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寨 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鹿卫妇幼〔2018〕12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我县孕产妇死亡率反弹趋势,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经研究,现将《鹿寨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
(网络传输)
鹿寨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制纸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的通知》及柳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妇幼〔2017〕24号)有关精神,降低孕产妇死亡,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在出生人口持续增长的形势下,我县保障母婴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17年度我县孕产妇死亡率与2016年度同比,有明显反弹现象。
二、工作目标
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
三、实施内容
(一)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孕产妇要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首次就诊建册。首诊的乡镇卫生院对首次就诊建册的孕产妇,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附件1、2)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桂妇儿信息系统”中,并知情告知孕妇筛查评估结果,孕妇需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签字确认。“桂妇儿信息系统”将按照风险评估个案录入值自动标识为“绿、黄、橙、红、紫”5种颜色。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依托“桂妇儿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监测”,寻找“黄、橙、红、紫”孕产妇,实行分色专案管理。
《母子健康手册》由提供孕产妇首次建档的乡镇卫生院发放。首诊的乡镇卫生院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在一个月内督促辖区内的孕产妇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做好孕产妇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在孕妇产检时,每次均需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需要增加产检次数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对孕期随访过程中发现的高危孕妇,按照其妊娠风险等级,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避免延误诊治。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应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服务。
(二)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高危专案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资源,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到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市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明确各级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1.县卫计局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的措施,研究解决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执法监督,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督导。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批评和追究工作不力的机构和责任人。
2.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全县高危孕妇的管理,了解并掌握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定期召开例会,协调指导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承担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分级管理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受卫计局委托,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分级管理、产科质量等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和考核,推广适宜技术。负责指导和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3.医疗卫生机构:
(1)村级卫生室精确掌握孕情,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产后访视工作。
(2)乡镇卫生院
①为怀孕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和首次产前检查,将筛查评估为高风险孕产妇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分级管理,对“绿色(低风险)”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②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产后访视,同时做好妊娠结局的记录。
③负责本辖区高风险孕产妇信息管理,掌握本辖区的高风险孕产妇情况,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3)各助产机构。修订、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认真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转诊、急救等职责,定期开展院内产科质量检查,及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妇幼保健院业务指导与管理。成立院内孕产妇抢救小组,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预案,建立院内孕产妇急救协作机制,做好高危孕产妇抢救与转诊会诊工作。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四)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将预防控制孕产妇死亡关口前移,各医疗保健机构对“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加强跟踪,落实专案管理,将跟踪服务情况及时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竭力预防控制孕产妇死亡。同时,依托“桂妇儿信息系统”进行监测管理,为每位危重孕产妇提供生育全程契约服务。
