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3 08:57
来源:广西柳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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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镇政发201612

 

中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镇直各单位:

现将《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渡镇人民政府

                             2016518

 

 

 

 

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境内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因养殖生产环节,因养殖投入品、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畜牧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级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跨区()、跨境或者跨国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区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3 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较大,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 以上。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设区市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3.1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1)镇政府: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中渡财政所、中渡派出所、中渡中心卫生院、镇宣传办、各村(社区)居民委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处置和应反应机制方案。3、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水产畜牧产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水产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救助等相关工作;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水产品、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质量安全和渔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收集并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情况。

3)中渡财政所:负责组织协调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4)中渡派出所:负责查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中渡中心卫生院: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

6)镇宣传办:按规定组织安排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安排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7)各村(社区)居民委: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水产畜牧产品和投入品、以及水产畜牧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随时搜集、汇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4.2预警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办、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政府办报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镇政府和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及时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2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3初次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4阶段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5总结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附则

    5.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渡镇党政办公室                2016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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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3 08:57 来源:广西柳城区人民政府

中镇政发201612

 

中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镇直各单位:

现将《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渡镇人民政府

                             2016518

 

 

 

 

中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境内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因养殖生产环节,因养殖投入品、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生物毒素等因素,导致水产畜牧产品污染突然发生和严重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和死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减少危害,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提高素质、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级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发生跨区()、跨境或者跨国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域的。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区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3 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危害较大,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2个县(市、区) 以上。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设区市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4 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

1)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媒体报道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水产畜牧产品消费或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3.1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1)镇政府:设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镇政府、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中渡财政所、中渡派出所、中渡中心卫生院、镇宣传办、各村(社区)居民委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2、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处置和应反应机制方案。3、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水产畜牧产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水产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畜牧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救助等相关工作;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水产品、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质量安全和渔药残留案件的查处和事故的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收集并报告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情况。

3)中渡财政所:负责组织协调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4)中渡派出所:负责查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5)中渡中心卫生院: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

6)镇宣传办:按规定组织安排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安排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7)各村(社区)居民委: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和救助相关工作;负责灾难过后指导恢复生产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重要敏感水产畜牧产品和投入品、以及水产畜牧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检或普查,及时掌握全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随时搜集、汇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4.2预警

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水产畜牧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搜集的信息,按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办、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4.3.1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政府办报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

(1)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镇政府和水产畜牧兽医站报告。

2)发生较大、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市、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及时通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3.2报告时限要求

1)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2)较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3)一般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4)要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3初次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4阶段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3.5总结报告

事发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作出事件鉴定结论,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附则

    5.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渡镇党政办公室                2016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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