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寨 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鹿卫疾控〔2018〕9号
关于印发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 |
(网络传输)
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2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8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县产销食品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探讨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的来源,掌握我县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分析本县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修订、跟踪评价及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1.国家级常规监测:化学污染物主要监测蔬菜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等共计15份(附件1)。
2.自治区级监测:化学污染物主要监测谷物及其制品、蔬菜、食用油、酒类、包装饮料等,共计81份;微生物主要监测水产品及其制品、两栖及爬行类、冷冻饮品、餐饮食品等,共计104份(附件2)。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附件3)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全年收集、汇总和分析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要加强对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及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等病例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2.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对所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原学监测)。县人民医院承担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感染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分离株。
(三)食品营养症状监测
针对2017年大米镉含量监测结果,对长期居住在摄入自种食大米镉含量在0.4㎎/㎏以上的家庭成员开展食品营养症状监测,具体要求见后续相关工作手册(《2018年广西食物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具体监测方法和内容依照该手册实施)。
三、监测点及哨点医院的确定
(一)监测点
监测点:根据我县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乡镇、村、街道、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场所等区域。2018年全县设定的监测点不少于10个,每个监测点同一时间同一类食品采样数不超过3份。
(二)哨点医院
哨点医院:为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定且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医疗机构。2018年设定的哨点医院覆盖全县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和重点区域医院,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哨点医院具体监测任务详见附件3附表1-2。
四、监测方法及要求
参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样品采集
1.自治区级监测任务以广西本地产销样品为主。采样前,请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一般样品要求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根据监测项目分送相应的实验室检验,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收集检测结果上报。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要求,选用玻璃瓶或洁净聚乙烯制品包装袋或无菌袋(微生物样品),严防交叉污染。所采集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及时性。粮食等固体样品应从不同部位采样,液体、半固体大桶(罐)样品应先摇匀再采样。
3.采集样品量一般是一式4份,1份检测理化,1份检测微生物(必要时),1份检测寄生虫(必要时),1份留样。散装样品每份500克以上。对于定型包装样品,监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时,微生物项目需要采集一式5份样品(同批号)。对于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样品,检测理化检验项目时,应根据批号随机采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克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克以下包装样品不得少于10个。所采集样品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使用。做好样品唯一性编号标识。样品保存要按照保存条件要求尽量保持原状。
4.保存期限,在出具检验报告后一般合格样品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保存6个月,保质期不到3至6个月的,保存到保质期满。同时,妥善做好不合格样品管理,或者设立不合格样品区统一集中存放。作为监测抽检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容易腐败变质的样品、微生物检验样品采样后必须尽量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检验,并做好冷藏保存。
(二)实验室检测
1.对于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阳性或超标的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样品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妥善保存,按要求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所复核。
3.检测试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采购。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采样、评价和数据上报科室与检验室之间的检验结果传输可以采取简化(不需要检验报告封面,不需要盖章)批量书面检验报告形式报告,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起由食品采样评价和数据上报科室统一存档备查,履行检验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记录格式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格式执行。
五、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上报监测数据。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风险分析报告,我局审核后再上报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病例信息和检测结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审核数据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风险分析报告,我局审核后再上报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六、质量控制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对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相关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督查。
七、工作职责
(一)县卫计局
1.负责协调、落实、下拨工作经费。
2.督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监测检验实验室计量认证等资质合法、有效。
3.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和实施。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等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考核和进度控制。
4.按要求收集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监测结果,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监测结果,为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时效性。
5.加强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的管理。对哨点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1次以上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确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合法、有效,依法履职。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编制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按照进度要求进行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工作报告,及时审核辖区哨点医院上报的数据,发现聚集性病例及时核实和上报;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急调查处置和网络报告工作。
(三)哨点医院职责
哨点医院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完善监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监控工作进度,做好对临床医生的业务培训,按照进度要求进行病例信息收集、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工作报告、资料归档等工作。按季度收集、分析、报告本单位接诊的除外伤病人以外病人的疾病谱分析工作。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声平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黄宝卫 县卫计局疾控股股长
付波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罗 敏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邓巧珍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徐志勇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郭 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二)成立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 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陆春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长
陶小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检验科科长
卢开雪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员
黄景孙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子项目的监测样品进行检测。
九、开展健康促进工作
开展与食品安全为主题的健康宣传促进工作。
十、经费支持
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并做专款专用。所拨付费用具体用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所需要的技术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采样、评价、检验、培训和调查研究,财务、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培训,食品采样的样品费、交通费和食品检测用的试剂耗材,食品监测检测仪器设备及其维护、维修、检定及小型仪器购置,检测数据传输(含上网服务)及其存储设备购置,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取证及上网服务设备费,资料印刷、水电费,临时聘用人员聘用费用,交通燃油费、差旅及补助费、工作报告审评会议费。
十一、联系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联系人:陆春荣,电话0772-6829783。
附件:1.鹿寨县2018年国家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鹿寨县2018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3.鹿寨县2018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鹿寨县2018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doc
附件2:鹿寨县2018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doc
附件3:2018年鹿寨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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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鹿卫疾控〔2018〕9号
关于印发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印发 |
(网络传输)