县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及时研判高危孕产妇风险,无力处置应尽早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保每一例高危孕产妇救治的“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实现救治成效最大化。
县级危重救治中心要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急重症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乡镇助产机构指导,提升乡镇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紧急情况下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指导,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产科、儿科要完善协作机制,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要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分娩现场,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转诊、推诿转诊危重孕产妇,要避免出现医疗处理延误,提高抢救成功率。
四、责任落实
卫计局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产妇分娩、孕产妇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县妇幼保健院对全县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第一时间通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组织人员核查情况,按相关要求上报。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提出指导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对各医疗机构不开展高危妊娠筛查评估,漏报、瞒报、不进行专案管理,不按规定要求转诊和分级管理,不报告严重高危孕产妇和死亡病例,上级单位会诊不到位,急危重症转诊不及时,急救抢救“绿色通道”不畅通等不落实母婴安全制度的行为,卫计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可避免或创造条件可避免孕产妇死亡,县卫计局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
五、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登记、转诊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等原始登记本。在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病房设专人进行登记。卫计局督促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桂妇儿信息系统”进行孕产期保健信息管理,并对高危孕产妇登记情况进行考评。县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对全县高危孕产妇的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等信息收集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按要求将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桂妇儿系统”。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附件1: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项 目 |
筛查阳性内容 |
1. 基本情况 |
1.1 周岁≥35或≤18岁 1.2 身高≤145cm,或对生育可能有影响的躯体残疾 1.3 体重指数(BMI)>25 或<18.5 1.4 RH血型阴性 |
2. 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
2.1 生育间隔<18月或>5年 2.2 剖宫产史 2.3 不孕史 2.4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出生缺陷、异位妊娠史、滋养细胞疾病史、既往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史) 2.5 本次妊娠异常情况(如多胎妊娠、辅助生殖妊娠等) |
3. 妇产科疾病及手术史 |
3.1 生殖道畸形 3.2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3.3 阴道及宫颈锥切手术史 3.4 宫/腹腔镜手术史 3.5 瘢痕子宫(如子宫肌瘤挖除术后、子宫肌腺瘤挖除术后、子宫整形术后、宫角妊娠后、子宫穿孔史等) 3.6 附件恶性肿瘤手术史 |
4. 家族史 |
4.1 高血压家族史且孕妇目前血压≥140/90mmHg 4.2 糖尿病(直系亲属) 4.3 凝血因子缺乏 |
4.4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遗传性高脂血症、血友病、地中海贫血 等) |
|
5. 既往疾病及手术史 |
5.1 各种重要脏器疾病史 5.2 恶性肿瘤病史 5.3 其他特殊、重大手术史、药物过敏史 |
6. 辅助检查* |
6.1 血红蛋白<110g/L 6.2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6.3 梅毒筛查阳性 6.4 HIV筛查阳性 6.5 清洁中段尿常规异常(如蛋白、管型、红细胞、白细胞)持续两次以上 6.6 尿糖阳性且空腹血糖异常(妊娠24周前≥7.0mmol/L;妊娠24周起≥5.1mmol/L) 6.7 血清铁蛋白<20μg/L |
7. 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
7.1 提示心血管系统及呼吸系统疾病: 7.1.1 心悸、胸闷、胸痛或背部牵涉痛、气促、夜间不能平卧 7.1.2 哮喘及哮喘史、咳嗽、咯血等 7.1.3 长期低热、消瘦、盗汗 7.1.4 心肺听诊异常; 7.1.5 高血压BP≥140/90mmHg 7.1.6 心脏病史、心衰史、心脏手术史 7.1.7 胸廓畸形 |
7.2 提示消化系统疾病: 7.2.1 严重纳差、乏力、剧吐 7.2.2 上腹疼痛,肝脾肿大 7.2.3 皮肤巩膜黄染 7.2.4 便血 |
|
7.3 提示泌尿系统疾病: 7.3.1 眼睑浮肿、少尿、蛋白尿、血尿、管型尿 7.3.2 ************、肾病史 |
|
7.4 提示血液系统疾病: 7.4.1 牙龈出血、鼻衄 7.4.2 出血不凝、全身多处瘀点瘀斑 7.4.3 血小板减少、再障等血液病史 |
|
7.5 提示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 7.5.1 多饮、多尿、多食 7.5.2 烦渴、心悸、烦躁、多汗 7.5.3 明显关节酸痛、脸部蝶形或盘形红斑、不明原因高热 7.5.4 口干(无唾液)、眼干(眼内有磨擦异物感或无泪)等 |
|
