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奖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70号)和《自治区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桂开办发〔2016〕7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 ,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发展资金困难问题,实现脱贫致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以全县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对象,投放扶贫专项贷款,力争使所有讲诚信、有贷款意愿和具备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含3年)的小额信用贷款,推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增收脱贫。
二、贷款对象
全县在册649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名单由县扶贫办或乡镇提供)。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特别困难的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全额贴息。
四、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能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以及易地搬迁的建房购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不得用于结婚等非生产性方面开支,不得闲置资金和存款坐收利息。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五、贷款贴息政策、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贷款贴息政策。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贷款额度,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特别困难的移民搬迁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
对原先已获得扶贫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超出应贴息以外的利息不予贴息、退还。
贷款农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以贴息。
(二)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每季度结算一次贴息,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由金融机构提供各乡(镇)贫困户贷款贴息人员名单、金额、还息单原件交由乡(镇)负责人在村屯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后交县扶贫办审查,县扶贫办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盖章后交县财政局申请划拨贴息资金,县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足额划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逐项完成操作流程。
财政贴息兑付流程
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到期付息人员名单及金额交乡镇公示,公示后交县扶贫办 名单及金额交县扶贫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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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逐项完成操作流程 |
县扶贫办于 5 个工作日内审查盖章后 交县财政局划拨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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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 足额划拨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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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要求和流程
(一)贷款要求。
为减少贫困农户贷款成本,要求贷款银行按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具体贷款金额由农户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二)贷款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先向所在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2、审核。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交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后提交给金融机构。
3、审批。金融机构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4、放贷。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贫困户签订借贷合同,发放贷款。
5、回收。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专项贷款流程
贫困户向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交《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
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在《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交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后提交给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
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贷款,与贫困户签订 贷款合同借据,发放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 向贫困户及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说明原因 |
贷款到期收回 |
贷后管理 |
七、贷款风险防控
(一)金融机构未按本方案规定发放的贷款,县财政不予贴息,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二)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依据和办法按《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购买。采取“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免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对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人身意外保险的,县财政由专项扶贫资金给予80%、保险公司免10%的保费补助,农民缴纳10%保费。
八、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妇联及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合作金融机构以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为主,鼓励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参与。
九、成立扶贫小额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县成立由财政局牵头,扶贫办、妇联和金融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扶贫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扶贫办、县妇联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一)县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
拨付和监管等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扶贫、妇联和金融机构制定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金融机构、扶贫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贴息资金的划拨。
(二)县扶贫办。负责确保对象、需求精准。负责组织统筹协
调,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与金融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贫困农户信用档案评级授信。负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合股经营和入股分红的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监管等。
(三)县妇联。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妇女的户的专项
贷款工作,组织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
妇女获取专项贷款自主创业、参股分红实现增收,帮助带动建档
立卡贫困户的巾帼科技示范基地、“金绣球”乡村旅游农家乐示范点和扶贫合作社获取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开展对贫困户妇女有关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家政服务等“大篷车”进村宣传培训工作。
(四)金融机构(以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为主)。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行内评级授信指标体系;负责贫困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贫困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负责贫困户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专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五)帮扶责任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联系人参
与贫困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审核、贷款使用监督,及时为贫困
户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和指导贫困户选择发展项目,协助开展针
对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
(六)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乡(镇)对村考核办法,将专项贷款工作纳入对村综合目标考核;负责本乡(镇)专项贷款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完成本乡(镇)所有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结合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贫困户申请贷款和选准致富项目;引导专业合作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项目,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确保项目有市场、有效益,降低贷款的风险;负责检查、监督、评估贷款的使用和效益;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典型案例;接受和处理专项贷款投诉。
(七)成立村(社区,以下统称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乡(镇)驻村干部、村妇代会主任(村妇联主席或执委)、农合机构包片信贷员、村支书、村主任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完成贫困户评级工作,并对评级授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指导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核贫困户贷款申请并向农合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贷款风险防控并协助农合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项目效果。
十、检查验收
县财政局、扶贫办、妇联、金融机构负责脱贫攻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县脱贫攻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检查情况。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互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筹措、拨付和监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附件 1.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3.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汇总表
4.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附件1:
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奖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7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扶贫办、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信贷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存入鹿寨县扶贫办在签约银行开设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为500万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市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和签约银行组成),接受县扶贫小额信贷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
第六条 成立由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和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妇联和签约银行组成的扶贫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议,或经监管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议。
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扶贫小额信贷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部门决议;
2.对监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执行情况;
3.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监管部门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扶贫小额信贷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管部门审议调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协同签约银行上报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请求补偿,对签约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不予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的小额信用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放贷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3.县扶贫小额信贷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依照《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取得的贷款,对回收率低于90%且经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由县财政按核定损失额的50%,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相关金融机构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分管领导、扶贫助理、村委干部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和11月,签约银行对逾期60天无法偿还贷款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提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在接到补偿报告后15日内完成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签约银行在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完成补偿手续后5日内完成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逾期的贷款资金追偿,由银行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应按风险承担比例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合作方式
