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程序、步骤及法律文书的使用方法

发布日期:2016-02-01 19:10
来源:鹿寨县统计局
  • 字体大小:[
  • ]

统计执法程序、步骤及法律文书的使用方法

 

 
 
 

一、统计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核---听证---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执行---结案、案卷归档

二、统计执法步骤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由专业科填写《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同时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给统计调查对象(在无法直接送达时可通过邮局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和《送达回证》寄挂号信给对方)。专业科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有问题以及统计调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统计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收到该《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2.统计调查对象在收(接)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拒绝答复)的,其违法行为已构成,专业科(统计检查员)应将统计调查对象(被检查单位)的违法情况书面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报请局领导召开办案联席会,对统计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的违法情况进行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笔录》,政策法规科根据案情提出建议是否立案。

  3.根据讨论的结果,对确立为违法案件的,由政策法规科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拟由二人以上具体承办,经调查统计违法事实清楚,正据确凿,由政策法规科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定。

  4.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拟对统计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科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填写《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同时要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上门送达或通过邮局寄挂号信给对方。

  5.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按规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办案人员在听取被行政处罚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通过调查询问,综合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被行政处罚单位的陈述、申辩以及被行政处罚单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等情况,召开联席会,讨论案情,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政策法规科填写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如果对方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9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政策法规科对提出复议的,做好答辩等有关准备工作,需要举行听证的,则要做好听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听证笔录》;对提请行政诉讼的,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8.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又超过法定诉讼期限的,由政策法规科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所需材料),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从应缴纳罚款的第16天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9.整个案件结束后,由政策法规科制作结案报告,同时填写《结案报告表》,整理归档。如果对方既没提出复议、行政诉讼,又按法定时限缴纳罚款时,政策法规科即可制作结案报告,同时填写《结案报告表》,整理归档。

  10.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除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外,对被检查单位的统计数据需要其改正的,则要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11.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工作中,在查案其间统计检查人员认为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需要其间作为证据加以保存时,及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12.在平时的工作和统计检查中,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不宜进行罚款的,但又确需给予处分的,有主管部门的可向主管部门下发《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无主管部门的可向其单位直接下发《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其单位给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  

 
 

 


打印本页 关闭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部门政策法规 导航
统计执法程序、步骤及法律文书的使用方法

发布时间:2016-02-01 19:10 来源:鹿寨县统计局

统计执法程序、步骤及法律文书的使用方法

 

 
 
 

一、统计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核---听证---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执行---结案、案卷归档

二、统计执法步骤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由专业科填写《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同时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给统计调查对象(在无法直接送达时可通过邮局将《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和《送达回证》寄挂号信给对方)。专业科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有问题以及统计调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统计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收到该《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

  2.统计调查对象在收(接)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拒绝答复)的,其违法行为已构成,专业科(统计检查员)应将统计调查对象(被检查单位)的违法情况书面报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报请局领导召开办案联席会,对统计调查对象和被检查单位的违法情况进行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笔录》,政策法规科根据案情提出建议是否立案。

  3.根据讨论的结果,对确立为违法案件的,由政策法规科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拟由二人以上具体承办,经调查统计违法事实清楚,正据确凿,由政策法规科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定。

  4.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拟对统计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科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填写《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的,同时要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上门送达或通过邮局寄挂号信给对方。

  5.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按规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办案人员在听取被行政处罚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6.通过调查询问,综合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被行政处罚单位的陈述、申辩以及被行政处罚单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等情况,召开联席会,讨论案情,制作《案件讨论笔录》,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政策法规科填写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如果对方在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向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9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政策法规科对提出复议的,做好答辩等有关准备工作,需要举行听证的,则要做好听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听证笔录》;对提请行政诉讼的,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8.被行政处罚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又超过法定诉讼期限的,由政策法规科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所需材料),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从应缴纳罚款的第16天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9.整个案件结束后,由政策法规科制作结案报告,同时填写《结案报告表》,整理归档。如果对方既没提出复议、行政诉讼,又按法定时限缴纳罚款时,政策法规科即可制作结案报告,同时填写《结案报告表》,整理归档。

  10.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除下发《统计检查查询书》外,对被检查单位的统计数据需要其改正的,则要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单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11.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工作中,在查案其间统计检查人员认为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需要其间作为证据加以保存时,及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

  12.在平时的工作和统计检查中,对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不宜进行罚款的,但又确需给予处分的,有主管部门的可向主管部门下发《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无主管部门的可向其单位直接下发《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其单位给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