7.6 提示性传播疾病: 7.6.1 外生殖器溃疡、赘生物或水泡 7.6.2 阴道或尿道流脓 7.6.3 性病史 |
|
7.7 提示精神神经系统疾病: 7.7.1 言语交流困难、智力障碍、精神抑郁、精神躁狂 7.7.2 反复出现头痛、恶心、呕吐 7.7.3 ******史 7.7.4 不明原因晕厥史 |
|
7.8 其他 7.8.1 吸毒史 |
备注:带*的项目为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供。
附件2: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评估分级 |
孕产妇相关情况 |
绿 色 (低风险) |
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
黄 色 (一般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 年龄≥35岁或≤18岁 1.2 BMI>25或<18.5 1.3 生殖道畸形 1.4 骨盆狭小 1.5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异位妊娠、滋养细胞疾病等) 1.6 瘢痕子宫 1.7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8 盆腔手术史 1.9 辅助生殖妊娠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心脏病(经心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1.1 先天性心脏病(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法乐氏四联症修补术后无残余心脏结构异常等) 2.1.2 心肌炎后遗症 2.1.3 心律失常 2.1.4 无合并症的轻度的肺动脉狭窄和二尖瓣脱垂 2.2 呼吸系统疾病:经呼吸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肺功能正常 2.3 消化系统疾病: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2.4 泌尿系统疾病: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 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 2.6.2妊娠合并贫血(Hb 60-110g/L) 2.7 神经系统疾病:******(单纯部分性发作和复杂部分性发作),重症肌无力(眼肌型)等 2.8 免疫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如系统性************、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9 ************、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2.10 吸毒史 2.11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双胎妊娠; 3.2 先兆早产; 3.3 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3.4 巨大儿; 3.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除外红、橙色); 3.6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3.7 胎膜早破; 3.8 羊水过少; 3.9 羊水过多; 3.10 ≥36周胎位不正; 3.11 低置胎盘; 3.12 妊娠剧吐 |
橙 色 (较高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 年龄≥40岁 1.2 BMI≥28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较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2.1.1 心功能II级,轻度左心功能障碍或者EF40%~50% 2.1.2 需药物治疗的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 2.1.3 瓣膜性心脏病 (轻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 cm2,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无合并症的轻度肺动脉狭窄,二尖瓣脱垂,二叶式主动脉瓣疾病,Marfan综合征无主动脉扩张) 2.1.4 主动脉疾病(主动脉直径<45mm),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后 2.1.5 经治疗后稳定的心肌病 2.1.6 各种原因的轻度肺动脉高压(<50mmHg) 2.1.7其他 2.2 呼吸系统疾病: 2.2.1 哮喘 2.2.2 脊柱侧弯 2.2.3 胸廓畸形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2.3 消化系统疾病: 2.3.1 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2.3.2 仅需要药物治疗的肝硬化、肠梗阻、消化道出血等 2.4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 2.5.1 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 2.5.2肾性尿崩症(尿量超过4000ml/日)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 血小板减少(PLT30-50×109/L) 2.6.2 重度贫血(Hb40-60g/L) 2.6.3 凝血功能障碍无出血倾向 2.6.4 易栓症(如抗凝血酶缺陷症、蛋白C缺陷症、蛋白S缺陷症、抗磷脂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等) 2.7 免疫系统疾病:应用小剂量激素(如强的松5-10mg/天)6月以上,无临床活动表现(如系统性************、重症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8 恶性肿瘤治疗后无转移无复发 2.9 智力障碍 2.10 精神病缓解期 2.11 神经系统疾病:******(失神发作)、重症肌无力(病变波及四肢骨骼肌和延脑部肌肉)等 2.12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三胎及以上妊娠 3.2 Rh血型不合 3.3 疤痕子宫(距末次子宫手术间隔<18月) 3.4 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置胎盘或伴有可疑胎盘植入 3.5 各类子宫手术史(如剖宫产、宫角妊娠、子宫肌瘤挖除术等)≥2次 3.6 双胎、羊水过多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3.7 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 3.8 原因不明的发热 3.9 产后抑郁症、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等 |
红 色 (高风险) |
