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发〔2017〕29号
中共寨沙镇委员会 寨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寨沙镇河长会议制度》等七项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直、驻镇各单位:
为顺利推进寨沙镇河长制工作,已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寨沙镇河长会议制度》、《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寨沙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寨沙镇河长巡查制度》、《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寨沙镇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寨沙镇委员会
寨沙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 日
鹿寨县寨沙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寨沙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自治区河长会议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和鹿寨县委办公室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鹿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寨沙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村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
第三条寨沙镇河长会议由镇党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财政所、派出所、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卫生院等组成。会议由镇总河长或镇河长主持。
寨沙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寨沙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一)议题确定。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确定。
(二)会议筹备。寨沙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第四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寨沙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总河长、河长、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厅发〔2017〕27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和中共鹿寨县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鹿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寨沙镇本镇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寨沙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寨沙镇政府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寨沙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设镇或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设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三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十四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村、有关单位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二十一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镇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寨沙镇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寨沙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附2: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寨沙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信息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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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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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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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 |
(盖章) 年 月 日 | ||
信息提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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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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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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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 |
(盖章) 年 月 日 |
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信息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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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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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发布类别 |
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 | ||
表现形式 |
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提供者 |
年 月 日 |
经办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
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寨沙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寨沙镇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镇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开展信息报送工作。镇村及河长制信息报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镇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
第五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信息。镇河长制办公室应明确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寨沙镇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
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
专题信息是关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
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湖库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
第七条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镇河长制办公室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辖区河长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
第八条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
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呈报寨沙镇河长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每月5日前完成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有信息报送要求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按规定报送。
年度信息每年报送一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
专题信息报送按寨沙镇河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和信息重要性的确认与处置,对特别重要信息提出呈报意见。全部信息报送单要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工作被拖延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镇级应参照本制度制定镇级的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责任,实现对河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长对责任河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镇河长应定期对责任河库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河库状况,监督下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研究解决下级河长上报的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跨区域性问题。
各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侵占破坏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镇村级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四条 镇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信息予以公开,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管水监督。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各村河长应定期开展对责任的河库巡查,镇河长对责任河库每季度巡查不得少于1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月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社会团体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七条 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责任全覆盖。
第八条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道治理进展情况;
(二)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三)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四)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五)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六)是否在相关水域设立“溺水危险”等安全提示标志;
(七)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十)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九条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配发管理信息终端的应及时将巡查信息录入。
第十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各乡(镇)河长办统一制作。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副河长单位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一条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或交办单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下级河长解决,重点、难点、跨区域性的问题由镇河长召开河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由镇总河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解决。镇级河长在接到镇级河长办提交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办到有关部门处理。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镇级河长办,镇级河长制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镇总河长。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告镇级河长,由镇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给镇级河长办。
第十二条 河长要对河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处理完结应由提交问题的河长销号。
第十三条 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奖惩由《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问责和激励制度》考核细则具体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和中共鹿寨县委办公室 寨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鹿办〔2017〕5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自治区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寨沙镇河长对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级河长的工作督察;适用于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适用于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对口联系镇的督察。镇应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三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
(一)河长督察。由寨沙镇河长对镇级河长履职情况和寨沙镇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镇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镇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镇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以及对对口联系镇督导检查。
第六条2018年6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
(一)工作方案到位。镇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明确落实 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镇级、镇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镇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2018年6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
(一)河长履职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
(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九条寨沙镇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
第十条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
(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
第十二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 通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督〔2017〕号
督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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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督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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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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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存在问题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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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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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请你们收到本告知单(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单位。 | ||||||
督察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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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 ||||||
签发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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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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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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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寨沙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二)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在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拟订河长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职责分工协助承担对镇市相关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寨沙镇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对等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寨沙镇相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三)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四)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情况;
(六)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情况;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对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以及自治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并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议批准,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已批准的考核方案,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对象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具体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寨沙镇河长会议审定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向镇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二)寨沙镇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纳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干部政绩考核。
(三)寨沙镇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纳入镇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寨沙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问责情形。
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结果 不合格的;
(二)未在相关水域设立“溺水危险”等安全提示标志;
发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违法违规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
