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 寨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文 件
鹿卫妇幼〔2019〕19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技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
(网络传输)
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以下简称 《技术规范》)及《关于印发广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办妇幼便函〔2019〕13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为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具体目标
自2019年起:
以县为单位统计,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0%。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按照工作要求,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中同步开展,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新生儿访视和0~6岁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时应当对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同时做好眼及视力保健指导工作(指导内容包括及时发现眼部异常、注意用眼卫生、防治眼外伤和预防传染性眼病等方面内容,具体指导内容详见附件1)。
对于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要及时转诊至开设有眼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结果、转诊接诊检查结果均要完整记录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并及时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桂妇儿系统》)。
(二)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宣传教育
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时,要做好儿童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近视防控措施。通过电视、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途径,宣传眼健康和保健知识、近视的危害以及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性,提高儿童家长对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知晓度和接受度。
(三)建立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将0-6岁儿童及其父母亲基本信息、新生儿访视记录、儿童健康体检记录(包括儿童满月体检、儿童返院体检和在园儿童体检)、儿童健康管理记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记录等信息录入《桂妇儿系统》中,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确保0-6岁儿童健康档案中儿童视力档案相关内容在儿童入学时完整、准确。
四、工作流程
(一)检查要求
1.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同时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满月婴儿。进行眼外观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2)3月婴儿。进行眼外观、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3)6月婴儿。进行眼外观、3月龄未成功项目、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4)1~3岁儿童。进行眼外观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5)4~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视力检查、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不良和眼位异常。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具体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法详见附件2)。
(二)转诊要求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4.8(标准对数视力表)/0.6(国际标准视力表)、5岁及以上儿童≤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三)随访要求
纳入基本公共卫生0-6岁儿童健康管理,由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管理;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都要开展,对筛查异常的儿童由筛查机构负责督促转诊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治;诊治机构负责接诊儿童的随访并将结果反馈转诊机构。
(四)人员要求
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具体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五、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并将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协助卫健局制定实施方案、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建立辖区转诊网络。指导和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健康教育、信息管理,负责眼病高危因素儿童专案管理,提供高危儿管理随访服务,监督信息收集、上报。
(三)各乡镇卫生院
按照《技术规范》具体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眼病高危儿的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筛查信息管理、上报,积极开展眼健康知识宣教工作。
六、信息管理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信息按照要求48小时内完整、准确录入《桂妇儿系统》;开展今日数据今日核对和每月数据总量质控,对录入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查漏补缺,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乡镇卫生院检测后填报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附件4)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检测统计表(电子版)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其它数据由《桂妇儿系统》自动生成。
七、项目质控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定期对各医疗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质控和评估,并针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证工作实施效果。
附件:1.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要点
2.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法
3.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流程
4.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5.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单及转诊登记表
附件1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要点
一、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二、注意用眼卫生
(一)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二)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三)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四)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五)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三、防止眼外伤
(一)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二)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三)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预防传染性眼病
(一)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二)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三)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附件2
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法
一、眼外观检查
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二、光照反应。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三、瞬目反射
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四、红球试验
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五、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六、眼球运动
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七、视物行为观察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八、视力检查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4.8(标准对数视力表)/0.6(国际标准视力表)、5岁及以上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附件3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4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统计地区: 统计年度:
市名 |
机构名称 |
0~6岁儿童人数(人)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人)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 |
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人) |
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人) |
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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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数据纳入妇幼卫生年报中进行统计管理。
二、相关统计指标解释:
1、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0-6岁儿童人数;
2、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的总人数;
3、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人数×100%;
4、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具体参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5、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者,被判定为视力不良的总人数;
6、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7、6岁儿童:指满6岁不满7岁的儿童;
8、0~6岁儿童:指7岁以下儿童。
附件5
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初筛出现以下情形: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外眼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3-6月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 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转诊至鹿寨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四楼眼保健科(咨询电话:0772-6863311)做进一步检查。(温馨提示:周六下午、周日休息)
转出单位: 转出医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镇(乡)0-6岁儿童眼部及视力异常转诊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家长 姓名 |
联系电话 |
转诊原因 |
追访情况 |
追访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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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结果 |
时间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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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寨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文 件
鹿卫妇幼〔2019〕19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技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