1.孕产期合并症 1.1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1.1.1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动脉高压(≥50mmHg),如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等 1.1.2复杂先心(法洛氏四联症、艾森曼格综合征等)和未手术的紫绀型心脏病(SpO2<90%);Fontan循环术后 1.1.3 心脏瓣膜病:瓣膜置换术后,中重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cm2),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马凡氏综合征等 1.1.4 各类心肌病 1.1.5 感染性心内膜炎 1.1.6 急性心肌炎 1.1.7 风心病风湿活动期 1.1.8 妊娠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1.1.9 其他 1.2 呼吸系统疾病: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等影响肺功能者 1.3 消化系统疾病:重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严重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影响孕产妇生命的疾病 1.4 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伴高血压、肾功能不全(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5 内分泌系统疾病: 1.5.1 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周围神经病变等 1.5.2 甲状腺功能亢进并发心脏病、感染、肝功能异常、精神异常等疾病 1.5.3 甲状腺功能减退引起相应系统功能障碍,基础代谢率小于-50% 1.5.4 垂体泌乳素瘤出现视力减退、视野缺损、偏盲等压迫症状 1.5.5 尿崩症:中枢性尿崩症伴有明显的多饮、烦渴、多尿症状,或合并有其他垂体功能异常 1.5.6 嗜铬细胞瘤等 1.6 血液系统疾病: 1.6.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6.2 血小板减少(<30×109/L)或进行性下降或伴有出血倾向 1.6.3 重度贫血(Hb≤40g/L) 1.6.4 白血病 1.6.5 凝血功能障碍伴有出血倾向(如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低纤维蛋白原血症等) 1.6.6 血栓栓塞性疾病(如下肢深静脉血栓、颅内静脉窦血栓等) 1.7 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如系统性************(SLE)、重症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1.8 精神病急性期 1.9 恶性肿瘤: 1.9.1 妊娠期间发现的恶性肿瘤 1.9.2 治疗后复发或发生远处转移 1.10 神经系统疾病: 1.10.1 脑血管畸形及手术史 1.10.2 ******全身发作 1.10.3 重症肌无力(病变发展至延脑肌、肢带肌、躯干肌和呼吸肌) 1.11 吸毒 1.12 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等 2. 孕产期并发症 2.1 三胎及以上妊娠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2.2 凶险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2.3 红色预警范畴疾病产后尚未稳定 |
紫 色 (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 |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梅毒、HIV感染及艾滋病、结核病、重症感染性肺炎、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 |
备注:除紫色标识孕妇可能伴有其他颜色外,如同时存在不同颜色分类,按照较高风险的分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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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寨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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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遏制我县孕产妇死亡率反弹趋势,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经研究,现将《鹿寨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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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
鹿寨县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制纸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的通知》及柳州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卫妇幼〔2017〕24号)有关精神,降低孕产妇死亡,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在出生人口持续增长的形势下,我县保障母婴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17年度我县孕产妇死亡率与2016年度同比,有明显反弹现象。
二、工作目标
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
三、实施内容
(一)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孕产妇要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首次就诊建册。首诊的乡镇卫生院对首次就诊建册的孕产妇,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附件1、2)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桂妇儿信息系统”中,并知情告知孕妇筛查评估结果,孕妇需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签字确认。“桂妇儿信息系统”将按照风险评估个案录入值自动标识为“绿、黄、橙、红、紫”5种颜色。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依托“桂妇儿信息系统”开展“网上监测”,寻找“黄、橙、红、紫”孕产妇,实行分色专案管理。
《母子健康手册》由提供孕产妇首次建档的乡镇卫生院发放。首诊的乡镇卫生院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在一个月内督促辖区内的孕产妇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做好孕产妇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门诊在孕妇产检时,每次均需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需要增加产检次数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对孕期随访过程中发现的高危孕妇,按照其妊娠风险等级,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严禁截留高危孕产妇,避免延误诊治。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应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服务。
