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年6月22日在我局四楼第一会议室举行了《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制定了《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将《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鹿烟专[2017]9号)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7月25日
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鹿寨县(含原雒容区域)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 布局规划
第四条 鹿寨县(含原雒容区域)行政区域分为县城特别繁华街道、县城繁华街道、县城一般街道、乡镇所在地街道、居民小区、自然村屯、公路沿线、其他特殊区域八个类型。
第五条 县城特别繁华街道是指人口流动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特别强的区域;特别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县城特别繁华区域划分详见附表1)。
第六条 县城繁华街道是指县城人口流动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消费能力较强的街道。县城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县城繁华街道划分详见附表3)。
第七条 县城一般街道是指未列入县城特别繁华街道和县城繁华街道的县城街道。原雒容区域除自然村屯和其他特殊区域外,参照县城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
县城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条 乡镇所在地街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
第九条 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居民小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根据实际建设户数设置零售点,户数在1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有效参照。
开放式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依照所在路段间距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 自然村屯根据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户籍人口数达100至250人的自然村屯,可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达500人的自然村屯,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250人为基数,作为增设零售点的依据,以此类推。同一村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对于一些因地貌、交通等状况形成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人口数达不到要求,但与最近零售点距离达1000米以上的,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各乡镇之间的县道、省道、国道等公路沿线(除乡镇政府街道外)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农村道路沿线(不包括贯穿乡镇所在地的公路沿线)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在500米以上,且与公路沿线的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区域是指人流量较大,群众聚集相对集中,经营业态和经营时间等相对特殊的区域:
(一) 地下步行街设置零售点,参照县城一般街道的标准执行。
(二) 同一楼层实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日用食杂类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区域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日用食杂类超市的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收银台或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三) 经营的客房达到50个铺位的宾馆、旅社(以该申请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的间距、区域总量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四) 单次可服务人数达150人(乡镇100人)以上且实际营业面积达250平方米的饭店、酒楼、OK厅、茶楼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区域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收银台或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五) 计算机达80台以上的网吧(依据所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确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区域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收银台或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山庄、旅游景区、游乐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占地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零售点必须设置在山庄、景区和游乐场内的固定服务点内,且对内经营。
(七) 厂矿、企业内的生活区,参照居民小区的标准执行。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无生活区的厂矿企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 高等院校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职教员工及学员达3000人的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九) 建筑工地内,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人数达1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达50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500人为基数,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十) 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除候车室(厅)外,车站范围内供乘客或接送人员进出、停车、休息的区域(包括广场、停车场、饮食服务区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十一) 军队、监狱服务社(不含所属分部)、非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或相对独立的训练场地、机动车检测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已设置零售点的总量限制,不作为增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高速公路服务区、非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零售点设置在便利店内。
