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鹿发改粮储发〔2021〕2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45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鹿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30日
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
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购总量。2021年粮食收购总量为14000吨,其中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9000吨,优质稻(含专用稻)5000吨。各乡镇计划按照《鹿寨县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附件)执行。
(二)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粮食的入库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要求。
(三)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54元/公斤,普通中晚籼稻2.56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2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08元/公斤。鉴于各乡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4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五)补贴对象。我县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六)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稻谷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稻谷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稻谷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五)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单》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收购企业负责填制《售粮计划单》和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负责做好收购企业的普通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安排到稻谷生产者,督促所辖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售粮的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工作要求
(一)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所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乡镇种粮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
2.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注意区分一般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并按以下方式分别安排:
(1)对一般种粮农户计划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种粮情况分解到村,再由村委会根据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计划安排到户。安排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原则上应在500公斤以上。由村委会负责安排一般种粮农户的计划,经在村委会和相关村屯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四份),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后,乡镇人民政府、收购企业、乡镇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2)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对于跨乡镇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在一个乡镇申报售粮计划,也可以在所种植的乡镇分开申报,但必须在所种植的乡镇分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安排计划,计划经公示3 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盖章(一式三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后,乡镇人民政府、收购企业、乡镇财政所各一份。
3.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时,不能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计划应分配给实际种植的生产者,同一种植土地只能分配一次,不得重复。
4.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计划底册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计划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5.《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单》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二)粮食收购的流程
1.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确定的粮食收购企业作为我县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
2.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收购进度及收购意向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计划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
3.受托交售粮食计划的,必须要有稻谷生产者在其本人的《售粮计划单》上注明其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4.考虑到稻谷生产者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稻谷生产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稻谷生产者的售粮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具体办法:由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含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姓名、银行存折账号等,于稻谷生产者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兑付给售粮稻谷生产者。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一)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若需使用收购的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可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收购的粮食。
(二)收购粮食的调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购粮食调拨工作。各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四)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
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
行,实行补贴兑现“一卡(折)通”。要坚持并完善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严明工作纪律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附件:鹿寨县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 |||||
单位:吨、万元 | |||||
乡镇 |
收购地点 |
收购 计划 |
其中 |
补贴资金安排 | |
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 |
优质稻 (含专用稻) | ||||
黄冕镇 |
中心粮库 |
100 |
100 |
2.40 | |
平山镇 |
平山粮所 |
3100 |
2500 |
600 |
84.00 |
中渡镇 |
中渡粮所 |
2600 |
1800 |
800 |
75.20 |
导江乡 |
导江粮所 |
2200 |
1200 |
1000 |
68.80 |
江口乡 |
200 |
100 |
100 |
6.40 | |
寨沙镇 |
寨沙粮所 |
1200 |
1000 |
200 |
32.00 |
拉沟乡 |
100 |
100 |
2.40 | ||
四排镇 |
四排粮所 |
2400 |
1300 |
1100 |
75.20 |
鹿寨镇 |
石路粮点 |
1500 |
800 |
700 |
47.20 |
中心粮库 |
600 |
100 |
500 |
22.40 | |
合计 |
14000 |
9000 |
5000 |
416.00 |
鹿发改粮储发〔2021〕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鹿发改粮储发〔2021〕2号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45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鹿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30日
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
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50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购总量。2021年粮食收购总量为14000吨,其中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9000吨,优质稻(含专用稻)5000吨。各乡镇计划按照《鹿寨县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附件)执行。
(二)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粮食的入库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及以上要求。
(三)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2.54元/公斤,普通中晚籼稻2.56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2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08元/公斤。鉴于各乡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4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五)补贴对象。我县从事稻谷生产并按《售粮计划单》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一般种粮农户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六)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稻谷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稻谷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稻谷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五)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单》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收购企业负责填制《售粮计划单》和开展粮食收购工作,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负责做好收购企业的普通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积极售粮,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安排到稻谷生产者,督促所辖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售粮的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工作要求
(一)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所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乡镇种粮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村。
2.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注意区分一般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并按以下方式分别安排:
(1)对一般种粮农户计划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种粮情况分解到村,再由村委会根据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于夏粮入库前将计划安排到户。安排到户的粮食数量一般每户原则上应在500公斤以上。由村委会负责安排一般种粮农户的计划,经在村委会和相关村屯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四份),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后,乡镇人民政府、收购企业、乡镇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2)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己的种粮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委会出具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证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等材料。对于跨乡镇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在一个乡镇申报售粮计划,也可以在所种植的乡镇分开申报,但必须在所种植的乡镇分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安排计划,计划经公示3 天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盖章(一式三份)并经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代表签字(或盖章)认可后,乡镇人民政府、收购企业、乡镇财政所各一份。
3.乡镇人民政府在分解安排计划时要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联系,特别是在安排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计划时,不能出现重复分配的现象。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计划应分配给实际种植的生产者,同一种植土地只能分配一次,不得重复。
4.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计划底册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计划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种粮农户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
5.《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单》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二)粮食收购的流程
1.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确定的粮食收购企业作为我县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
2.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收购进度及收购意向调整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计划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
3.受托交售粮食计划的,必须要有稻谷生产者在其本人的《售粮计划单》上注明其自愿委托销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并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4.考虑到稻谷生产者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稻谷生产者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稻谷生产者的售粮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兑付给稻谷生产者,具体办法:由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含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姓名、银行存折账号等,于稻谷生产者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兑付给售粮稻谷生产者。没有“一折通”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一)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若需使用收购的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可向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收购的粮食。
(二)收购粮食的调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购粮食调拨工作。各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四)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
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
行,实行补贴兑现“一卡(折)通”。要坚持并完善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严明工作纪律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附件:鹿寨县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2021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 |||||
单位:吨、万元 | |||||
乡镇 |
收购地点 |
收购 计划 |
其中 |
补贴资金安排 | |
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 |
优质稻 (含专用稻) | ||||
黄冕镇 |
中心粮库 |
100 |
100 |
2.40 | |
平山镇 |
平山粮所 |
3100 |
2500 |
600 |
84.00 |
中渡镇 |
中渡粮所 |
2600 |
1800 |
800 |
75.20 |
导江乡 |
导江粮所 |
2200 |
1200 |
1000 |
68.80 |
江口乡 |
200 |
100 |
100 |
6.40 | |
寨沙镇 |
寨沙粮所 |
1200 |
1000 |
200 |
32.00 |
拉沟乡 |
100 |
100 |
2.40 | ||
四排镇 |
四排粮所 |
2400 |
1300 |
1100 |
75.20 |
鹿寨镇 |
石路粮点 |
1500 |
800 |
700 |
47.20 |
中心粮库 |
600 |
100 |
500 |
22.40 | |
合计 |
14000 |
9000 |
5000 |
416.00 |
鹿发改粮储发〔2021〕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1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