(二)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
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高危专案管理职责,合理调配资源,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到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到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市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各医疗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明确各级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1.县卫计局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的措施,研究解决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执法监督,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督导。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批评和追究工作不力的机构和责任人。
2.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全县高危孕妇的管理,了解并掌握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定期召开例会,协调指导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承担各医疗保健机构孕产妇分级管理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受卫计局委托,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分级管理、产科质量等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和考核,推广适宜技术。负责指导和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3.医疗卫生机构:
(1)村级卫生室精确掌握孕情,及时发现孕妇,做好早孕登记,动员怀孕妇女及时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访视。配合乡镇卫生院做好产后访视工作。
(2)乡镇卫生院
①为怀孕妇女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和首次产前检查,将筛查评估为高风险孕产妇转诊到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分级管理,对“绿色(低风险)”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②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产后访视,同时做好妊娠结局的记录。
③负责本辖区高风险孕产妇信息管理,掌握本辖区的高风险孕产妇情况,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3)各助产机构。修订、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认真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转诊、急救等职责,定期开展院内产科质量检查,及时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妇幼保健院业务指导与管理。成立院内孕产妇抢救小组,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预案,建立院内孕产妇急救协作机制,做好高危孕产妇抢救与转诊会诊工作。将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四)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将预防控制孕产妇死亡关口前移,各医疗保健机构对“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加强跟踪,落实专案管理,将跟踪服务情况及时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竭力预防控制孕产妇死亡。同时,依托“桂妇儿信息系统”进行监测管理,为每位危重孕产妇提供生育全程契约服务。
县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及时研判高危孕产妇风险,无力处置应尽早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保每一例高危孕产妇救治的“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实现救治成效最大化。
县级危重救治中心要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急重症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乡镇助产机构指导,提升乡镇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紧急情况下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指导,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产科、儿科要完善协作机制,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要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分娩现场,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不得以各种借口延误转诊、推诿转诊危重孕产妇,要避免出现医疗处理延误,提高抢救成功率。
四、责任落实
卫计局建立工作台账,动态掌握产妇分娩、孕产妇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县妇幼保健院对全县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医疗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应第一时间通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组织人员核查情况,按相关要求上报。及时组织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提出指导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对各医疗机构不开展高危妊娠筛查评估,漏报、瞒报、不进行专案管理,不按规定要求转诊和分级管理,不报告严重高危孕产妇和死亡病例,上级单位会诊不到位,急危重症转诊不及时,急救抢救“绿色通道”不畅通等不落实母婴安全制度的行为,卫计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可避免或创造条件可避免孕产妇死亡,县卫计局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