(十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各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详见附表4、5)。经政府部门规划为新开发的专业或综合性零售、批发市场(开发区)、饮食服务区,因未开业经营或虽开业但未形成规模,且不在附件4《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范围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原雒容区域政府规划的“生活配套服务网点”因其所处区域及建筑物的客观特点,在特定建筑设置零售点(详见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2)。
(十三)自发形成的圩市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自发形成的圩市可办证总量详见附表6)。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属县城区域的50米,属乡镇区域的30米,属偏远山区、农村区域的15米;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军烈属、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申请后经确认为本人经营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送证上门等服务。
第十五条 鹿寨县城飞鹿大道、龙田路、创业路、民生路、广场路、建中东路、迎宾路、兴鹿路、桂园路,雒容镇盘古大道、容庆路,寨沙镇新兴路等道路平均宽度达到(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40米以上的,道路异侧的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设置零售点间距条件的参考点。
县城区域方位划定为:东至十里亭教育集中区试验中学正门,西至飞鹿大道451号(含鹿寨镇工业区),南至鹿寨高速路收费站,北至鹿寨镇华侨编织袋厂。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十七条 零售点有两个以上门口并分别朝向不同类型区域的,同时受多个类型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考点(零售点、学校门口等)相互之间的距离,具体是指申请点与参考点最近一侧门沿(指供顾客进出的主要通道门)之间无固定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以小区道路长度进行测算);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用于实际营业的套内使用面积。申请点和最近参考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及经营场所面积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实际测量时,距离测量允许存在2%的误差,面积测量允许存在4%的误差。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指的人口数确定,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居民小区实际建成住户是指小区内的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房屋;建筑工地工作人员人数以工程项目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小区是指由围墙、楼房或者是门栏等建筑物将小区与外进行隔离的小区;其它的为开放式小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的零售点,是指处于距公路路肩25米范围内,且经营场所面向公路的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等非对外营业部分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4月17日制定的《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
1.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明细表;
2.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可办证总量表;
3.鹿寨县繁华街道明细表;
4.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1;
5.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2;
6.鹿寨县各自发形成的圩市可办证总量表;
7.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图示;
8.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1;
9.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2。
备注:以上9个附件具体内容在本局公示栏、办公场所公示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进行公示。
一、办公地址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桂园路汇一联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号、21号窗口;鹿寨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6号二楼。
二、广西鹿寨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集约)网址:(http://www.luzhai.gov.cn/bmjy/index.shtml)
三、微信公众号名称:鹿寨县自律互助小组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咨询电话:0772-2453885、2453882。
附件1
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明细表
序号 |
特别繁华街道名称 |
繁华街道范围 |
1 |
鹿寨镇广场路 |
广场路9号之三(地税局)至文化广场27号 |
2 |
鹿寨镇建中北路 |
建中北路1号之一至穗柳饼家 |
3 |
鹿寨镇建中西路 |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至鹿寨县电力公司(建中西路36号) |
4 |
步行商业街路段 |
医药公司至轩朗大酒店店门面 |
5 |
南闸街 |
林杰超市至南闸街2号 |
注:详见《鹿寨县鹿寨镇特别繁华街道图示》
附件2
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可办证总量表
序号 |
特别繁华街道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鹿寨镇广场路 |
11 |
9 |
|
2 |
