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针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中的未年报主体名单,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核实市场主体实际情况。检查中确定有2家市场主体未在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这2家市场主体上述行为涉嫌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并为了保持良好营商环境及市场主体活力等情况,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家市场主体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在此温馨提示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自觉学法守法经营,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通讯员: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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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并为了保持良好营商环境及市场主体活力等情况,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2家市场主体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在此温馨提示广大市场主体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自觉学法守法经营,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通讯员: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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