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局】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1-20 09:30
来源: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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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3日下午,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的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1#墩3号块钢筋焊接处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7月16日,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鹿寨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的鹿寨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起点接火车北站的规划道路,向东南跨洛清江,终点接新胜大桥,设计大桥一座,道路红线宽度29米,线路全程787.7米,其中桥梁全长284米,道路设计速度50km/h,双向四车道。事故点为工程1#墩3号块腹钢筋焊接处,工程发包人为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为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包良全为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务工人员,与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签有《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H8247Y

名称: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徐军祥

注册资本:叁仟陆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12日

营业日期:2016年04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劳务输出、劳务承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H8247Y

法定代表人:徐军祥    注册资本:36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书编号:D336082650   有效期:2021年11月02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16/11/02)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名称: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

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18)090026

主要负责人:徐军祥

详细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集镇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有效期: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7月13日15时22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

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1#墩3号块腹钢筋焊接处

五、事故类别

    触电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包*全,男,55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新**********6号,身份证号:5122211*********738,伤害程度:死亡,工种:杂工,本工种工龄:6个月,未持有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7月13日15时,劳务施工单位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1#墩3号块腹钢筋安装、焊接作业。钢筋班工人包*全作为钢筋搬运工(杂工),在搬运完钢筋后进入1#墩3号块和2号块间连接钢筋骨架中安装水平筋和调整下部箍筋,并钻进箍筋内用电焊将钢筋进行焊接固定。15时22分,距离包*全施工位置3米处的工友看见包良全突然脸色苍白,全身无力、倒地。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停电,并呼叫在附近施工的工友一起把包良全从腹板箍筋内抱出来然后把他平放在模板上,同时拨打120电话求救,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但因包*全伤势过重,经现场医治无效死亡

7月15日,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已与包*全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公司已按协议作出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九、事故现场及技术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时,死者包*全钻入直径为29cm箍筋内作业,身体多处触碰到箍筋钢筋。事故发生时间为7月13日15时22分,现场当时气温为37摄氏度以上,高温使从业人员身上湿汗。

(二)技术鉴定情况

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法医病理主要诊断为电击伤。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死者包*全全身无明显机械性损伤和脏器原发性病变。可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和自身原发性病变导致的死亡,当电流通过死者包良全皮肤时形成电流斑,一定强度的电流经胸路径通过心脏时出现心肌断裂,导致心室纤颤,心力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为:死者包*全符合电击死。

十、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本事故的事故原因为:

1.人的不安全行为。死者包*全未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而直接钻进箍筋内进行焊接不慎被触电而引发死亡事故,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作业环境不良。事发时因高温天气使钻入到直径为29cm箍筋内作业的从业人员身上湿汗,身体多处触碰到箍筋钢筋形成电流回路,电焊作业时从而引发触电事故,作业环境不良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受害人包良全未持有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从事电焊作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不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人施工随意性大,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直接到存在触电安全事故隐患的环境进行电焊作业,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一、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触电事故是一起主要因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及作业环境不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完善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包*全(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未持有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而直接钻进存在触电安全事故隐患的箍筋内进行焊接作业。其个人不具备从事电焊作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从事电焊作业时在身体湿汗并多处触碰到箍筋形成电流回路而引发触电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把关不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包良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电焊工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应资格而上岗从事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刘志中(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派驻事故工程的负责人对全权负责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工人包良全不具备电焊操作资格而从事电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四)程金土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给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五)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十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的情况责令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部的监管,事故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等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优化作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

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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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局】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触电 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0 09:30 来源: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下午,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的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1#墩3号块钢筋焊接处发生一起工人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7月16日,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鹿寨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位于鹿寨县鹿寨镇的鹿寨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起点接火车北站的规划道路,向东南跨洛清江,终点接新胜大桥,设计大桥一座,道路红线宽度29米,线路全程787.7米,其中桥梁全长284米,道路设计速度50km/h,双向四车道。事故点为工程1#墩3号块腹钢筋焊接处,工程发包人为广西鹿寨联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为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包良全为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聘请的务工人员,与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签有《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H8247Y

名称: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徐军祥

注册资本:叁仟陆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12日

营业日期:2016年04月1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劳务输出、劳务承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信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为建筑工程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集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MA35H8247Y

法定代表人:徐军祥    注册资本:36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书编号:D336082650   有效期:2021年11月02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16/11/02)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单位名称: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

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18)090026

主要负责人:徐军祥

详细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集镇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有效期: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7月13日15时22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

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1#墩3号块腹钢筋焊接处

五、事故类别

    触电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包*全,男,55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新**********6号,身份证号:5122211*********738,伤害程度:死亡,工种:杂工,本工种工龄:6个月,未持有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7月13日15时,劳务施工单位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1#墩3号块腹钢筋安装、焊接作业。钢筋班工人包*全作为钢筋搬运工(杂工),在搬运完钢筋后进入1#墩3号块和2号块间连接钢筋骨架中安装水平筋和调整下部箍筋,并钻进箍筋内用电焊将钢筋进行焊接固定。15时22分,距离包*全施工位置3米处的工友看见包良全突然脸色苍白,全身无力、倒地。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停电,并呼叫在附近施工的工友一起把包良全从腹板箍筋内抱出来然后把他平放在模板上,同时拨打120电话求救,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但因包*全伤势过重,经现场医治无效死亡

7月15日,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已与包*全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公司已按协议作出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九、事故现场及技术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时,死者包*全钻入直径为29cm箍筋内作业,身体多处触碰到箍筋钢筋。事故发生时间为7月13日15时22分,现场当时气温为37摄氏度以上,高温使从业人员身上湿汗。

(二)技术鉴定情况

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法医病理主要诊断为电击伤。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死者包*全全身无明显机械性损伤和脏器原发性病变。可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和自身原发性病变导致的死亡,当电流通过死者包良全皮肤时形成电流斑,一定强度的电流经胸路径通过心脏时出现心肌断裂,导致心室纤颤,心力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为:死者包*全符合电击死。

十、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本事故的事故原因为:

1.人的不安全行为。死者包*全未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而直接钻进箍筋内进行焊接不慎被触电而引发死亡事故,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作业环境不良。事发时因高温天气使钻入到直径为29cm箍筋内作业的从业人员身上湿汗,身体多处触碰到箍筋钢筋形成电流回路,电焊作业时从而引发触电事故,作业环境不良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受害人包良全未持有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从事电焊作业资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不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人施工随意性大,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直接到存在触电安全事故隐患的环境进行电焊作业,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一、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触电事故是一起主要因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及作业环境不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完善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包*全(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未持有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未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而直接钻进存在触电安全事故隐患的箍筋内进行焊接作业。其个人不具备从事电焊作业资格,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从事电焊作业时在身体湿汗并多处触碰到箍筋形成电流回路而引发触电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把关不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包良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电焊工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准操项目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应资格而上岗从事电焊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刘志中(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派驻事故工程的负责人对全权负责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工人包良全不具备电焊操作资格而从事电焊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四)程金土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给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五)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十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江西军华劳务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的情况责令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部的监管,事故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等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优化作业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新胜大桥及引道工程“7·13”

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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