鹿寨镇建中北路 |
5 |
4 |
|
3 |
鹿寨镇建中西路 |
5 |
4 |
|
4 |
步行商业街路段 |
4 |
3 |
|
5 |
南闸街 |
3 |
3 |
|
附件3
鹿寨县繁华街道明细表
序号 |
繁华街道名称 |
繁华街道范围 |
1 |
鹿寨镇元宝路 |
元宝小区C区2号至元宝小区2号 |
2 |
鹿寨镇西闸塘路 |
西闸塘路57号至西闸塘与建中西路交汇处转角第一间(梦想花店) |
3 |
鹿寨镇建中东路 |
经济适用房小区第一间门面(轩壹心)至中国邮政银行与建北路1号交接点 |
4 |
鹿寨镇民生路 |
紫金园门面第一间(福麟居家具广场)至民生路71号 |
5 |
鹿寨镇迎宾路 |
迎宾路1号至迎宾路163号 |
6 |
鹿寨镇园丁路 |
园丁路51号(中医院小区7号)至波波汽车美容中心 |
7 |
鹿寨镇桂园路 |
成山轮胎店至桂园路35号 |
8 |
鹿寨镇创业路 |
创业路1号至新华书店 |
附件4
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1
序号 |
集贸市场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鹿寨镇桂中批发市场 |
15 |
11 |
|
2 |
鹿寨镇建中商贸市场(含百鑫市场) |
11 |
11 |
|
3 |
鹿寨镇鹿寨中心市场 |
9 |
8 |
|
4 |
鹿寨镇金鹿市场 |
2 |
2 |
|
5 |
雒容镇集贸市场 |
9 |
8 |
|
6 |
雒容镇江滨市场 |
9 |
9 |
|
7 |
雒容镇金鸿市场 |
3 |
2 |
|
8 |
寨沙镇农贸市场 |
10 |
10 |
|
9 |
四排街农贸市场 |
5 |
4 |
|
10 |
四排街农贸新市场 |
2 |
2 |
|
11 |
龙江街集贸市场 |
4 |
4 |
|
12 |
拉沟街集贸市场 |
1 |
1 |
|
13 |
导江街集贸市场 |
1 |
0 |
|
附件5
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2
序号 |
集贸市场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黄冕街集贸新市场 |
3 |
2 |
|
2 |
黄冕街集贸市场 |
3 |
2 |
|
3 |
中渡街集贸市场 |
3 |
3 |
|
4 |
平山街集贸市场 |
4 |
4 |
|
5 |
江口街集贸市场 |
4 |
4 |
|
6 |
职教园生活配套服务网点 |
4 |
3 |
该网点内1、3、5、7栋可分别设置一个零售点。 |
7 |
园博园生活配套服务网点 |
4 |
1 |
该网点内1、3、5、7栋可分别设置一个零售点。 |
8 |
铁职院生活配套服务网点 |
4 |
0 |
该网点内1、3、5、7栋可分别设置一个零售点。 |
8 |
雒容镇双仁三产用地批发市场(新柳大道29号) |
3 |
0 |
|
附件6
鹿寨县各乡镇自发形成的圩市可办证总量表
序号 |
集贸市场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鹿寨镇十里亭市场 |
3 |
2 |
|
2 |
中渡镇黄蜡市场 |
8 |
8 |
|
3 |
中渡镇寨上村安安市场 |
5 |
5 |
|
4 |
平山镇屯秋市场 |
5 |
5 |
|
5 |
寨沙镇长田市场 |
6 |
6 |
|
附件7
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图示
附件8
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1
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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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7年6月22日在我局四楼第一会议室举行了《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制定了《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将《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鹿烟专[2017]9号)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鹿寨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7月25日
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鹿寨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鹿寨县(含原雒容区域)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章 布局规划
第四条 鹿寨县(含原雒容区域)行政区域分为县城特别繁华街道、县城繁华街道、县城一般街道、乡镇所在地街道、居民小区、自然村屯、公路沿线、其他特殊区域八个类型。
第五条 县城特别繁华街道是指人口流动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特别强的区域;特别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县城特别繁华区域划分详见附表1)。
第六条 县城繁华街道是指县城人口流动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消费能力较强的街道。县城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县城繁华街道划分详见附表3)。
第七条 县城一般街道是指未列入县城特别繁华街道和县城繁华街道的县城街道。原雒容区域除自然村屯和其他特殊区域外,参照县城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
县城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第八条 乡镇所在地街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
第九条 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居民小区和开放式居民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根据实际建设户数设置零售点,户数在1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小区内零售点与小区外零售点互不作为有效参照。
开放式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依照所在路段间距的规定设置。
第十条 自然村屯根据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户籍人口数达100至250人的自然村屯,可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达500人的自然村屯,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250人为基数,作为增设零售点的依据,以此类推。同一村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对于一些因地貌、交通等状况形成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人口数达不到要求,但与最近零售点距离达1000米以上的,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各乡镇之间的县道、省道、国道等公路沿线(除乡镇政府街道外)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农村道路沿线(不包括贯穿乡镇所在地的公路沿线)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在500米以上,且与公路沿线的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第十二条 其他特殊区域是指人流量较大,群众聚集相对集中,经营业态和经营时间等相对特殊的区域:
