该户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1、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自立门户;
3、年满18周岁;4、一户一宅。
二、该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100m2或丘陵、山区<150m2。
三、该户有本项其中一条,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年龄未满18周岁;3、不自立门户的;4、一户多宅的;5、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分户的;6、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予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7、有违法占地行为未经处罚或原有住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8、占用基本农田的;9、占用农用地未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10、用地存在争议的;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公示期满无异议, 经村委核准同意, 报乡(镇)相关部门审核 、 批准。 公示期内有异议,请及时向村委 同志反映,联系电话:或向 乡(镇)国土村规建坏保安监站反映,联系电话:,也可以直接向 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邮编:,联系电话:。
乡(镇) 村委会(印)章
年 月 日
注:公示期满无异议,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公示见证人,如,队长(组长)签名和三位以上为户主的见证人签名:
队长(组长): 见证人:
编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农 村 居 民 建 设 住 宅 用 地
申 请 表
申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主详细住址:
受理申请时间:年月日 受理单位:
申请户主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
户口所在地 |
鹿寨县 乡(镇) 村(居)委(街) 村(号) 队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总人口 人,其中农业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 |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或出生年月 |
农或非农 |
与户主 关 系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或出生年月 |
农或非农 |
与户主 关 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户原有 住宅情况 |
共 处,总用地面积 ㎡,其中主房占地 ㎡建筑面积 ㎡,铺房占地㎡,空院占地㎡。 土地使用证号或审批时间: |
|||||||||||||
申请用地理由 |
|
|||||||||||||
申请用地座落 |
|
|||||||||||||
申请用地有关情 况 |
用地面 ㎡,其中:拟建住宅情况:主房占地 ㎡,建 层;铺房占地㎡,空院占地㎡。申请使用的土地所有者: 集体,土地承包者: ,申请用地四至: |
|||||||||||||
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
|
|||||||||||||
户主签名 |
|
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村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乡镇国土 规建 环保 安监站主 办人 员调 查核 实情 况及 审查 意见 |
1、该户共有人口 人,其中符合申请用地人口有 人,原有宅基地 处共㎡,申请使用土地的地类为 ,土地所有者为: 土地承包者为: 按规定还可批准用 ㎡。 |
||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3、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情况: |
|||
4、是否涉及农用地转用: 需农用地转用面积: ㎡ |
|||
5、用地指标情况: |
|||
6、耕地占补情况: |
|||
7、是否符合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
|||
8、申请用地者是否有出卖、出租住房情况: |
|||
9、其他意见: |
|||
审查结论意见:该户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用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郊区、村庄建设规划,用地位置及周围无地质灾害隐患,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申请宅基地位于(丘陵、山区、城市郊区)区域,同意使用宅基地用地面积 ㎡,其中,旧宅基地面积 ㎡,空闲地面积 ㎡,耕地面积 ㎡,特上报批准。
主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乡镇 人民 政府 分管审核 意见
|
拟同意你户用地建房面积 ㎡,同意呈报。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乡镇 人民 政府 负责人审批 意见
|
同意批准你户用地建房面积 ㎡。其中,占用旧宅基地面积 ㎡ ,空闲地面积 ㎡,耕地面积 ㎡。
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
|
|
|
|
|
|
|
一、本批准书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乡镇人民政府 |
||||||
填发。 |
||||||
二、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严格按 |
||||||
照本批准书所确定的范围、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 |
||||||
三、房屋建设竣工后 2 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凭此批准书向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经核 |
||||||
实用地无误后收回批准书,换发不动产权证。 |
||||||
四、本批准书不能擅自涂改,凡擅自涂改的一律无效。 |
||||||
五、本批准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应立即向填发 |
||||||
机关申请补办。 |
||||||
六、凡未按本批准书规定使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 |
||||||
有关处罚条款处理。 |
||||||
七、本批准书不能作为办理房产抵押的凭据。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
|
|
|
|
|
|
|
(存根) |
|
|
||||||||||||||
|
|
|||||||||||||||
|
|
|
|
|
|
|
||||||||||
编号( ) 号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人口 |
|
|||||||||||||
批准建房用地 |
地址 |
乡(镇) 村 屯 组 |
||||||||||||||
面积 |
佰拾点平方米(㎡) |
|||||||||||||||
座落 |
东: 南: |
|||||||||||||||
四至 |
西: 北: |
|||||||||||||||
占地类别 |
空闲地¨旧宅基地¨耕地¨¨ |
|||||||||||||||
批准用途 |
住宅用地¨¨¨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集体土地 |
|||||||||||||||
本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 注: |
||||||||||||||||
批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
||||||||||||||||
批准文号:〔 〕 号 |
||||||||||||||||
年第 批次 |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编号( ) 号 |
|
|||||||||||||||
户主姓名 |
|
家庭人口 |
|
|
||||||||||||
批准建房用地 |
地址 |
乡(镇) 村 屯 组 |
|
|||||||||||||
面积 |
|
|
||||||||||||||
座落 |
东: 南: |
|
||||||||||||||
|
||||||||||||||||
四至 |
西: 北: |
|
||||||||||||||
|
||||||||||||||||
占地类别 |
空闲地¨旧宅基地¨耕地¨¨ |
|
||||||||||||||
|
||||||||||||||||
批准用途 |
住宅用地¨¨¨ |
|
||||||||||||||
|
||||||||||||||||
土地所有权性质 |
集体土地 |
|
||||||||||||||
|
||||||||||||||||
本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
|
||||||||||||||||
据你户申请建房呈报,经审核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
|||||||||||||||
准予用地建房。特发此书。 |
|
|||||||||||||||
|
|
|||||||||||||||
|
|
|||||||||||||||
填发机关 |
|
|||||||||||||||
|
|
|
年 月 日 |
|
||||||||||||
|
建设用地批准书
宅基地平面位置图 |
|
↑北 |
|
备 注: |
|
批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 |
|
批准文号:〔 〕 号 |
|
年第 批次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