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2期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18-06-06 11:24
来源:来源:广西移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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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600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逐年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100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100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50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3500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为确保“十三五”时期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所需资金,国家在大幅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基础上,通过创新政策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保障能力。政策明确的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约80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盘子中统筹安排,分年度下达地方,年度平均规模160亿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考虑到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在安置资源、建设成本和实施难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标准分为三档,以体现差异化支持。按照程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中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年度规模,经统筹平衡后,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总规模500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基金的基本定位是市场化、可回收、公益性、惠民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总量规模,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两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两行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省级投融资主体经营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督,但不直接参与投融资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注入期限和偿还期限,由省级投融资主体与两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与项目回收期相匹配。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明确基金支持项目清单、基金使用管理和使用效果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的衔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偿还两行注入基金。201512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3380号),以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为依据,一次性切块明确了5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分省控制规模。近日,我委正在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所承担各省基金规模,抓紧将基金资金注入到省级投融资主体。

三是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1000亿元,主要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20159月,财政部已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下达有关省(区、市),各地需据此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各地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规模,结合工程实施资金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发债,中央财政不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省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券部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目前,已有12个省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中大部分采取的是分批发债方式。

四是长期信贷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500亿元,主要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由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承贷,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中央财政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其中20162017年先对2000亿元贷款规模进行贴息。各地承接的长期贷款规模应综合考虑工程实施需求、工程建设进度、还贷能力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承接长期贷款。长期贷款由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还贷,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但是省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省级投融资主体还贷,特别是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五是贫困户自筹资金。由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解决,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搬迁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区分搬迁对象性质,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要求住房建设自筹资金。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如,贵州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0.25万元,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1.05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此外,为承接用好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和贷款等各类建设资金,并实现各类资金无缝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新设立、改造或在原有公司下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设立省级投融资主体,尽快启动运营,并加强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的衔接,形成顺畅高效的资金项目运作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

20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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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2期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8-06-06 11:24 来源:来源:广西移民网

政策原文:初步匡算,“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总投资约6000亿元,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一是逐年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两项合计力争达到1000亿元;二是通过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级政府向有关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1000亿元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市场化运作的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500亿元项目资本金。剩余约3500亿元缺口部分,由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为确保“十三五”时期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所需资金,国家在大幅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基础上,通过创新政策工具、拓展融资渠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保障能力。政策明确的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约80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盘子中统筹安排,分年度下达地方,年度平均规模160亿元,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考虑到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在安置资源、建设成本和实施难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标准分为三档,以体现差异化支持。按照程序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中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年度规模,经统筹平衡后,将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总规模500亿元,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专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基金的基本定位是市场化、可回收、公益性、惠民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总量规模,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两行)向邮储银行定向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集设立,债券发行利率按市场化金融债利率水平确定,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两行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省级投融资主体经营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督,但不直接参与投融资主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注入期限和偿还期限,由省级投融资主体与两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与项目回收期相匹配。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明确基金支持项目清单、基金使用管理和使用效果督促检查等工作,并做好基金与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长期信贷资金的衔接。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偿还两行注入基金。201512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3380号),以各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为依据,一次性切块明确了500亿元专项建设基金分省控制规模。近日,我委正在督促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所承担各省基金规模,抓紧将基金资金注入到省级投融资主体。

三是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1000亿元,主要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后以项目资本金形式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20159月,财政部已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1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下达有关省(区、市),各地需据此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各地可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规模,结合工程实施资金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发债,中央财政不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省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券部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目前,已有12个省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中大部分采取的是分批发债方式。

四是长期信贷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500亿元,主要通过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由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承贷,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5号),中央财政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其中20162017年先对2000亿元贷款规模进行贴息。各地承接的长期贷款规模应综合考虑工程实施需求、工程建设进度、还贷能力等因素,不得脱离实际承接长期贷款。长期贷款由省级投融资主体负责还贷,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但是省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省级投融资主体还贷,特别是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五是贫困户自筹资金。由搬迁对象依据自身经济条件自筹解决,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搬迁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区分搬迁对象性质,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不要求住房建设自筹资金。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影响脱贫进程。如,贵州省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0.25万元,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自筹1.05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

此外,为承接用好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和贷款等各类建设资金,并实现各类资金无缝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采取新设立、改造或在原有公司下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设立省级投融资主体,尽快启动运营,并加强与市县项目实施主体的衔接,形成顺畅高效的资金项目运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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