(一) 地下步行街设置零售点,参照县城一般街道的标准执行。
(二) 同一楼层实际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日用食杂类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区域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日用食杂类超市的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收银台或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三) 经营的客房达到50个铺位的宾馆、旅社(以该申请点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的间距、区域总量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四) 单次可服务人数达150人(乡镇100人)以上且实际营业面积达250平方米的饭店、酒楼、OK厅、茶楼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区域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收银台或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五) 计算机达80台以上的网吧(依据所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确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区域总量的限制,也不作为其它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零售点固定设置在该场所收银台或服务总台内,且对内经营。
(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山庄、旅游景区、游乐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占地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零售点必须设置在山庄、景区和游乐场内的固定服务点内,且对内经营。
(七) 厂矿、企业内的生活区,参照居民小区的标准执行。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无生活区的厂矿企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 高等院校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职教员工及学员达3000人的可增设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九) 建筑工地内,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人数达1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达50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500人为基数,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十) 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除候车室(厅)外,车站范围内供乘客或接送人员进出、停车、休息的区域(包括广场、停车场、饮食服务区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十一) 军队、监狱服务社(不含所属分部)、非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或相对独立的训练场地、机动车检测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已设置零售点的总量限制,不作为增设零售点的有效参照,高速公路服务区、非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零售点设置在便利店内。
(十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各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详见附表4、5)。经政府部门规划为新开发的专业或综合性零售、批发市场(开发区)、饮食服务区,因未开业经营或虽开业但未形成规模,且不在附件4《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范围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原雒容区域政府规划的“生活配套服务网点”因其所处区域及建筑物的客观特点,在特定建筑设置零售点(详见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2)。
(十三)自发形成的圩市设置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自发形成的圩市可办证总量详见附表6)。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属县城区域的50米,属乡镇区域的30米,属偏远山区、农村区域的15米;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场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军烈属、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申请后经确认为本人经营的,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送证上门等服务。
第十五条 鹿寨县城飞鹿大道、龙田路、创业路、民生路、广场路、建中东路、迎宾路、兴鹿路、桂园路,雒容镇盘古大道、容庆路,寨沙镇新兴路等道路平均宽度达到(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40米以上的,道路异侧的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设置零售点间距条件的参考点。
县城区域方位划定为:东至十里亭教育集中区试验中学正门,西至飞鹿大道451号(含鹿寨镇工业区),南至鹿寨高速路收费站,北至鹿寨镇华侨编织袋厂。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内所标注的地址或门牌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十七条 零售点有两个以上门口并分别朝向不同类型区域的,同时受多个类型区域零售点设置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考点(零售点、学校门口等)相互之间的距离,具体是指申请点与参考点最近一侧门沿(指供顾客进出的主要通道门)之间无固定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以小区道路长度进行测算);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用于实际营业的套内使用面积。申请点和最近参考点相互之间的距离及经营场所面积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由鹿寨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测。