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卫疾控〔2019〕10号关于印发《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6 15:36
来源:县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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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卫生健康

鹿寨县财政局

文件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

 

鹿卫疾控〔2019〕10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管理办法通知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要求,规范我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鹿寨县财政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页无正文)

 

 

 

 

2019年6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

                                                                (网络传输)

 

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柳州市有关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合格证明全县通用,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体检;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更换单位不需再另行检查,从业人员可将原健康合格证明带到新就业单位,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全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自觉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健康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受检者患有传染病的,应将患者转到相关科室进一步诊断,确诊后应当按规定及时通过疫情网络直报报告。

第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健康检查流程、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种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和发证记录表》(附表1、2)、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

健康检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提供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服务方式开展体检工作。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出具体检结果。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健康检查统一使用《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对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疾病进行检查。

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第十条  健康检查机构只接受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鹿寨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健康检查予以免费。用人单位或个人携带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多证合一的经营主体资质资料、或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体检通知书函等);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到辖区健康检查机构预约申请并接受体检,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向体检人员和被检单位收取体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划拨。

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应当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全部健康检查项目,不得委托其它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体检结果如实填入《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并建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体检信息台账。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合格者发放《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健康检查机构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进行登记,保留结果,不出具《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健康合格证明》遗失的,从业人员可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补办,原健康检查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免费补发)。

第十五条 《健康合格证明》应按照全县统一式样,电脑打印制作,加盖健康检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鹿寨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凭相关手续到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免收费用,其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对全县医疗机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财政保障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鹿寨县辖区内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提供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告知从业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应尽量完善并提供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所述资质材料(可先安排体检,并在领取健康证时提供和完善相关材料);提供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误导体检者或违规收取各类体检检查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该医疗卫生机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质。

针对鹿寨县辖区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告知从业者回到其辖区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如从业者确定要在我县辖区内进行特定行业从业健康检查,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从业者承担健康检查的费用,健康体检机构要做好告知义务,并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对辖区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及有违反《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检查项目不全或者擅自改变检查项目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体检结果的;

(三)乱收费的。

第二十条  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责令其停止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出具虚假体检结果;

(二)擅自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或出现乱收费超过三次。

被责令停止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确定为健康检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查验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健康检查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表1

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

 

体检日期:             

单位:                           .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身份证号码:                    既往病史:

项目

检查结果

医生签名

 

 

 

 

皮肤

手部******□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 化脓*********□  正常□

 

胸部X

线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参考值

 

肛拭子培养

痢疾杆 菌

 

 

 

伤寒或副伤 寒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HAV-IgM

 

 

 

HEV-IgM

 

 

 

检查结论

               

(加盖单位章)

主检医师:

 

 

 

附表2

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和发证记录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行业

工种

工作单位/地址

体检结果

证号

领证人

领证

日期

合格

不合格

 

 

 

 

 

 

 

 

 

 

 

 

 

 

 

 

 

 

 

 

 

 

 

 

 

 

 

 

 

 

 

 

 

 

 

 

 

 

 

 

 

 

 

 

 

 

 

 

 

 

 

 

 

 

 

 

 

 

 

 

 

 

 

 

 

 

 

 

 

 

 

 

 

 

 

 

 

 

 

 

 

 

 

 

 

 

 

 

 

 

 

 

 

 

 

 

 

 

 

 

 

 

 

 

 

 

 

 

 

 

 

 

 

 

 

 

 

 

 

 

 

 

 

 

健康合格证明式样

 

          健康合格证明

照片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体检日期:

有效期:一年

 

         体检机构(盖章):

 

(规格:长8.5 ~10.5cm   5.5~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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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6 15:36 来源:县卫健局

鹿寨县卫生健康

鹿寨县财政局

文件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

 

鹿卫疾控〔2019〕10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管理办法通知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相关要求,规范我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     鹿寨县财政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页无正文)

 

 

 

 

2019年6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

                                                                (网络传输)

 

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柳州市有关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规定,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合格证明全县通用,有效期一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体检;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更换单位不需再另行检查,从业人员可将原健康合格证明带到新就业单位,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管理全县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 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康检查档案。自觉接受县卫生健康局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健康检查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受检者患有传染病的,应将患者转到相关科室进一步诊断,确诊后应当按规定及时通过疫情网络直报报告。

第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健康检查流程、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种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和发证记录表》(附表1、2)、检验报告单、X光检查资料等原始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

健康检查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不得提供给无关人员或机构。

第八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和服务方式开展体检工作。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出具体检结果。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健康检查统一使用《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对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疾病进行检查。

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第十条  健康检查机构只接受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鹿寨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健康检查予以免费。用人单位或个人携带从业场所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多证合一的经营主体资质资料、或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体检通知书函等);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到辖区健康检查机构预约申请并接受体检,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向体检人员和被检单位收取体检费用,统一由县财政划拨。

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应当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全部健康检查项目,不得委托其它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体检结果如实填入《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并建立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体检信息台账。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合格者发放《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健康检查机构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进行登记,保留结果,不出具《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健康合格证明》遗失的,从业人员可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补办,原健康检查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免费补发)。

第十五条 《健康合格证明》应按照全县统一式样,电脑打印制作,加盖健康检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鹿寨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凭相关手续到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免收费用,其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对全县医疗机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财政保障标准进行统一规定。

鹿寨县辖区内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提供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告知从业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应尽量完善并提供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所述资质材料(可先安排体检,并在领取健康证时提供和完善相关材料);提供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误导体检者或违规收取各类体检检查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该医疗卫生机构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质。

针对鹿寨县辖区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告知从业者回到其辖区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如从业者确定要在我县辖区内进行特定行业从业健康检查,根据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从业者承担健康检查的费用,健康体检机构要做好告知义务,并做好相关材料收集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对辖区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及有违反《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检查项目不全或者擅自改变检查项目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体检结果的;

(三)乱收费的。

第二十条  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责令其停止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出具虚假体检结果;

(二)擅自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

(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或出现乱收费超过三次。

被责令停止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确定为健康检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查验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健康检查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表1

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用表

 

体检日期:             

单位:                           .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身份证号码:                    既往病史:

项目

检查结果

医生签名

 

 

 

 

皮肤

手部******□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 化脓*********□  正常□

 

胸部X

线检查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参考值

 

肛拭子培养

痢疾杆 菌

 

 

 

伤寒或副伤 寒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HAV-IgM

 

 

 

HEV-IgM

 

 

 

检查结论

               

(加盖单位章)

主检医师:

 

 

 

附表2

鹿寨县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和发证记录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行业

工种

工作单位/地址

体检结果

证号

领证人

领证

日期

合格

不合格

 

 

 

 

 

 

 

 

 

 

 

 

 

 

 

 

 

 

 

 

 

 

 

 

 

 

 

 

 

 

 

 

 

 

 

 

 

 

 

 

 

 

 

 

 

 

 

 

 

 

 

 

 

 

 

 

 

 

 

 

 

 

 

 

 

 

 

 

 

 

 

 

 

 

 

 

 

 

 

 

 

 

 

 

 

 

 

 

 

 

 

 

 

 

 

 

 

 

 

 

 

 

 

 

 

 

 

 

 

 

 

 

 

 

 

 

 

 

 

 

 

 

 

 

健康合格证明式样

 

          健康合格证明

照片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体检日期:

有效期:一年

 

         体检机构(盖章):

 

(规格:长8.5 ~10.5cm   5.5~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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