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各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0〕64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0〕68号)等文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总体部署要求,经研究,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启动“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方面,一手抓农产品生产,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县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现就我县“利剑”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茶叶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茶叶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牵头部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配合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水果站。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禁在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禁止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严禁在生猪、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严禁在生猪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强化生猪屠宰日常监管,推进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建设。
牵头部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配合单位:县畜牧工作站。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牵头部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中队。配合单位: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近三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结合我县开展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情况,梳理出了我县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供各部门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种植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利剑”行动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利剑”行动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农业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利剑”行动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并按月填报“利剑”行动统计表和查处台账。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农兽药、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四、实施步骤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中旬)。制定“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下旬)。各行动工作组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督促各工作组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组,成员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 廖安国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兼)
副组长:陈 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孟先明 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副股长、执法大
队办公室副主任(兼)
覃启优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
胡 晓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钟佩武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
覃鹿峰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廖武放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余 信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江振华 县水果站站长
温正乐 县畜牧工作站站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具体牵头负责组织专项整治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牵头开展“利剑”行动工作宣传、汇总整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材料、信息报送等。配合单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畜牧站、县水果站。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行动工作组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行动工作组每月至少发布1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信息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或者当地政府官网。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行动工作组每月23日前报送截至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培训统计表(附件5)报送至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行动工作组请于2020年11月27日前报送“利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各行动工作组于8月15日前将“利剑”行动专项联系人报送至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见附件6。
“利剑”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质量安全与法规股,李华甫,联系电话:6819660,邮箱:Lzxncjzlaqfgg@163.com。
附件:1.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品种
2.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3.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5.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5、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培训统计表
6.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品种
类 别 | 重点关注 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限用药物超标 | 常规药物超标 | ||
蔬 菜 | 豇 豆 | 毒死蜱、克百威、甲基异柳磷、氧乐果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 |
韭 菜 | 毒死蜱、氧乐果、治螟磷 | 腐霉利、噻虫嗪 | |
芥 菜 | 毒死蜱、氧乐果 | 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 | |
菜 心 | 氧乐果、克百威、甲基异柳磷 | 阿维菌素、联苯菊酯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氧乐果、氟虫腈 | 啶虫脒、联苯菊酯、丙环唑 | |
姜 | 毒死蜱、甲拌磷、氟虫腈 | 联苯菊酯 | |
葱 | 毒死蜱、甲基异柳磷、氧乐果 | 腐霉利 | |
茶叶 | 三氯杀螨醇 | / | |
水 果 | 葡萄 | 毒死蜱、氧乐果 | 百菌清 |
柑橘 | 克百威、毒死蜱、氧乐果 | 丙溴磷、三唑磷、苯醚甲环唑 | |
草莓 | 克百威、毒死蜱 | 烯酰吗啉、多菌灵、噻虫嗪 | |
畜 禽
产 品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尼卡巴嗪 | / |
禽 肉 | 氧氟沙星、尼卡巴嗪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 | |
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 | |
水产品 | 罗非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草鱼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鲤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叉尾鮰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附件2: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行动 名称 | 重点产品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 行政执法案件数 | 移送司法案件数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 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数 | 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样品数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指导 | 指导 | |
“利剑1号”行动 | 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 | 使用蔬菜、水果禁用药物 | |||||||||||||
违反安全间隔期规定 | |||||||||||||||
未按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 | |||||||||||||||
“利剑2号”行动 | 畜禽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 | |||||||||||||||
生猪屠宰 | |||||||||||||||
“利剑3号”行动 | 养殖水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假水产养殖用兽药 | |||||||||||||||
合计 |
说明:1.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附件3: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说明:1.此台账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发现问题请写明具体生产主体名称)。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4: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号 | 所在县区 | 品种 | 抽查县区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 名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禁限用药物/ 常规药物) |
说明: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附件5:
2020年6-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培训统计表
时间 | 地点 | 参训人员单位 | 联系电话 | 培训内容 | 授课人 | 备注 |
备注:附件5用于统计“利剑”行动配合单位指导培训种植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情况。