(网络传输)
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以下简称 《技术规范》)及《关于印发广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办妇幼便函〔2019〕13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为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具体目标
自2019年起:
以县为单位统计,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90%。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按照工作要求,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中同步开展,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新生儿访视和0~6岁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时应当对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同时做好眼及视力保健指导工作(指导内容包括及时发现眼部异常、注意用眼卫生、防治眼外伤和预防传染性眼病等方面内容,具体指导内容详见附件1)。
对于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要及时转诊至开设有眼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结果、转诊接诊检查结果均要完整记录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并及时录入《桂妇儿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桂妇儿系统》)。
(二)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宣传教育
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时,要做好儿童眼健康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指导儿童家长落实近视防控措施。通过电视、网络、板报、横幅等多种途径,宣传眼健康和保健知识、近视的危害以及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性,提高儿童家长对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知晓度和接受度。
(三)建立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将0-6岁儿童及其父母亲基本信息、新生儿访视记录、儿童健康体检记录(包括儿童满月体检、儿童返院体检和在园儿童体检)、儿童健康管理记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记录等信息录入《桂妇儿系统》中,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确保0-6岁儿童健康档案中儿童视力档案相关内容在儿童入学时完整、准确。
四、工作流程
(一)检查要求
1.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同时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满月婴儿。进行眼外观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
(2)3月婴儿。进行眼外观、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
(3)6月婴儿。进行眼外观、3月龄未成功项目、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4)1~3岁儿童。进行眼外观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5)4~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视力检查、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不良和眼位异常。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具体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法详见附件2)。
(二)转诊要求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4.8(标准对数视力表)/0.6(国际标准视力表)、5岁及以上儿童≤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三)随访要求
纳入基本公共卫生0-6岁儿童健康管理,由当地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访管理;要求每个乡镇卫生院都要开展,对筛查异常的儿童由筛查机构负责督促转诊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诊治;诊治机构负责接诊儿童的随访并将结果反馈转诊机构。
(四)人员要求
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具体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五、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并将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进行监督指导及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协助卫健局制定实施方案、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建立辖区转诊网络。指导和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健康教育、信息管理,负责眼病高危因素儿童专案管理,提供高危儿管理随访服务,监督信息收集、上报。
(三)各乡镇卫生院
按照《技术规范》具体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眼病高危儿的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筛查信息管理、上报,积极开展眼健康知识宣教工作。
六、信息管理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信息按照要求48小时内完整、准确录入《桂妇儿系统》;开展今日数据今日核对和每月数据总量质控,对录入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查漏补缺,确保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乡镇卫生院检测后填报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附件4)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检测统计表(电子版)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按要求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其它数据由《桂妇儿系统》自动生成。
七、项目质控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定期对各医疗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质控和评估,并针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证工作实施效果。
附件:1.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要点
2.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法
3.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流程
4.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5.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单及转诊登记表
附件1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要点
一、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二、注意用眼卫生
(一)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二)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三)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四)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五)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三、防止眼外伤
(一)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二)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三)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预防传染性眼病
(一)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二)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三)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附件2
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技术方法
一、眼外观检查
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二、光照反应。
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三、瞬目反射
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四、红球试验
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五、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
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六、眼球运动
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七、视物行为观察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八、视力检查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4.8(标准对数视力表)/0.6(国际标准视力表)、5岁及以上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附件3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4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数据统计表
统计地区: 统计年度:
市名 |
机构名称 |
0~6岁儿童人数(人)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人)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 |
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人) |
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人) |
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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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数据纳入妇幼卫生年报中进行统计管理。
二、相关统计指标解释:
1、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接受1次及以上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的0-6岁儿童人数;
2、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的总人数;
3、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0~6岁儿童人数×100%;
4、6岁儿童视力不良判断标准:6岁儿童裸眼视力≤4.9(标准对数视力表)/0.8(国际标准视力表),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具体参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5、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接受视力检查者,被判定为视力不良的总人数;
6、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统计期限内辖区内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统计期限内辖区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100%;
7、6岁儿童:指满6岁不满7岁的儿童;
8、0~6岁儿童:指7岁以下儿童。
附件5
鹿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异常转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初筛出现以下情形: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外眼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3-6月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 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转诊至鹿寨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四楼眼保健科(咨询电话:0772-6863311)做进一步检查。(温馨提示:周六下午、周日休息)
转出单位: 转出医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镇(乡)0-6岁儿童眼部及视力异常转诊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家长 姓名 |
联系电话 |
转诊原因 |
追访情况 |
追访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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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结果 |
时间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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