未积极主动协调江河湖库问题整改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具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实施。
第十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发现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同时,对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整改不及时甚至拒绝整改,经上级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 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情况报请自治区党委、鹿寨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保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按规定标准要求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镇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可参照本制度修订执行。
第三条 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寨沙镇组织对镇级进行验收,并以随机抽取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镇进行抽验。验收组织工作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本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条 全面建立河长制是验收总体目标。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情况、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六条 按以下标准组织验收:
(一)工作方案到位。镇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到明确的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乡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验收流程分为验收准备、自验、验收三个阶段。
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河长制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制定验收评分标准,对河长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
第八条2018年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2018年6月前,寨沙镇要完成自验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文件、自验总结报告、验收资料汇编等验收材料。
第十条 由验收工作组对我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毕,如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____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
附2.全面推行河长制自验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附3.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资料汇编目录
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
申请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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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完成自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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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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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河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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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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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自验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状况,江河湖库概况以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河长制建设目标任务
简要介绍辖区范围内河长制建设的总目标、各项任务以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二、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介绍本镇党委和政府印发工作方案的时间,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辖区江河湖库名录情况,以及“一河一档”建立情况,“一河一策”制定情况。
三、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情况
介绍行政区域内河长体系的具体情况,总河长、河长的具体名单、管辖范围、职责划分;河长会议职能职责;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名单及各单位成员、联络员名单,各单位职能职责及具体任务分工;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情况及运行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情况。
四、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制定情况
介绍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出台情况及各项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因地制宜建立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制度、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等情况及具体制度内容;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
介绍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情况;介绍考核问责情况,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追究责任情况;介绍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介绍接受社会监督情况,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情况。
六、主要经验和做法
七、存在问题和建议
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资料汇编目录
一、工作方案
(一)镇党委和政府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原文(复印件)。
(二)镇级党委和政府批复的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文件。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
(一)总河长、河长任命及职能职责确定文件。
(二)河长会议制度建设文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确定文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确定文件和任务分工文件。
(三)河长制办公室组建文件,河长制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人员经费落实文件。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
(一)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制定情况发布文件。
(二)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制度、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等发布文件。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河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有关资料;
(二)河长名单和水生态环境公示资料;
(三)江河湖库名录调查资料;
(四)聘请社会监督员及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和有关资料;
(五)加强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督察检查有关资料;
(六)将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文件;
(七)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的文件;
(八)建立问责和奖惩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严格责任追究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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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发〔2017〕29号
中共寨沙镇委员会 寨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寨沙镇河长会议制度》等七项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直、驻镇各单位:
为顺利推进寨沙镇河长制工作,已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寨沙镇河长会议制度》、《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寨沙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寨沙镇河长巡查制度》、《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寨沙镇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寨沙镇委员会
寨沙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 日
鹿寨县寨沙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寨沙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自治区河长会议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和鹿寨县委办公室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鹿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寨沙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各村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会议制度。
第三条寨沙镇河长会议由镇党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财政所、派出所、农技推广站、水利站、林业站、畜牧站、卫生院等组成。会议由镇总河长或镇河长主持。
寨沙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寨沙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单位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一)议题确定。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确定。
(二)会议筹备。寨沙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
第四条 会议基本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
(二)议题单位汇报。寨沙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
(四)会议记录。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
(六)会议纪要。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总河长、河长、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寨沙镇总河长或河长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厅发〔2017〕27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和中共鹿寨县办公室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鹿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寨沙镇本镇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
第三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
第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寨沙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寨沙镇政府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七条 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九条 信息通报以寨沙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
第十条 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设镇或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通报信息内容为设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
(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
(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第十二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三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
第十四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
各村、有关单位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七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第十九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
第二十一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镇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
第二十四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寨沙镇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寨沙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附2: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寨沙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
信息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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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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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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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 |
(盖章) 年 月 日 | ||
信息提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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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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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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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 |
(盖章) 年 月 日 |
寨沙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
信息题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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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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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年 月 日 |
发布类别 |
数据□ 公告□ 通知□ 新闻□ 其它□ | ||
表现形式 |
文字□ 报表□ 图片□ 视频□ 链接□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提供者 |
年 月 日 |
经办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
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寨沙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寨沙镇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镇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开展信息报送工作。镇村及河长制信息报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维护镇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
第五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信息。镇河长制办公室应明确一名副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
第六条 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寨沙镇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
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
专题信息是关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
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湖库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
第七条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
镇河长制办公室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辖区河长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
第八条 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
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呈报寨沙镇河长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每月5日前完成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有信息报送要求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按规定报送。
年度信息每年报送一次。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
专题信息报送按寨沙镇河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和信息重要性的确认与处置,对特别重要信息提出呈报意见。全部信息报送单要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工作被拖延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镇级应参照本制度制定镇级的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河长责任,实现对河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长对责任河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镇河长应定期对责任河库开展巡查,全面掌握河库状况,监督下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研究解决下级河长上报的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难点、跨区域性问题。
各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要结合保洁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违规侵占破坏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镇村级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四条 镇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信息予以公开,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管水监督。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各村河长应定期开展对责任的河库巡查,镇河长对责任河库每季度巡查不得少于1次,当问题集中发生时,应加大巡查频次。
