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我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务必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实现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的目标。
二、总体要求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各村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行动,通过认真实施“集中免疫行动”、 “疫情监测行动”和“防止镇外疫情传入行动”,强化防疫措施、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规范动物防疫和监测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确保肉食品安全的目的。
三、行动方案
(一)动物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或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不分种类和病种,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在诊疗中发现疫病时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经确诊后及时按规定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村兽医员6小时内上报到镇,镇在12小时内上报到县局。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时都有向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谎报或阻止他人按规定渠道报告疫情。
6、各级政府及其动物防疫指挥(或领导)机构和镇畜牧站及村畜牧兽医员,是接受并逐级上报动物疫情的合法主体。此外,未经政府或动物防疫指挥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或传播动物疫情信息。
(二)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的扑灭
发生一类传染病时,镇畜牧站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人员到现场诊断,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告上级镇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法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一类传染病要做到:强制隔离、强制封锁、强制扑灭或销毁病畜、强制消毒、强制紧急预防。
(三)发布封锁令:
镇畜牧站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后,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对疫点设区进行封锁,在镇人民政府作出发布封锁令的决定后,通报相邻镇(镇)。
封锁疫点有效的措施:
1、在封锁期内,停止活畜交易,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染病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从封锁区输出;禁止一切交通工具和用具出入封锁区。
2、对病死动物、染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由镇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强制扑杀,销毁措施并作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池,过往车辆、行人消毒、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污染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产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要组织警力,做好防疫、扑疫的治安维护工作,维护疫区、疫点的社会秩序,确保政府依法对烈性传染病处理和免疫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2、卫生部门:在发生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互通情报,做好人员登记,紧急预防注射,确保人体健康。
3、交通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进出镇境的车辆和县内车站、码头的动物疫情查验、监督和消毒工作。
4、所在村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经镇人民政府决定后,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镇人民政府对病畜进行扑杀,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5、畜牧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做好疫病诊断、采集病料、划定疫区、疫点、上报疫情、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消毒,提出封锁或反封锁计划,报镇人民政府决定进行封锁或反封锁,做好疫病普查,加强肉品和活畜市场的检疫工作,杜绝疫病的传播。
6、工商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要与畜牧、卫生等部门互通情报,管理好肉品、活畜交易市场,教育屠商不得贩卖病肉、病畜,对所管理的屠场和市场肉桌进行消毒,以防止疫情传播。
7、财政部门:调剂安排好动物防疫必需的各项经费,特别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及时落实扑杀病畜和同群畜的政策性补贴经费,确保防疫、扑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8、屠宰管理部门:抓好全镇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取缔私屠滥宰,规范屠场管理,强化屠场防疫工作。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和服务于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按镇政府的统一领导,确保人员、车辆和扑灭疫情所需的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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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畜牧业的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我镇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务必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实现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的目标。
二、总体要求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好防疫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各村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行动,通过认真实施“集中免疫行动”、 “疫情监测行动”和“防止镇外疫情传入行动”,强化防疫措施、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规范动物防疫和监测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确保肉食品安全的目的。
三、行动方案
(一)动物疫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或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不分种类和病种,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诊疗机构和个人在诊疗中发现疫病时应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经确诊后及时按规定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村兽医员6小时内上报到镇,镇在12小时内上报到县局。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疫情时都有向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谎报或阻止他人按规定渠道报告疫情。
6、各级政府及其动物防疫指挥(或领导)机构和镇畜牧站及村畜牧兽医员,是接受并逐级上报动物疫情的合法主体。此外,未经政府或动物防疫指挥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或传播动物疫情信息。
(二)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的扑灭
发生一类传染病时,镇畜牧站应当立即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有关人员到现场诊断,采集病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及时报告上级镇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法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一类传染病要做到:强制隔离、强制封锁、强制扑灭或销毁病畜、强制消毒、强制紧急预防。
(三)发布封锁令:
镇畜牧站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域后,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对疫点设区进行封锁,在镇人民政府作出发布封锁令的决定后,通报相邻镇(镇)。
封锁疫点有效的措施:
1、在封锁期内,停止活畜交易,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染病动物、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从封锁区输出;禁止一切交通工具和用具出入封锁区。
2、对病死动物、染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由镇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强制扑杀,销毁措施并作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池,过往车辆、行人消毒、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污染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产品必须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要组织警力,做好防疫、扑疫的治安维护工作,维护疫区、疫点的社会秩序,确保政府依法对烈性传染病处理和免疫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2、卫生部门:在发生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互通情报,做好人员登记,紧急预防注射,确保人体健康。
3、交通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进出镇境的车辆和县内车站、码头的动物疫情查验、监督和消毒工作。
4、所在村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经镇人民政府决定后,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镇人民政府对病畜进行扑杀,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5、畜牧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做好疫病诊断、采集病料、划定疫区、疫点、上报疫情、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消毒,提出封锁或反封锁计划,报镇人民政府决定进行封锁或反封锁,做好疫病普查,加强肉品和活畜市场的检疫工作,杜绝疫病的传播。
6、工商部门: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要与畜牧、卫生等部门互通情报,管理好肉品、活畜交易市场,教育屠商不得贩卖病肉、病畜,对所管理的屠场和市场肉桌进行消毒,以防止疫情传播。
7、财政部门:调剂安排好动物防疫必需的各项经费,特别在发生动物烈性传染病时,及时落实扑杀病畜和同群畜的政策性补贴经费,确保防疫、扑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8、屠宰管理部门:抓好全镇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取缔私屠滥宰,规范屠场管理,强化屠场防疫工作。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和服务于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按镇政府的统一领导,确保人员、车辆和扑灭疫情所需的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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