附件6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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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各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0〕64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0〕68号)等文件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总体部署要求,经研究,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启动“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方面,一手抓农产品生产,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县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现就我县“利剑”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茶叶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茶叶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牵头部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配合单位: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水果站。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禁在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禁止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严禁在生猪、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严禁在生猪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强化生猪屠宰日常监管,推进生猪屠宰场标准化建设。
牵头部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配合单位:县畜牧工作站。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监管,严禁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牵头部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中队。配合单位: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近三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情况,结合我县开展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情况,梳理出了我县风险较高的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1)供各部门在“利剑”行动中参考。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种植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利剑”行动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利剑”行动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农业部门在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利剑”行动各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并按月填报“利剑”行动统计表和查处台账。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质量安全与法规股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农兽药、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
四、实施步骤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中旬)。制定“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下旬)。各行动工作组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督促各工作组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组,成员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 廖安国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兼)
副组长:陈 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孟先明 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副股长、执法大
队办公室副主任(兼)
覃启优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
胡 晓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
钟佩武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
覃鹿峰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廖武放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余 信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江振华 县水果站站长
温正乐 县畜牧工作站站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具体牵头负责组织专项整治监督抽查、飞行检查牵头开展“利剑”行动工作宣传、汇总整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材料、信息报送等。配合单位: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畜牧站、县水果站。
(二)加强协调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畜牧兽医、渔业生产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行动工作组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行动工作组每月至少发布1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信息至市农业农村局官网或者当地政府官网。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行动工作组每月23日前报送截至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培训统计表(附件5)报送至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质量安全与法规股),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行动工作组请于2020年11月27日前报送“利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各行动工作组于8月15日前将“利剑”行动专项联系人报送至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见附件6。
“利剑”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质量安全与法规股,李华甫,联系电话:6819660,邮箱:Lzxncjzlaqfgg@163.com。
附件:1.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品种
2.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3.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5.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5、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培训统计表
6.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品种
类 别 | 重点关注 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限用药物超标 | 常规药物超标 | ||
蔬 菜 | 豇 豆 | 毒死蜱、克百威、甲基异柳磷、氧乐果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 |
韭 菜 | 毒死蜱、氧乐果、治螟磷 | 腐霉利、噻虫嗪 | |
芥 菜 | 毒死蜱、氧乐果 | 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 | |
菜 心 | 氧乐果、克百威、甲基异柳磷 | 阿维菌素、联苯菊酯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氧乐果、氟虫腈 | 啶虫脒、联苯菊酯、丙环唑 | |
姜 | 毒死蜱、甲拌磷、氟虫腈 | 联苯菊酯 | |
葱 | 毒死蜱、甲基异柳磷、氧乐果 | 腐霉利 | |
茶叶 | 三氯杀螨醇 | / | |
水 果 | 葡萄 | 毒死蜱、氧乐果 | 百菌清 |
柑橘 | 克百威、毒死蜱、氧乐果 | 丙溴磷、三唑磷、苯醚甲环唑 | |
草莓 | 克百威、毒死蜱 | 烯酰吗啉、多菌灵、噻虫嗪 | |
畜 禽
产 品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尼卡巴嗪 | / |
禽 肉 | 氧氟沙星、尼卡巴嗪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 | |
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 | |
水产品 | 罗非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草鱼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鲤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叉尾鮰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附件2: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行动 名称 | 重点产品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 行政执法案件数 | 移送司法案件数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 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数 | 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样品数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指导 | 指导 | |
“利剑1号”行动 | 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 | 使用蔬菜、水果禁用药物 | |||||||||||||
违反安全间隔期规定 | |||||||||||||||
未按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 | |||||||||||||||
“利剑2号”行动 | 畜禽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 | |||||||||||||||
生猪屠宰 | |||||||||||||||
“利剑3号”行动 | 养殖水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假水产养殖用兽药 | |||||||||||||||
合计 |
说明:1.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附件3: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说明:1.此台账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发现问题请写明具体生产主体名称)。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4: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号 | 所在县区 | 品种 | 抽查县区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 名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禁限用药物/ 常规药物) |
说明:每月25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附件5:
2020年6-XX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培训统计表
时间 | 地点 | 参训人员单位 | 联系电话 | 培训内容 | 授课人 | 备注 |
备注:附件5用于统计“利剑”行动配合单位指导培训种植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情况。
附件6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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