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位于鹿寨镇龙田村**屯垌光岭(地名,又称老虎岭)发生一起轮式挖掘机侧翻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鹿寨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林地负责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一)事故林地负责人陈*:男,5*岁,鹿寨县鹿寨镇**山厂屯人,农民,未持有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工作单位和职务,是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 车辆伤害事故林地的使用人,桉树的所有人。陈*本次所组织从事采伐的桉树林地约5亩,采得桉树约20吨,是桉树采伐工作组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工作。该林地进行桉树采伐时,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
(二)事故车辆轮式挖掘机:事故车辆为灵升牌LS90-9轮式挖掘机,由死者唐*与其堂姐夫共同出资购买,购车合同登记人为唐*。该车辆具有挖掘机和抓机(又称夹机)两项功能,可作为挖掘机或抓机使用。事发当时,该轮式挖掘机正在作业装车,在移动过程中不慎发生侧翻,引发事故。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月2日11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附近
五、事故类别
车辆伤害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4*岁,鹿寨县寨沙镇**村黄坭坪人,是事故车辆轮式挖掘机操作员,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月2日早上,陈*组织轮式挖掘机操作员唐*、桉树运输司机等人在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附近进行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午11时左右,轮式挖掘机操作员唐*给运输车辆装了部份桉树后,唐*在移动轮式挖掘机过程中,轮式挖掘机发生侧翻,不慎将本人压在轮式挖掘机下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10电话进行求助。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和120医务人员现场救援、医治,唐*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0年1月9日,陈*和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轮式挖掘机操作员个人行为不安全。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轮式挖掘机操作员唐*在移动轮式挖掘机过程中,个人行为不安全,未安全操作而使轮式挖掘机发生侧翻,不慎将其本人压在轮式挖掘机下面,轮式挖掘机操作员个人行为不安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的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桉树林地新开的简易道路坡度较陡,作业条件较差,轮式挖掘机作业环境不良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陈*在进行桉树采伐前,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组织轮式挖掘机操作员、桉树运输司机等人在进行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时,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新开简易道路坡度较陡,作业条件较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唐*(轮式挖掘机司机操作员)在移动轮式挖掘机过程中,个人行为不安全,未安全操作轮式挖掘机而发生侧翻,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陈*(事故发生林地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桉树采伐前,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不具备采伐资格。组织轮式挖掘机司机、桉树运输司机等人在进行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时,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作业现场事故林地内新开的简易道路坡度较陡,作业条件较差,轮式挖掘机作业、移动过程存在侧翻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责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获得《采伐许可证》而采伐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同时责成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陈*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相关资质,加强对林木采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对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责成鹿寨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轮式挖掘机的安全管理,针对当前社会上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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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位于鹿寨镇龙田村**屯垌光岭(地名,又称老虎岭)发生一起轮式挖掘机侧翻的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鹿寨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林地负责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一)事故林地负责人陈*:男,5*岁,鹿寨县鹿寨镇**山厂屯人,农民,未持有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工作单位和职务,是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 车辆伤害事故林地的使用人,桉树的所有人。陈*本次所组织从事采伐的桉树林地约5亩,采得桉树约20吨,是桉树采伐工作组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工作。该林地进行桉树采伐时,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
(二)事故车辆轮式挖掘机:事故车辆为灵升牌LS90-9轮式挖掘机,由死者唐*与其堂姐夫共同出资购买,购车合同登记人为唐*。该车辆具有挖掘机和抓机(又称夹机)两项功能,可作为挖掘机或抓机使用。事发当时,该轮式挖掘机正在作业装车,在移动过程中不慎发生侧翻,引发事故。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月2日11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附近
五、事故类别
车辆伤害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4*岁,鹿寨县寨沙镇**村黄坭坪人,是事故车辆轮式挖掘机操作员,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月2日早上,陈*组织轮式挖掘机操作员唐*、桉树运输司机等人在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附近进行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午11时左右,轮式挖掘机操作员唐*给运输车辆装了部份桉树后,唐*在移动轮式挖掘机过程中,轮式挖掘机发生侧翻,不慎将本人压在轮式挖掘机下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10电话进行求助。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应急救援。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和120医务人员现场救援、医治,唐*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而死亡。
2020年1月9日,陈*和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轮式挖掘机操作员个人行为不安全。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轮式挖掘机操作员唐*在移动轮式挖掘机过程中,个人行为不安全,未安全操作而使轮式挖掘机发生侧翻,不慎将其本人压在轮式挖掘机下面,轮式挖掘机操作员个人行为不安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的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桉树林地新开的简易道路坡度较陡,作业条件较差,轮式挖掘机作业环境不良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陈*在进行桉树采伐前,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组织轮式挖掘机操作员、桉树运输司机等人在进行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时,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新开简易道路坡度较陡,作业条件较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唐*(轮式挖掘机司机操作员)在移动轮式挖掘机过程中,个人行为不安全,未安全操作轮式挖掘机而发生侧翻,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陈*(事故发生林地的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进行桉树采伐前,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采伐许可证》,不具备采伐资格。组织轮式挖掘机司机、桉树运输司机等人在进行桉树装车并运输到鹿寨县城出售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时,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作业现场事故林地内新开的简易道路坡度较陡,作业条件较差,轮式挖掘机作业、移动过程存在侧翻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责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获得《采伐许可证》而采伐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同时责成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陈*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相关资质,加强对林木采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对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责成鹿寨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轮式挖掘机的安全管理,针对当前社会上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轮式挖掘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鹿寨镇龙田村山厂屯垌光岭“1·2”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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