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施行法律法规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2017-01-06 16:47
来源:法制日报
  • 字体大小:[
  • ]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解读:

宣誓制度彰显宪法神圣性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宪法宣誓制度将正式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这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在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宣誓制度有力地彰显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将积极推动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毫无疑问,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宪法的权威性既需要在法治实践中具体化,也需要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神圣化,宣誓正是使宪法神圣化的仪式。“礼仪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通过宣誓这种仪式,宪法的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外化于形、内化于心。

  曾经有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形式背后所蕴涵的特殊意义。我们说法治是人民的信仰,那么信仰就应该通过外在的、有效的形式体现出来。宪法宣誓制度正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这种形式,凸显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核心价值追求。承载了法治信仰的宣誓,不再是简单的形式,而具有了更多精神层面的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从本质上说,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都是神圣的形式,正是这种神圣的形式,体现了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着力塑造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法治理想信念的忠实信仰和不懈追求。

  宪法宣誓制度首先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精神洗礼。“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短短70个字的誓词浓缩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要求和法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必须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宪法宣誓制度也是对全社会法治精神的提升。“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的信仰是宪法神圣性、权威性的根本。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逐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的水平,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根本的力量是民族精神的力量,而法治精神则是民族精神的基础。宪法宣誓制度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票通过,正是国家以法治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凝聚国家力量的表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认为

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法制日报北京7月1日讯 记者陈丽平 在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意义,简单地用一句话说,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

  韩晓武说,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执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就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宣誓仪式是非常庄严神圣的,宣誓人员可以感受到宪法的神圣,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在履行职务时就可以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发现违反宪法的行为,就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打印本页 关闭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部门政策法规 导航
2016年1月施行法律法规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17-01-06 16:47 来源:法制日报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解读:

宣誓制度彰显宪法神圣性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宪法宣誓制度将正式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这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在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宣誓制度有力地彰显了宪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将积极推动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毫无疑问,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宪法的权威性既需要在法治实践中具体化,也需要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神圣化,宣誓正是使宪法神圣化的仪式。“礼仪之始,在于正容体,齐颜色,顺辞令”,通过宣誓这种仪式,宪法的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外化于形、内化于心。

  曾经有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形式背后所蕴涵的特殊意义。我们说法治是人民的信仰,那么信仰就应该通过外在的、有效的形式体现出来。宪法宣誓制度正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这种形式,凸显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核心价值追求。承载了法治信仰的宣誓,不再是简单的形式,而具有了更多精神层面的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从本质上说,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都是神圣的形式,正是这种神圣的形式,体现了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着力塑造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法治文化,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对法治理想信念的忠实信仰和不懈追求。

  宪法宣誓制度首先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精神洗礼。“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短短70个字的誓词浓缩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要求和法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群体,必须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宪法宣誓制度也是对全社会法治精神的提升。“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人民的信仰是宪法神圣性、权威性的根本。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逐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的水平,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根本的力量是民族精神的力量,而法治精神则是民族精神的基础。宪法宣誓制度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票通过,正是国家以法治凝聚社会共识,以法治凝聚国家力量的表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认为

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法制日报北京7月1日讯 记者陈丽平 在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个意义,简单地用一句话说,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

  韩晓武说,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执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就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宣誓仪式是非常庄严神圣的,宣誓人员可以感受到宪法的神圣,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在履行职务时就可以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发现违反宪法的行为,就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