第十六条 自2016年起,由县扶贫办通过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为签约银行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提供全额风险补偿。签约银行发放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资金额的10倍,合作期为5年,合作方式由县扶贫办与签约银行另行签定具体合作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会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填报单位: 乡(镇) 村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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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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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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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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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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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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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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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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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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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 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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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款单复印件) |
附件3:
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 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 单位 |
借款 金额 |
借款 日期 |
到期 日期 |
还款日期 |
申请贴息 金额 |
贴息资金转账银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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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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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分管领导: 扶贫助理: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由乡(镇)汇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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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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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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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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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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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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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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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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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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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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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元 |
家庭年支出 |
元 |
年人均纯收入 |
元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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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万元 |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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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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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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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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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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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 |
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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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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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管户信贷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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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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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基层行(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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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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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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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奖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70号)和《自治区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桂开办发〔2016〕7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 ,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发展资金困难问题,实现脱贫致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以全县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对象,投放扶贫专项贷款,力争使所有讲诚信、有贷款意愿和具备还款能力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含3年)的小额信用贷款,推动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增收脱贫。
二、贷款对象
全县在册649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名单由县扶贫办或乡镇提供)。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特别困难的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全额贴息。
四、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能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以及易地搬迁的建房购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不得用于结婚等非生产性方面开支,不得闲置资金和存款坐收利息。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五、贷款贴息政策、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贷款贴息政策。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贴息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贷款额度,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特别困难的移民搬迁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按每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
对原先已获得扶贫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超出应贴息以外的利息不予贴息、退还。
贷款农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以贴息。
(二)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每季度结算一次贴息,即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由金融机构提供各乡(镇)贫困户贷款贴息人员名单、金额、还息单原件交由乡(镇)负责人在村屯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后交县扶贫办审查,县扶贫办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盖章后交县财政局申请划拨贴息资金,县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足额划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逐项完成操作流程。
财政贴息兑付流程
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到期付息人员名单及金额交乡镇公示,公示后交县扶贫办 名单及金额交县扶贫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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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逐项完成操作流程 |
县扶贫办于 5 个工作日内审查盖章后 交县财政局划拨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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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 足额划拨给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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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贷款要求和流程
(一)贷款要求。
为减少贫困农户贷款成本,要求贷款银行按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具体贷款金额由农户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二)贷款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先向所在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2、审核。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交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后提交给金融机构。
3、审批。金融机构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4、放贷。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贫困户签订借贷合同,发放贷款。
5、回收。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专项贷款流程
贫困户向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交《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
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在《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交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后提交给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
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贷款,与贫困户签订 贷款合同借据,发放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 向贫困户及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说明原因 |
贷款到期收回 |
贷后管理 |
七、贷款风险防控
(一)金融机构未按本方案规定发放的贷款,县财政不予贴息,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二)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依据和办法按《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购买。采取“政府补一点,保险公司免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对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人身意外保险的,县财政由专项扶贫资金给予80%、保险公司免10%的保费补助,农民缴纳10%保费。
八、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由县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妇联及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合作金融机构以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为主,鼓励支持其他金融机构参与。
九、成立扶贫小额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县成立由财政局牵头,扶贫办、妇联和金融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组成的扶贫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扶贫办、县妇联和金融机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一)县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
拨付和监管等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扶贫、妇联和金融机构制定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金融机构、扶贫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贴息资金的划拨。
(二)县扶贫办。负责确保对象、需求精准。负责组织统筹协
调,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与金融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贫困农户信用档案评级授信。负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合股经营和入股分红的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监管等。