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月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社会团体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七条 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责任全覆盖。
第八条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道治理进展情况;
(二)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三)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四)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五)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六)是否在相关水域设立“溺水危险”等安全提示标志;
(七)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八)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十)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九条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配发管理信息终端的应及时将巡查信息录入。
第十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各乡(镇)河长办统一制作。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副河长单位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一条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应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或交办单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下级河长解决,重点、难点、跨区域性的问题由镇河长召开河长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由镇总河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解决。镇级河长在接到镇级河长办提交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办到有关部门处理。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提交镇级河长办,镇级河长制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镇总河长。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告镇级河长,由镇级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给镇级河长办。
第十二条 河长要对河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处理完结应由提交问题的河长销号。
第十三条 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考核奖惩由《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问责和激励制度》考核细则具体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发〔2017〕27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办〔2017〕32号)和中共鹿寨县委办公室 寨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鹿办〔2017〕5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自治区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寨沙镇河长对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级河长的工作督察;适用于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对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适用于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对口联系镇的督察。镇应参照制定相应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三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
(一)河长督察。由寨沙镇河长对镇级河长履职情况和寨沙镇有关责任部门的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开展镇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镇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镇级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以及对对口联系镇督导检查。
第六条2018年6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
(一)工作方案到位。镇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明确落实 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镇级、镇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镇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2018年6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
(一)河长履职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
(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
(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
第九条寨沙镇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
第十条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
(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
第十二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 通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寨沙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
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督〔2017〕号
督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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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督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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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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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存在问题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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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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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请你们收到本告知单(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单位。 | ||||||
督察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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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签字) |
(公章) 年 月 日 | ||||||
签发单位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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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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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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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问责和激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寨沙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
(二)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在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拟订河长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寨沙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职责分工协助承担对镇市相关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寨沙镇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对等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寨沙镇相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三)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
(四)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
(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情况;
(六)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情况;
(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情况。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对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以及自治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年度考核方案,并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议批准,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已批准的考核方案,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对象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河长或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具体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寨沙镇河长会议审定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向镇党委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二)寨沙镇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纳镇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干部政绩考核。
(三)寨沙镇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纳入镇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寨沙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问责情形。
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考核结果 不合格的;
(二)未在相关水域设立“溺水危险”等安全提示标志;
发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违法违规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
未积极主动协调江河湖库问题整改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具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实施。
第十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发现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同时,对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整改不及时甚至拒绝整改,经上级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 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情况报请自治区党委、鹿寨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确保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按规定标准要求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镇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可参照本制度修订执行。
第三条 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寨沙镇组织对镇级进行验收,并以随机抽取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镇进行抽验。验收组织工作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本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条 全面建立河长制是验收总体目标。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情况、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六条 按以下标准组织验收:
(一)工作方案到位。镇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不能照搬照抄上一级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到明确的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乡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验收流程分为验收准备、自验、验收三个阶段。
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河长制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制定验收评分标准,对河长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
第八条2018年3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寨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九条2018年6月前,寨沙镇要完成自验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文件、自验总结报告、验收资料汇编等验收材料。
第十条 由验收工作组对我镇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毕,如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寨沙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____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
附2.全面推行河长制自验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附3.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资料汇编目录
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
申请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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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完成自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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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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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河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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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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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自验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状况,江河湖库概况以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河长制建设目标任务
简要介绍辖区范围内河长制建设的总目标、各项任务以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二、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介绍本镇党委和政府印发工作方案的时间,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辖区江河湖库名录情况,以及“一河一档”建立情况,“一河一策”制定情况。
三、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情况
介绍行政区域内河长体系的具体情况,总河长、河长的具体名单、管辖范围、职责划分;河长会议职能职责;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名单及各单位成员、联络员名单,各单位职能职责及具体任务分工;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情况及运行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情况。
四、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制定情况
介绍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出台情况及各项制度主要内容,以及因地制宜建立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制度、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等情况及具体制度内容;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情况。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情况
介绍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情况;介绍考核问责情况,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追究责任情况;介绍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介绍接受社会监督情况,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情况。
六、主要经验和做法
七、存在问题和建议
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资料汇编目录
一、工作方案
(一)镇党委和政府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原文(复印件)。
(二)镇级党委和政府批复的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文件。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
(一)总河长、河长任命及职能职责确定文件。
(二)河长会议制度建设文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确定文件,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确定文件和任务分工文件。
(三)河长制办公室组建文件,河长制办公室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人员经费落实文件。
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
(一)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制定情况发布文件。
(二)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部门联合执法制度、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制度、河长名单公告制度等发布文件。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河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有关资料;
(二)河长名单和水生态环境公示资料;
(三)江河湖库名录调查资料;
(四)聘请社会监督员及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和有关资料;
(五)加强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督察检查有关资料;
(六)将全面推行河长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文件;
(七)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的文件;
(八)建立问责和奖惩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严格责任追究的有关资料。
五、其他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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