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寨 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鹿卫字〔2018〕112号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5日印发 |
(网络传输)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柳卫规〔2018〕3号)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8〕9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策的程序,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单位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卫生计生事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鹿寨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鹿寨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定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决策审议
第七条 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承办股室,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股室提出并报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该股室具体承办。
第九条 对于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办公室商政法股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经单位负责人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股室,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承办股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具体执行股室和配合股室、经费预算、决策执行后评估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充分协商。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形成听取意见情况报告,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承办股室应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网站或新媒体公众号公布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决策股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五名以上相关领域,且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局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可完善决策信息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股室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经政法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时,起草股室应当按规定同时提交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政策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意见汇总材料及政法股合法性审查意见。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的论证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法股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政法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股室、专家进行相关咨询或者论证。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法股可以要求决策起草股室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政法股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股室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决策事项执行股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办理。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定期向局机关领导班子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事项执行股室应当及时报告局机关领导班子。
决策执行股室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单位或执行股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执行股室应组织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各股室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审查、决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或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恶劣影响的;
(二)超越权限决策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未经公众或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参与论证评估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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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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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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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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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柳卫规〔2018〕3号)和《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界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发〔2018〕95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策的程序,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单位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卫生计生事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六)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单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鹿寨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鹿寨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确定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决策审议
第七条 本单位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承办股室,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股室提出并报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该股室具体承办。
第九条 对于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办公室商政法股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经单位负责人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股室,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承办股室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具体执行股室和配合股室、经费预算、决策执行后评估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充分协商。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承办股室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形成听取意见情况报告,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内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承办股室应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网站或新媒体公众号公布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章 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决策股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五名以上相关领域,且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局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对论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可完善决策信息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股室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风险评估认为存在中低风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经政法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时,起草股室应当按规定同时提交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政策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意见汇总材料及政法股合法性审查意见。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的论证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法股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政法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股室、专家进行相关咨询或者论证。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法股可以要求决策起草股室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政法股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股室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决策事项执行股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办理。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定期向局机关领导班子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事项执行股室应当及时报告局机关领导班子。
决策执行股室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单位或执行股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执行股室应组织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各股室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审查、决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或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恶劣影响的;
(二)超越权限决策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未经公众或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参与论证评估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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