(三)县妇联。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妇女的户的专项
贷款工作,组织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
妇女获取专项贷款自主创业、参股分红实现增收,帮助带动建档
立卡贫困户的巾帼科技示范基地、“金绣球”乡村旅游农家乐示范点和扶贫合作社获取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开展对贫困户妇女有关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家政服务等“大篷车”进村宣传培训工作。
(四)金融机构(以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为主)。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行内评级授信指标体系;负责贫困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贫困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负责贫困户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专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五)帮扶责任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联系人参
与贫困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审核、贷款使用监督,及时为贫困
户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和指导贫困户选择发展项目,协助开展针
对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
(六)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乡(镇)对村考核办法,将专项贷款工作纳入对村综合目标考核;负责本乡(镇)专项贷款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完成本乡(镇)所有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结合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贫困户申请贷款和选准致富项目;引导专业合作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项目,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确保项目有市场、有效益,降低贷款的风险;负责检查、监督、评估贷款的使用和效益;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典型案例;接受和处理专项贷款投诉。
(七)成立村(社区,以下统称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乡(镇)驻村干部、村妇代会主任(村妇联主席或执委)、农合机构包片信贷员、村支书、村主任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完成贫困户评级工作,并对评级授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指导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核贫困户贷款申请并向农合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贷款风险防控并协助农合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项目效果。
十、检查验收
县财政局、扶贫办、妇联、金融机构负责脱贫攻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县脱贫攻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检查情况。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互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筹措、拨付和监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附件 1.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2.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3.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汇总表
4.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附件1:
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奖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7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扶贫办、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信贷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存入鹿寨县扶贫办在签约银行开设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为500万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市级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和签约银行组成),接受县扶贫小额信贷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
第六条 成立由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和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妇联和签约银行组成的扶贫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议,或经监管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议。
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扶贫小额信贷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七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部门决议;
2.对监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执行情况;
3.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监管部门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扶贫小额信贷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管部门审议调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协同签约银行上报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请求补偿,对签约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不予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的小额信用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放贷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3.县扶贫小额信贷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依照《鹿寨县脱贫攻坚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取得的贷款,对回收率低于90%且经过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认定,确属无法收回的贷款损失,由县财政按核定损失额的50%,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相关金融机构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分管领导、扶贫助理、村委干部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和11月,签约银行对逾期60天无法偿还贷款的农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提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在接到补偿报告后15日内完成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签约银行在县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完成补偿手续后5日内完成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逾期的贷款资金追偿,由银行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应按风险承担比例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合作方式
第十六条 自2016年起,由县扶贫办通过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方式,为签约银行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提供全额风险补偿。签约银行发放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风险补偿基金资金额的10倍,合作期为5年,合作方式由县扶贫办与签约银行另行签定具体合作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会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审批表
填报单位: 乡(镇) 村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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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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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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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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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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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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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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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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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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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 小额信贷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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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款单复印件) |
附件3:
鹿寨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 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借款 单位 |
借款 金额 |
借款 日期 |
到期 日期 |
还款日期 |
申请贴息 金额 |
贴息资金转账银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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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 |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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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分管领导: 扶贫助理: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由乡(镇)汇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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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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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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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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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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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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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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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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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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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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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元 |
家庭年支出 |
元 |
年人均纯收入 |
元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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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万元 |
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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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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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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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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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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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 |
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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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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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管户信贷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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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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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基层行(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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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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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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