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3期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16-10-18 15:40
来源:来源:广西水库移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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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央确定的“五个一批”精准脱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既要“挪穷窝”、也要“换穷业”、“拔穷根”,最终目的是通过彻底改善搬迁贫困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以实现稳定脱贫。因此,易地扶贫搬迁必须统筹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在规划制定、工程实施、最终安置等各个阶段,都要提前对搬迁群众创业就业、产业发展、技能培训等做好谋划,与搬迁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该支持发展产业的还要支持,该安排就业培训的还要安排,该劳务输出的还要输出,不能因为搬迁群众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就把他们隔离开。按照中央要求,我委将结合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做法基础上,统筹相关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积极探索新模式、新途径、新办法、新机制,加大对搬迁对象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最近,我委在各省上报的“十三五”省级实施方案和省级规划中,选择了部分在扶持搬迁群众后续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思路和想法推荐给大家参考。今后,我委还将根据各地实践情况,陆续选择推荐。

  一、“乡村旅游+特色产业”扶持方式

  重庆市。对全市1700余个安置点每个补助特色产业资金10万元以上;对搬迁建卡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等。

  安徽省。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把促进易地搬迁的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河南省。大力推动实施“一村一品”产业基地扶贫工程、“一乡一业”产业园区扶贫工程、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等,多渠道解决搬迁贫困群众实现本地就业。依托旅游景区及周边安置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现农民下山、游客进山。

  二、“就业培训+公益岗位”扶持方式

  山东省。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搬迁人员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每年组织搬迁人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兴办乡村旅游的全部纳入全省乡村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对成功创业的搬迁对象,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

  湖北省。完善“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四川省。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对象,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

  三、“资产收益+物业经济”扶持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迁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将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

  甘肃省。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负赢不负亏,年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资金的10%。

  贵州省。鼓励各地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建设门面、摊位、柜台、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产权优先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搬迁对象资产性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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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指引-第3期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10-18 15:40 来源:来源:广西水库移民网

  政策原文: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引自《“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政策阐释: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央确定的“五个一批”精准脱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既要“挪穷窝”、也要“换穷业”、“拔穷根”,最终目的是通过彻底改善搬迁贫困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以实现稳定脱贫。因此,易地扶贫搬迁必须统筹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在规划制定、工程实施、最终安置等各个阶段,都要提前对搬迁群众创业就业、产业发展、技能培训等做好谋划,与搬迁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该支持发展产业的还要支持,该安排就业培训的还要安排,该劳务输出的还要输出,不能因为搬迁群众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就把他们隔离开。按照中央要求,我委将结合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易地扶贫搬迁后期扶持政策措施。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做法基础上,统筹相关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积极探索新模式、新途径、新办法、新机制,加大对搬迁对象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最近,我委在各省上报的“十三五”省级实施方案和省级规划中,选择了部分在扶持搬迁群众后续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思路和想法推荐给大家参考。今后,我委还将根据各地实践情况,陆续选择推荐。

  一、“乡村旅游+特色产业”扶持方式

  重庆市。对全市1700余个安置点每个补助特色产业资金10万元以上;对搬迁建卡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贷款贴息等。

  安徽省。实施“小城镇乐业工程”,把促进易地搬迁的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河南省。大力推动实施“一村一品”产业基地扶贫工程、“一乡一业”产业园区扶贫工程、扶贫龙头企业带动工程、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等,多渠道解决搬迁贫困群众实现本地就业。依托旅游景区及周边安置区,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实现农民下山、游客进山。

  二、“就业培训+公益岗位”扶持方式

  山东省。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搬迁人员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培训,每年组织搬迁人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兴办乡村旅游的全部纳入全省乡村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对成功创业的搬迁对象,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等。

  湖北省。完善“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四川省。根据安置地产业发展、搬迁对象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的搬迁对象,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优先安排“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

  三、“资产收益+物业经济”扶持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迁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将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

  甘肃省。将财政资金投入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按照“保底+分红”的方式,负赢不负亏,年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资金的10%。

  贵州省。鼓励各地依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建设门面、摊位、柜台、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产权优先量化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搬迁对象资产性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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