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鹿寨县**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柳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工单,反映从2022年11月20日起,鹿寨至雒容的公交车票价突然提高到4元/人,但未看到任何提高价格的公示,请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经查实,鹿寨县**有限责任公司从2022年11月20日起,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了鹿寨至雒容公交线路票价,未按《关于调整鹿寨至雒容、鹿寨至四排公交车线路票价的批复》(鹿价字〔2015〕13号)文件规定票价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城市公交客运属于公用事业,公用事业价格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相关企业应执行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广西柳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广西柳州**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中,生产的“劲霸黑金王”电动自行车电池(规格型号:6-DZF-22,生产日期:2022年5月9日),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柒元肆角整(¥2677.40),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柒拾柒元肆角整(¥16677.40)。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该公司对生产经营的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3.鹿寨**个体诊所涉嫌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的配剂室内的阴凉柜里发现1盒注射用炎琥宁、8盒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5支,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查处。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行为,给予没收劣药“注射用炎琥宁”1盒、“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8盒(共计75支)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通过认定该诊所涉案药品存放于配剂室阴凉柜和配药柜上并未弃至医疗废物里过期药品为假药,通过给与行政处罚,既能对诊所使用药品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规范其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引导日后慎重、理性治疗性药品,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4.鹿寨县**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钙镁磷肥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牌(含钾)、有效磷含量18≧%的钙镁磷肥未标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证书编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2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国家对钙镁磷肥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承担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规范化生产带来的成本压力而规避申报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鹿寨县**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厨房内案台上面发现有已开瓶盖的五瓶燕京啤酒(其中四瓶已打开瓶盖待于加工使用;一瓶刚刚使用完毕,瓶底仍有5-10ml的啤酒量),瓶身标签有:燕京啤酒 精品鲜啤;20220426 ;……;保质期:365天(5℃-25℃ 避光保存),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等信息。
经核实,上述“燕京啤酒”为当事人加工食品的原辅料使用,直至执法人员2023年6月1日检查时也正在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瓶燕京啤酒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使用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
案情简介:2023年5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投诉举报,声称鹿寨县**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79盒“云南白药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179盒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广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留存相关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7.鹿寨**有限公司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仍继续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群众举报,鹿寨县**酒店的电梯发生故障,经现场核实,该酒店内两部电梯使用单位均为鹿寨**有限公司,一台故障正在维修,另一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现场核查,酒店内两台电梯维保记录均已检出电梯异常,但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该台电梯。当事人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电梯经营使用者要结合推进特种设备“两个规定”落实的工作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维保质量。重点对电梯反绳轮(含防脱槽装置、轴承、固定零部件等)、导轨、限速器、安全钳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开展维保检查工作。
8.利用预付费(卡)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黄女士来电反映:于2023年2月在鹿寨县碧桂园翡翠湾的某美容美发咨询充值金额合计约3000元左右,2022年也有充值,现在剩余20次左右洗脸洗头和10次暖宫,现在该地址店铺不再经营。诉求: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退款2000元左右。
经核实调解,该美容院已于2023年12月16日退还反映人预付款项1980元,反映人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该案例为预付卡消费,预付卡是指先充值、后使用的债权凭证,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款“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还所剩余卡内余额。
9.广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名为广西**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药品广告说明其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没有药品广告批文等。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2022年9月20-22日我们相聚上海,**诚邀您参加第85届全国药品交易会”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提到的“西青果茶”和“儿滞灵冲剂”“板蓝根茶”分别为当事人生产药品。其中“儿滞灵冲剂”为处方药。文章内含西青果茶治愈率达98.7%的表述。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对上述药品进行了介绍和说明,为药品广告,药品广告须经药品广告审查,上述内容无广告审查文件。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公司擅自发布审查的药品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造容貌焦虑、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法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违法宣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等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违法行为,规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10.鹿寨县**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鹿寨县**经营部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经查实,当事人鹿寨县**经营部,在经营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计量安全性不合格,存在作弊现象,作弊范围为110%至130%。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目前市场上部分商家为贪图利益购买使用“作弊”秤,通过设定密码,按下对应按钮进行计量设置,既可以在自己设定的范围内得出不同的称重结果,又可以重新开机启动按正确的计量来应对执法人员检查,让人防不胜防。