五、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登记、转诊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等原始登记本。在各医疗保健机构门诊、病房设专人进行登记。卫计局督促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桂妇儿信息系统”进行孕产期保健信息管理,并对高危孕产妇登记情况进行考评。县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对全县高危孕产妇的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履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等信息收集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按要求将服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桂妇儿系统”。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附件1: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项 目 |
筛查阳性内容 |
1. 基本情况 |
1.1 周岁≥35或≤18岁 1.2 身高≤145cm,或对生育可能有影响的躯体残疾 1.3 体重指数(BMI)>25 或<18.5 1.4 RH血型阴性 |
2. 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
2.1 生育间隔<18月或>5年 2.2 剖宫产史 2.3 不孕史 2.4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出生缺陷、异位妊娠史、滋养细胞疾病史、既往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史) 2.5 本次妊娠异常情况(如多胎妊娠、辅助生殖妊娠等) |
3. 妇产科疾病及手术史 |
3.1 生殖道畸形 3.2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3.3 阴道及宫颈锥切手术史 3.4 宫/腹腔镜手术史 3.5 瘢痕子宫(如子宫肌瘤挖除术后、子宫肌腺瘤挖除术后、子宫整形术后、宫角妊娠后、子宫穿孔史等) 3.6 附件恶性肿瘤手术史 |
4. 家族史 |
4.1 高血压家族史且孕妇目前血压≥140/90mmHg 4.2 糖尿病(直系亲属) 4.3 凝血因子缺乏 |
4.4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遗传性高脂血症、血友病、地中海贫血 等) |
|
5. 既往疾病及手术史 |
5.1 各种重要脏器疾病史 5.2 恶性肿瘤病史 5.3 其他特殊、重大手术史、药物过敏史 |
6. 辅助检查* |
6.1 血红蛋白<110g/L 6.2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6.3 梅毒筛查阳性 6.4 HIV筛查阳性 6.5 清洁中段尿常规异常(如蛋白、管型、红细胞、白细胞)持续两次以上 6.6 尿糖阳性且空腹血糖异常(妊娠24周前≥7.0mmol/L;妊娠24周起≥5.1mmol/L) 6.7 血清铁蛋白<20μg/L |
7. 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
7.1 提示心血管系统及呼吸系统疾病: 7.1.1 心悸、胸闷、胸痛或背部牵涉痛、气促、夜间不能平卧 7.1.2 哮喘及哮喘史、咳嗽、咯血等 7.1.3 长期低热、消瘦、盗汗 7.1.4 心肺听诊异常; 7.1.5 高血压BP≥140/90mmHg 7.1.6 心脏病史、心衰史、心脏手术史 7.1.7 胸廓畸形 |
7.2 提示消化系统疾病: 7.2.1 严重纳差、乏力、剧吐 7.2.2 上腹疼痛,肝脾肿大 7.2.3 皮肤巩膜黄染 7.2.4 便血 |
|
7.3 提示泌尿系统疾病: 7.3.1 眼睑浮肿、少尿、蛋白尿、血尿、管型尿 7.3.2 ************、肾病史 |
|
7.4 提示血液系统疾病: 7.4.1 牙龈出血、鼻衄 7.4.2 出血不凝、全身多处瘀点瘀斑 7.4.3 血小板减少、再障等血液病史 |
|
7.5 提示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 7.5.1 多饮、多尿、多食 7.5.2 烦渴、心悸、烦躁、多汗 7.5.3 明显关节酸痛、脸部蝶形或盘形红斑、不明原因高热 7.5.4 口干(无唾液)、眼干(眼内有磨擦异物感或无泪)等 |
|
7.6 提示性传播疾病: 7.6.1 外生殖器溃疡、赘生物或水泡 7.6.2 阴道或尿道流脓 7.6.3 性病史 |
|
7.7 提示精神神经系统疾病: 7.7.1 言语交流困难、智力障碍、精神抑郁、精神躁狂 7.7.2 反复出现头痛、恶心、呕吐 7.7.3 ******史 7.7.4 不明原因晕厥史 |
|
7.8 其他 7.8.1 吸毒史 |
备注:带*的项目为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医疗保健服务水平提供。
附件2: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评估分级 |
孕产妇相关情况 |
绿 色 (低风险) |
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
黄 色 (一般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 年龄≥35岁或≤18岁 1.2 BMI>25或<18.5 1.3 生殖道畸形 1.4 骨盆狭小 1.5 不良孕产史(各类流产≥3次、早产、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异位妊娠、滋养细胞疾病等) 1.6 瘢痕子宫 1.7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8 盆腔手术史 1.9 辅助生殖妊娠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心脏病(经心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1.1 先天性心脏病(不伴有肺动脉高压的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法乐氏四联症修补术后无残余心脏结构异常等) 2.1.2 心肌炎后遗症 2.1.3 心律失常 2.1.4 无合并症的轻度的肺动脉狭窄和二尖瓣脱垂 2.2 呼吸系统疾病:经呼吸内科诊治无需药物治疗、肺功能正常 2.3 消化系统疾病: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2.4 泌尿系统疾病: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 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 2.6.2妊娠合并贫血(Hb 60-110g/L) 2.7 神经系统疾病:******(单纯部分性发作和复杂部分性发作),重症肌无力(眼肌型)等 2.8 免疫系统疾病:无需药物治疗(如系统性************、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9 ************、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2.10 吸毒史 2.11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双胎妊娠; 3.2 先兆早产; 3.3 胎儿宫内生长受限; 3.4 巨大儿; 3.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除外红、橙色); 3.6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3.7 胎膜早破; 3.8 羊水过少; 3.9 羊水过多; 3.10 ≥36周胎位不正; 3.11 低置胎盘; 3.12 妊娠剧吐 |
