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服务】借款给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10-18 08:15
来源:广西柳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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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5年11月,莫某(15岁,在校学生)因急事向王某借钱,王某因与莫某父亲关系好,遂将现金500元借给莫某,并约定当月月底还款。借款到期后,莫某一直未提还钱之事。过了一个月,王某把事情告诉莫某父亲,莫某父亲说要问问儿子情况再说。之后,莫某儿子向其父承认此事,但一直未还钱给王某。王某多次要求还钱未果。无奈向司法所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莫某向王某借款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莫某向王某借钱500元属于借贷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要看莫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并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莫某实施借贷行为时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其当时的年龄、智力状况,并不能真正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可见,莫某实施的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该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根据该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原来是谁的就应当返还给谁。返还的情况应当视双方过错的情况而定。

  该案例中,莫某应该将其无效借贷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王某。同时,王某明知莫某是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莫某,也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失的500元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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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服务】借款给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6-10-18 08:15 来源:广西柳城区人民政府

  【案例】♦ 2015年11月,莫某(15岁,在校学生)因急事向王某借钱,王某因与莫某父亲关系好,遂将现金500元借给莫某,并约定当月月底还款。借款到期后,莫某一直未提还钱之事。过了一个月,王某把事情告诉莫某父亲,莫某父亲说要问问儿子情况再说。之后,莫某儿子向其父承认此事,但一直未还钱给王某。王某多次要求还钱未果。无奈向司法所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未成年人莫某向王某借款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莫某向王某借钱500元属于借贷民事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要看莫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相关、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并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或者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莫某实施借贷行为时不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其当时的年龄、智力状况,并不能真正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可见,莫某实施的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该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根据该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原来是谁的就应当返还给谁。返还的情况应当视双方过错的情况而定。

  该案例中,莫某应该将其无效借贷行为取得的款项返还给王某。同时,王某明知莫某是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莫某,也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损失的500元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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