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市监发〔2020〕23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5 11:35
来源: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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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鹿市监发〔202023




关于印发《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各乡镇所,二层机构: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局干部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512日印发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务执法车辆(以下简称公车)的管理,规范公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各乡镇所、二层机构的公车。

第三条本单位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不得用于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四条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公车使用实行专人专管。局机关的车辆由分管领导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设AB),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规范本局用车管理制度。公车管理主要由A岗负责,车辆钥匙和油卡要存放在指定位置上锁,A岗外出时,要提前交接B岗负责。乡镇所和二层机构的车辆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专管。

2严格执行用车登记。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在县城用车时,至少提前半小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驾驶人员按规定登录“APP”申请公车,填写好《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后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下乡用车要在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告知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以便统一协调安排。乡镇所和二层机构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按规定登录“APP”申请公车,填写好《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后报其车辆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审批。未经用车审批程序用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的,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事后要及时补办用车手续;如事后未补办用车手续的,仍按公车私用论处)。

3公车使用实行每日登记。局机关的车辆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不得在外过夜,钥匙不能随身携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公车私用。办公室公车管理人员下班之前排查车辆是否停放到位,钥匙是否归还。如遇下班时间未能按时返回交车的,驾驶人员要提前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

4公车实行定点停放。局机关和乡镇所、二层机构的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办公楼固定停放点集中停放,驾驶人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指定停车场内,并锁好门窗。驾驶人员下班前须上交钥匙,以便下次登记使用。如遇下班后返回,需提前告知办公室登记。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停放,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非工作原因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如不遵守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5严格公车驾驶。公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是持有合法驾驶证的人员,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驾车时一定要确保所需证件齐全。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要求谁开车,谁登记;局机关综合性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办公室派专人开车。归还车辆登记时要写明油量剩余情况。

6局机关、各乡镇所和二层机构的公车在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封存停驶,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停放点,节假日期间按照县里要求上报节假日值班车辆及封车情况,由办公室上报县纪委备案。节假日期间,因专项执法检查、消费投诉处理、处置紧急公务、特殊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须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提前报县纪委审批后方可使用。

7公务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参加会议或集体公务活动的,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本单位执法公务用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车,可申请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

8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文明行车。凡因违法违章被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 公车维修保养制度

1、公车管理人员平时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不符合技术条件和证件不齐全的公车上路行驶。

2、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公车的行驶状况,发现问题或是故障时,须及时向公车管理人员报告,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妥善的处置办法。

3公车采取定点维修。车辆养护、维修、设备更换等,由公车管理人员将车辆送到定点维修单位检验后,填好维修报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其所需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的,需报班子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养护和维修。如遇公车半路出现故障无法行驶,急需紧急维修且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维修;超过1000元的(含1000),需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维修。

4车辆修理完毕后,由公车管理人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同时做好公车养护维修登记,局办负责人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5、驾驶人员违法违规导致公车损坏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车油耗管理制度

1公车不能采用现金加油,必须使用单位IC(一车一卡)加油。违规使用现金加油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加油卡实行主分卡分开管理,主卡由财务人员管理,主要用于充值,不外用加油;分卡由公车管理人员管理,用于对应的公车加油。财务人员和公车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协作把主卡的油费转到分卡上。

2公车加油原则上由公车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或上班9:00前进行加油。公车每次加油完毕,公车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加油登记。

3公车油耗必须与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所运行的公里数相符,办公室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公车加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车辆的入户、变更、年审、处置、车辆保险等由公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由公车管理人员保存,每年年底交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执行公车运行情况公示,办公室要将本单位所管理公车的派车、使用、加油、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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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鹿市监发〔202023




关于印发《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各乡镇所,二层机构: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局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局干部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512日印发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务执法车辆(以下简称公车)的管理,规范公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各乡镇所、二层机构的公车。

第三条本单位执法用车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不得用于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四条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1、公车使用实行专人专管。局机关的车辆由分管领导指定办公室专人负责(设AB),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规范本局用车管理制度。公车管理主要由A岗负责,车辆钥匙和油卡要存放在指定位置上锁,A岗外出时,要提前交接B岗负责。乡镇所和二层机构的车辆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专管。

2严格执行用车登记。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在县城用车时,至少提前半小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驾驶人员按规定登录“APP”申请公车,填写好《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后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下乡用车要在前一天下午下班前告知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以便统一协调安排。乡镇所和二层机构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按规定登录“APP”申请公车,填写好《执法车辆使用登记表》后报其车辆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审批。未经用车审批程序用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的,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事后要及时补办用车手续;如事后未补办用车手续的,仍按公车私用论处)。

3公车使用实行每日登记。局机关的车辆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不得在外过夜,钥匙不能随身携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公车私用。办公室公车管理人员下班之前排查车辆是否停放到位,钥匙是否归还。如遇下班时间未能按时返回交车的,驾驶人员要提前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

4公车实行定点停放。局机关和乡镇所、二层机构的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办公楼固定停放点集中停放,驾驶人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指定停车场内,并锁好门窗。驾驶人员下班前须上交钥匙,以便下次登记使用。如遇下班后返回,需提前告知办公室登记。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停放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停放,并确保泊车安全。严禁非工作原因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餐饮、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如不遵守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5严格公车驾驶。公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是持有合法驾驶证的人员,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驾车时一定要确保所需证件齐全。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要求谁开车,谁登记;局机关综合性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办公室派专人开车。归还车辆登记时要写明油量剩余情况。

6局机关、各乡镇所和二层机构的公车在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封存停驶,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停放点,节假日期间按照县里要求上报节假日值班车辆及封车情况,由办公室上报县纪委备案。节假日期间,因专项执法检查、消费投诉处理、处置紧急公务、特殊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须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提前报县纪委审批后方可使用。

7公务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参加会议或集体公务活动的,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使用本单位执法公务用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车,可申请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

8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文明行车。凡因违法违章被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条 公车维修保养制度

1、公车管理人员平时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不符合技术条件和证件不齐全的公车上路行驶。

2、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公车的行驶状况,发现问题或是故障时,须及时向公车管理人员报告,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采取妥善的处置办法。

3公车采取定点维修。车辆养护、维修、设备更换等,由公车管理人员将车辆送到定点维修单位检验后,填好维修报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其所需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的,需报班子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养护和维修。如遇公车半路出现故障无法行驶,急需紧急维修且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维修;超过1000元的(含1000),需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维修。

4车辆修理完毕后,由公车管理人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同时做好公车养护维修登记,局办负责人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5、驾驶人员违法违规导致公车损坏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公车油耗管理制度

1公车不能采用现金加油,必须使用单位IC(一车一卡)加油。违规使用现金加油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加油卡实行主分卡分开管理,主卡由财务人员管理,主要用于充值,不外用加油;分卡由公车管理人员管理,用于对应的公车加油。财务人员和公车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协作把主卡的油费转到分卡上。

2公车加油原则上由公车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或上班9:00前进行加油。公车每次加油完毕,公车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加油登记。

3公车油耗必须与车辆的技术参数及所运行的公里数相符,办公室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公车加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车辆的入户、变更、年审、处置、车辆保险等由公车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由公车管理人员保存,每年年底交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执行公车运行情况公示,办公室要将本单位所管理公车的派车、使用、加油、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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