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在消费时遇到“短斤少两”,请拨打12315/12345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出动执法人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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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寨县**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柳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工单,反映从2022年11月20日起,鹿寨至雒容的公交车票价突然提高到4元/人,但未看到任何提高价格的公示,请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经查实,鹿寨县**有限责任公司从2022年11月20日起,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了鹿寨至雒容公交线路票价,未按《关于调整鹿寨至雒容、鹿寨至四排公交车线路票价的批复》(鹿价字〔2015〕13号)文件规定票价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城市公交客运属于公用事业,公用事业价格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相关企业应执行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广西柳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广西柳州**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中,生产的“劲霸黑金王”电动自行车电池(规格型号:6-DZF-22,生产日期:2022年5月9日),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柒元肆角整(¥2677.40),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柒拾柒元肆角整(¥16677.40)。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该公司对生产经营的电动车电池产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3.鹿寨**个体诊所涉嫌使用劣药案
案情简介: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的配剂室内的阴凉柜里发现1盒注射用炎琥宁、8盒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其中1盒已开封剩余5支,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查处。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行为,给予没收劣药“注射用炎琥宁”1盒、“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8盒(共计75支)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通过认定该诊所涉案药品存放于配剂室阴凉柜和配药柜上并未弃至医疗废物里过期药品为假药,通过给与行政处罚,既能对诊所使用药品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规范其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引导日后慎重、理性治疗性药品,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4.鹿寨县**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钙镁磷肥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牌(含钾)、有效磷含量18≧%的钙镁磷肥未标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证书编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2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国家对钙镁磷肥等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承担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行政法律责任。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规范化生产带来的成本压力而规避申报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严格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鹿寨县**菜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厨房内案台上面发现有已开瓶盖的五瓶燕京啤酒(其中四瓶已打开瓶盖待于加工使用;一瓶刚刚使用完毕,瓶底仍有5-10ml的啤酒量),瓶身标签有:燕京啤酒 精品鲜啤;20220426 ;……;保质期:365天(5℃-25℃ 避光保存),生产日期:见瓶盖或标签;……等信息。
经核实,上述“燕京啤酒”为当事人加工食品的原辅料使用,直至执法人员2023年6月1日检查时也正在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瓶燕京啤酒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使用食品原料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
案情简介:2023年5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投诉举报,声称鹿寨县**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79盒“云南白药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179盒及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广大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留存相关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7.鹿寨**有限公司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仍继续使用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群众举报,鹿寨县**酒店的电梯发生故障,经现场核实,该酒店内两部电梯使用单位均为鹿寨**有限公司,一台故障正在维修,另一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经现场核查,酒店内两台电梯维保记录均已检出电梯异常,但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该台电梯。当事人使用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电梯经营使用者要结合推进特种设备“两个规定”落实的工作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维保质量。重点对电梯反绳轮(含防脱槽装置、轴承、固定零部件等)、导轨、限速器、安全钳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开展维保检查工作。
8.利用预付费(卡)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介:黄女士来电反映:于2023年2月在鹿寨县碧桂园翡翠湾的某美容美发咨询充值金额合计约3000元左右,2022年也有充值,现在剩余20次左右洗脸洗头和10次暖宫,现在该地址店铺不再经营。诉求: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退款2000元左右。
经核实调解,该美容院已于2023年12月16日退还反映人预付款项1980元,反映人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该案例为预付卡消费,预付卡是指先充值、后使用的债权凭证,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款“经营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在三日内按照约定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还所剩余卡内余额。
9.广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名为广西**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药品广告说明其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没有药品广告批文等。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2022年9月20-22日我们相聚上海,**诚邀您参加第85届全国药品交易会”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提到的“西青果茶”和“儿滞灵冲剂”“板蓝根茶”分别为当事人生产药品。其中“儿滞灵冲剂”为处方药。文章内含西青果茶治愈率达98.7%的表述。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对上述药品进行了介绍和说明,为药品广告,药品广告须经药品广告审查,上述内容无广告审查文件。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公司擅自发布审查的药品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造容貌焦虑、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违法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违法宣称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等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广告违法行为,规范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10.鹿寨县**经营部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鹿寨县**经营部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经查实,当事人鹿寨县**经营部,在经营中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计量安全性不合格,存在作弊现象,作弊范围为110%至130%。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目前市场上部分商家为贪图利益购买使用“作弊”秤,通过设定密码,按下对应按钮进行计量设置,既可以在自己设定的范围内得出不同的称重结果,又可以重新开机启动按正确的计量来应对执法人员检查,让人防不胜防。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在消费时遇到“短斤少两”,请拨打12315/12345举报热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出动执法人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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