实际测量时,距离测量允许存在2%的误差,面积测量允许存在4%的误差。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指的人口数确定,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居民小区实际建成住户是指小区内的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房屋;建筑工地工作人员人数以工程项目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小区是指由围墙、楼房或者是门栏等建筑物将小区与外进行隔离的小区;其它的为开放式小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公路沿线的零售点,是指处于距公路路肩25米范围内,且经营场所面向公路的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实际营业面积”,是指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厨房等非对外营业部分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鹿寨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4月17日制定的《鹿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
1.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明细表;
2.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可办证总量表;
3.鹿寨县繁华街道明细表;
4.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1;
5.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2;
6.鹿寨县各自发形成的圩市可办证总量表;
7.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图示;
8.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1;
9.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2。
备注:以上9个附件具体内容在本局公示栏、办公场所公示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进行公示。
一、办公地址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桂园路汇一联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号、21号窗口;鹿寨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6号二楼。
二、广西鹿寨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集约)网址:(http://www.luzhai.gov.cn/bmjy/index.shtml)
三、微信公众号名称:鹿寨县自律互助小组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咨询电话:0772-2453885、2453882。
附件1
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明细表
序号 |
特别繁华街道名称 |
繁华街道范围 |
1 |
鹿寨镇广场路 |
广场路9号之三(地税局)至文化广场27号 |
2 |
鹿寨镇建中北路 |
建中北路1号之一至穗柳饼家 |
3 |
鹿寨镇建中西路 |
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至鹿寨县电力公司(建中西路36号) |
4 |
步行商业街路段 |
医药公司至轩朗大酒店店门面 |
5 |
南闸街 |
林杰超市至南闸街2号 |
注:详见《鹿寨县鹿寨镇特别繁华街道图示》
附件2
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可办证总量表
序号 |
特别繁华街道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鹿寨镇广场路 |
11 |
9 |
|
2 |
鹿寨镇建中北路 |
5 |
4 |
|
3 |
鹿寨镇建中西路 |
5 |
4 |
|
4 |
步行商业街路段 |
4 |
3 |
|
5 |
南闸街 |
3 |
3 |
|
附件3
鹿寨县繁华街道明细表
序号 |
繁华街道名称 |
繁华街道范围 |
1 |
鹿寨镇元宝路 |
元宝小区C区2号至元宝小区2号 |
2 |
鹿寨镇西闸塘路 |
西闸塘路57号至西闸塘与建中西路交汇处转角第一间(梦想花店) |
3 |
鹿寨镇建中东路 |
经济适用房小区第一间门面(轩壹心)至中国邮政银行与建北路1号交接点 |
4 |
鹿寨镇民生路 |
紫金园门面第一间(福麟居家具广场)至民生路71号 |
5 |
鹿寨镇迎宾路 |
迎宾路1号至迎宾路163号 |
6 |
鹿寨镇园丁路 |
园丁路51号(中医院小区7号)至波波汽车美容中心 |
7 |
鹿寨镇桂园路 |
成山轮胎店至桂园路35号 |
8 |
鹿寨镇创业路 |
创业路1号至新华书店 |
附件4
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1
序号 |
集贸市场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鹿寨镇桂中批发市场 |
15 |
11 |
|
2 |
鹿寨镇建中商贸市场(含百鑫市场) |
11 |
11 |
|
3 |
鹿寨镇鹿寨中心市场 |
9 |
8 |
|
4 |
鹿寨镇金鹿市场 |
2 |
2 |
|
5 |
雒容镇集贸市场 |
9 |
8 |
|
6 |
雒容镇江滨市场 |
9 |
9 |
|
7 |
雒容镇金鸿市场 |
3 |
2 |
|
8 |
寨沙镇农贸市场 |
10 |
10 |
|
9 |
四排街农贸市场 |
5 |
4 |
|
10 |
四排街农贸新市场 |
2 |
2 |
|
11 |
龙江街集贸市场 |
4 |
4 |
|
12 |
拉沟街集贸市场 |
1 |
1 |
|
13 |
导江街集贸市场 |
1 |
0 |
|
附件5
鹿寨县各乡镇商贸集贸市场可办证总量表2
序号 |
集贸市场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黄冕街集贸新市场 |
3 |
2 |
|
2 |
黄冕街集贸市场 |
3 |
2 |
|
3 |
中渡街集贸市场 |
3 |
3 |
|
4 |
平山街集贸市场 |
4 |
4 |
|
5 |
江口街集贸市场 |
4 |
4 |
|
6 |
职教园生活配套服务网点 |
4 |
3 |
该网点内1、3、5、7栋可分别设置一个零售点。 |
7 |
园博园生活配套服务网点 |
4 |
1 |
该网点内1、3、5、7栋可分别设置一个零售点。 |
8 |
铁职院生活配套服务网点 |
4 |
0 |
该网点内1、3、5、7栋可分别设置一个零售点。 |
8 |
雒容镇双仁三产用地批发市场(新柳大道29号) |
3 |
0 |
|
附件6
鹿寨县各乡镇自发形成的圩市可办证总量表
序号 |
集贸市场名称 |
可办证总量 |
截止2017年7月14日已办证数 |
备注 |
1 |
鹿寨镇十里亭市场 |
3 |
2 |
|
2 |
中渡镇黄蜡市场 |
8 |
8 |
|
3 |
中渡镇寨上村安安市场 |
5 |
5 |
|
4 |
平山镇屯秋市场 |
5 |
5 |
|
5 |
寨沙镇长田市场 |
6 |
6 |
|
附件7
鹿寨县特别繁华街道图示
附件8
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1
鹿寨县繁华街道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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