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2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18〕1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8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县产销食品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探讨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的来源,掌握我县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分析本县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修订、跟踪评价及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1.国家级常规监测:化学污染物主要监测蔬菜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等共计15份(附件1)。
2.自治区级监测:化学污染物主要监测谷物及其制品、蔬菜、食用油、酒类、包装饮料等,共计81份;微生物主要监测水产品及其制品、两栖及爬行类、冷冻饮品、餐饮食品等,共计104份(附件2)。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附件3)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全年收集、汇总和分析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要加强对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及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等病例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2.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对所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原学监测)。县人民医院承担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感染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和调查。
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分离株。
(三)食品营养症状监测
针对2017年大米镉含量监测结果,对长期居住在摄入自种食大米镉含量在0.4㎎/㎏以上的家庭成员开展食品营养症状监测,具体要求见后续相关工作手册(《2018年广西食物营养与健康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具体监测方法和内容依照该手册实施)。
三、监测点及哨点医院的确定
(一)监测点
监测点:根据我县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乡镇、村、街道、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场所等区域。2018年全县设定的监测点不少于10个,每个监测点同一时间同一类食品采样数不超过3份。
(二)哨点医院
哨点医院:为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指定且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医疗机构。2018年设定的哨点医院覆盖全县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和重点区域医院,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哨点医院具体监测任务详见附件3附表1-2。
四、监测方法及要求
参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样品采集
1.自治区级监测任务以广西本地产销样品为主。采样前,请对照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一般样品要求采集足够数量的样品,根据监测项目分送相应的实验室检验,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收集检测结果上报。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要求,选用玻璃瓶或洁净聚乙烯制品包装袋或无菌袋(微生物样品),严防交叉污染。所采集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及时性。粮食等固体样品应从不同部位采样,液体、半固体大桶(罐)样品应先摇匀再采样。
3.采集样品量一般是一式4份,1份检测理化,1份检测微生物(必要时),1份检测寄生虫(必要时),1份留样。散装样品每份500克以上。对于定型包装样品,监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时,微生物项目需要采集一式5份样品(同批号)。对于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样品,检测理化检验项目时,应根据批号随机采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克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克以下包装样品不得少于10个。所采集样品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使用。做好样品唯一性编号标识。样品保存要按照保存条件要求尽量保持原状。
4.保存期限,在出具检验报告后一般合格样品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保存6个月,保质期不到3至6个月的,保存到保质期满。同时,妥善做好不合格样品管理,或者设立不合格样品区统一集中存放。作为监测抽检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容易腐败变质的样品、微生物检验样品采样后必须尽量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检验,并做好冷藏保存。
(二)实验室检测
1.对于化学污染物及违法添加物阳性或超标的样品,应尽量进行确证和复测,敏感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超标严重的指标要及时将样品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所做进一步确证,同时,妥善保存留样以备复检。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应妥善保存,按要求填写分离菌株信息登记表,并及时上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所复核。
3.检测试剂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采购。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采样、评价和数据上报科室与检验室之间的检验结果传输可以采取简化(不需要检验报告封面,不需要盖章)批量书面检验报告形式报告,连同检验原始记录一起由食品采样评价和数据上报科室统一存档备查,履行检验报告三级审核制度,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记录格式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格式执行。
五、结果报告
(一)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上报监测数据。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风险分析报告,我局审核后再上报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病例信息和检测结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审核数据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监测结果风险分析报告,我局审核后再上报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六、质量控制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对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相关进行相应的培训,对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实验室内外质量控制。定期进行方法比对、重复测定、留样再测以及人员比对,积极参加能力验证与比对活动,发现异常或偏离结果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我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督查。
七、工作职责
(一)县卫计局
1.负责协调、落实、下拨工作经费。
2.督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监测检验实验室计量认证等资质合法、有效。
3.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和实施。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等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考核和进度控制。
4.按要求收集上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监测结果,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监测结果,为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提高时效性。
5.加强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哨点医院的管理。对哨点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1次以上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确保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合法、有效,依法履职。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编制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并组织实施。按照进度要求进行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工作报告,及时审核辖区哨点医院上报的数据,发现聚集性病例及时核实和上报;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开展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应急调查处置和网络报告工作。
(三)哨点医院职责
哨点医院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完善监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监控工作进度,做好对临床医生的业务培训,按照进度要求进行病例信息收集、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录入、网络直报和监测工作报告、资料归档等工作。按季度收集、分析、报告本单位接诊的除外伤病人以外病人的疾病谱分析工作。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声平 县卫计局党组成员、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成 员:黄宝卫 县卫计局疾控股股长
付波涛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罗 敏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邓巧珍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徐志勇 县中医医院副院长
郭 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二)成立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技术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 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成 员:陆春荣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长
陶小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检验科科长
卢开雪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员
黄景孙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员
主要职责: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子项目的监测样品进行检测。
九、开展健康促进工作
开展与食品安全为主题的健康宣传促进工作。
十、经费支持
2018年鹿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要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并做专款专用。所拨付费用具体用于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所需要的技术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食物中毒调查处理采样、评价、检验、培训和调查研究,财务、管理、监测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培训,食品采样的样品费、交通费和食品检测用的试剂耗材,食品监测检测仪器设备及其维护、维修、检定及小型仪器购置,检测数据传输(含上网服务)及其存储设备购置,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取证及上网服务设备费,资料印刷、水电费,临时聘用人员聘用费用,交通燃油费、差旅及补助费、工作报告审评会议费。
十一、联系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联系人:陆春荣,电话0772-6829783。
附件:1.鹿寨县2018年国家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2.鹿寨县2018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3.鹿寨县2018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1:鹿寨县2018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doc
附件2:鹿寨县2018年自治区级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doc
附件3:2018年鹿寨县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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