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梁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日期:2024-10-09 09:30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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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当人梁某某于2023年4月20日凌晨0分左右在鹿寨县鹿寨镇龙兴电站水坝下游洛清江河段电鱼,直到凌晨2时左右电瓶没电了才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4月20日5时46分当事人梁某某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拿到鹿寨县鹿寨镇渔业社码头和潘某玲交易时,被鹿寨县城北派出所民警和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发现桂柳渔3XXX3渔船1艘、船内有电瓶1个、逆变器1个、导线1根、连接导线的手抄网1个、网袋2个、头灯1个。双方交易的渔获物有鲤鱼、大眼鼓鱼、黄颡鱼、翘嘴鱼、鳜鱼等野生杂鱼,经称重共计30.75千克。

    处理结果梁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30.75千克;2.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所得金额10328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4.没收电鱼工具一套;5.吊销梁某某的桂柳渔3XXX3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6.潘某玲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1条第1款“认定标准为‘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含本数)’的,违法情节为特别严重,处罚内容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30.75千克;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所得金额1032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电鱼工具一套;吊销梁某某的桂柳渔3XXX3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行政处罚。

启示1、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捕捞行为,这种对鱼类不分品种、大小进行捕捞的行为,被称为“绝户”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产生极大的危害。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被电电过的鱼类如果能侥幸存活下来,性腺发育受到损害,丧失繁殖能力,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2、电鱼不但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还因为工具简陋,电鱼设备瞬间产生的高压电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电鱼也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电鱼设备不断的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未能捞取的鱼类、虾类、贝类等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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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梁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4-10-09 09:30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基本案情:当人梁某某于2023年4月20日凌晨0分左右在鹿寨县鹿寨镇龙兴电站水坝下游洛清江河段电鱼,直到凌晨2时左右电瓶没电了才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4月20日5时46分当事人梁某某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拿到鹿寨县鹿寨镇渔业社码头和潘某玲交易时,被鹿寨县城北派出所民警和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发现桂柳渔3XXX3渔船1艘、船内有电瓶1个、逆变器1个、导线1根、连接导线的手抄网1个、网袋2个、头灯1个。双方交易的渔获物有鲤鱼、大眼鼓鱼、黄颡鱼、翘嘴鱼、鳜鱼等野生杂鱼,经称重共计30.75千克。

    处理结果梁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30.75千克;2.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所得金额10328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4.没收电鱼工具一套;5.吊销梁某某的桂柳渔3XXX3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6.潘某玲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三)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桂农厅规〔2023〕1号)第三章第一节第1条第1款“认定标准为‘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上(不含本数)’的,违法情节为特别严重,处罚内容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30.75千克;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交易所得金额1032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电鱼工具一套;吊销梁某某的桂柳渔3XXX3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行政处罚。

启示1、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捕捞行为,这种对鱼类不分品种、大小进行捕捞的行为,被称为“绝户”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产生极大的危害。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被电电过的鱼类如果能侥幸存活下来,性腺发育受到损害,丧失繁殖能力,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2、电鱼不但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还因为工具简陋,电鱼设备瞬间产生的高压电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电鱼也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电鱼设备不断的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未能捞取的鱼类、虾类、贝类等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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