橙 色 (较高风险)
|
1. 基本情况: 1.1 年龄≥40岁 1.2 BMI≥28 2. 孕产期合并症 2.1 较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2.1.1 心功能II级,轻度左心功能障碍或者EF40%~50% 2.1.2 需药物治疗的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 2.1.3 瓣膜性心脏病 (轻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 cm2,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无合并症的轻度肺动脉狭窄,二尖瓣脱垂,二叶式主动脉瓣疾病,Marfan综合征无主动脉扩张) 2.1.4 主动脉疾病(主动脉直径<45mm),主动脉缩窄矫治术后 2.1.5 经治疗后稳定的心肌病 2.1.6 各种原因的轻度肺动脉高压(<50mmHg) 2.1.7其他 2.2 呼吸系统疾病: 2.2.1 哮喘 2.2.2 脊柱侧弯 2.2.3 胸廓畸形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2.3 消化系统疾病: 2.3.1 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2.3.2 仅需要药物治疗的肝硬化、肠梗阻、消化道出血等 2.4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 2.5 内分泌系统疾病: 2.5.1 需药物治疗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垂体泌乳素瘤 2.5.2肾性尿崩症(尿量超过4000ml/日)等 2.6 血液系统疾病: 2.6.1 血小板减少(PLT30-50×109/L) 2.6.2 重度贫血(Hb40-60g/L) 2.6.3 凝血功能障碍无出血倾向 2.6.4 易栓症(如抗凝血酶缺陷症、蛋白C缺陷症、蛋白S缺陷症、抗磷脂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等) 2.7 免疫系统疾病:应用小剂量激素(如强的松5-10mg/天)6月以上,无临床活动表现(如系统性************、重症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2.8 恶性肿瘤治疗后无转移无复发 2.9 智力障碍 2.10 精神病缓解期 2.11 神经系统疾病:******(失神发作)、重症肌无力(病变波及四肢骨骼肌和延脑部肌肉)等 2.12 其他 3. 孕产期并发症 3.1 三胎及以上妊娠 3.2 Rh血型不合 3.3 疤痕子宫(距末次子宫手术间隔<18月) 3.4 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置胎盘或伴有可疑胎盘植入 3.5 各类子宫手术史(如剖宫产、宫角妊娠、子宫肌瘤挖除术等)≥2次 3.6 双胎、羊水过多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3.7 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 3.8 原因不明的发热 3.9 产后抑郁症、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等 |
红 色 (高风险) |
1.孕产期合并症 1.1严重心血管系统疾病: 1.1.1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动脉高压(≥50mmHg),如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等 1.1.2复杂先心(法洛氏四联症、艾森曼格综合征等)和未手术的紫绀型心脏病(SpO2<90%);Fontan循环术后 1.1.3 心脏瓣膜病:瓣膜置换术后,中重度二尖瓣狭窄(瓣口<1.5cm2),主动脉瓣狭窄(跨瓣压差≥50mmHg)、马凡氏综合征等 1.1.4 各类心肌病 1.1.5 感染性心内膜炎 1.1.6 急性心肌炎 1.1.7 风心病风湿活动期 1.1.8 妊娠期高血压性心脏病 1.1.9 其他 1.2 呼吸系统疾病: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等影响肺功能者 1.3 消化系统疾病:重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严重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肠梗阻等影响孕产妇生命的疾病 1.4 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脏疾病伴高血压、肾功能不全(肌酐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 1.5 内分泌系统疾病: 1.5.1 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周围神经病变等 1.5.2 甲状腺功能亢进并发心脏病、感染、肝功能异常、精神异常等疾病 1.5.3 甲状腺功能减退引起相应系统功能障碍,基础代谢率小于-50% 1.5.4 垂体泌乳素瘤出现视力减退、视野缺损、偏盲等压迫症状 1.5.5 尿崩症:中枢性尿崩症伴有明显的多饮、烦渴、多尿症状,或合并有其他垂体功能异常 1.5.6 嗜铬细胞瘤等 1.6 血液系统疾病: 1.6.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6.2 血小板减少(<30×109/L)或进行性下降或伴有出血倾向 1.6.3 重度贫血(Hb≤40g/L) 1.6.4 白血病 1.6.5 凝血功能障碍伴有出血倾向(如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低纤维蛋白原血症等) 1.6.6 血栓栓塞性疾病(如下肢深静脉血栓、颅内静脉窦血栓等) 1.7 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如系统性************(SLE)、重症IgA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未分化结缔组织病等 1.8 精神病急性期 1.9 恶性肿瘤: 1.9.1 妊娠期间发现的恶性肿瘤 1.9.2 治疗后复发或发生远处转移 1.10 神经系统疾病: 1.10.1 脑血管畸形及手术史 1.10.2 ******全身发作 1.10.3 重症肌无力(病变发展至延脑肌、肢带肌、躯干肌和呼吸肌) 1.11 吸毒 1.12 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等 2. 孕产期并发症 2.1 三胎及以上妊娠伴发心肺功能减退 2.2 凶险性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2.3 红色预警范畴疾病产后尚未稳定 |
紫 色 (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 |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梅毒、HIV感染及艾滋病、结核病、重症感染性肺炎、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 |
备注:除紫色标识孕妇可能伴有其他颜色外,如同时存在不同颜色分类,按照较高风险的分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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