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嘉邦化工有限公司)

(鹿)应急罚〔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2-25 10:10
来源: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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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嘉邦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创园一路30号 邮政编码:545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军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1*****005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0年11月20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编辑有《年产15万吨胶粘剂、水性涂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设计专篇》),按设计要求该项目每台反应釜上方要安装1台固定式有毒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另外还要配置2台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器和1台防爆火灾声光报警器。但你公司已安装的10台反应釜均未安装有固定式有毒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也未按要求配置2台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器和1台防爆火灾声光报警器。经调查确认,你公司与桂林正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有《工业品买卖合同》,由桂林正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设施设备供应及安装,该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问题由于你公司监督不到位,导致未能按照《设计专篇》要求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鹿)应急现记〔2020〕31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鹿)应急责改〔2020〕7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KFUBP2E)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记录》1份,共5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号:ZD20180228-01、ZD20180228-02、ZD20180228-03、ZD20180228-04)复印件4份;《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广西嘉邦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政(已另行下达);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处以罚款的,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鹿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鹿寨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鹿寨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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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应急罚〔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02-25 10:10 来源: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广西嘉邦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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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军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1*****005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0年11月20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编辑有《年产15万吨胶粘剂、水性涂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设计专篇》),按设计要求该项目每台反应釜上方要安装1台固定式有毒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另外还要配置2台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器和1台防爆火灾声光报警器。但你公司已安装的10台反应釜均未安装有固定式有毒或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也未按要求配置2台便携式有毒气体报警器和1台防爆火灾声光报警器。经调查确认,你公司与桂林正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有《工业品买卖合同》,由桂林正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设施设备供应及安装,该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问题由于你公司监督不到位,导致未能按照《设计专篇》要求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属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鹿)应急现记〔2020〕31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鹿)应急责改〔2020〕7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KFUBP2E)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记录》1份,共5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号:ZD20180228-01、ZD20180228-02、ZD20180228-03、ZD20180228-04)复印件4份;《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广西嘉邦化工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改政(已另行下达);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处以罚款的,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缴至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5712010100941976(在备注栏注明转鹿寨县应急管理局违法罚款),开户银行:鹿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鹿寨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鹿寨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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