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发改粮储发【2022】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4 17:30
来源: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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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鹿发改发〔20228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鹿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14日

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

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购总量。2022年粮食收购总量为15000吨,其中普通籼稻10000吨,优质稻(含专用稻)5000吨。各乡镇计划按照《鹿寨县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附件)执行。

(二)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 17891-2017)三级以上,鉴于专用稻中的珍桂类品种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中等以上要求

(三)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6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6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2元/公斤。鉴于各乡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五)补贴对象。从事稻谷种植,并《售粮凭证单》自主售粮或按照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六)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稻谷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稻谷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稻谷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五)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有关材料,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粮食收购企业负责按照《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收购交售的粮食,及时兑付售粮款和对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进行造册送乡镇财政所,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负责做好粮食收购企业的普通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组织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申报稻谷补贴,负责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委会,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售粮申报主体,督促所辖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售粮的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工作要求

(一)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种粮的实际情况,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村委会。

2.为了提高售粮计划安排的准确性,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以各村委会为单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稻谷生产者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方式一:自主售粮申报。对所生产的粮食有自主售粮意愿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可以自行向村委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其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须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再由村委根据申报主体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情况,将售粮品种和计划安排到自主售粮主体。对于跨乡镇、跨村委会种粮主体须按稻田所在地分别向所属村委会申报。

方式二:委托售粮申报。鉴于当前我县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鼓励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对有售粮计划意愿但无自主售粮能力的种粮农户可以委托代售主体向村委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受托代售主体申请时须提供《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村委会,一份在售粮时交给粮食收购企业),其中明确受托代售主体信息、委托销售粮食农户姓名、住址,售粮品种、数量,“一卡(折)通”账号、联系电话等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同时委托销售粮食农户须为本村委会农户,由村委会核实后将售粮的品种和计划安排到受托代售主体。

不论何种方式,村委会将以上售粮计划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一式四份)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后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3.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售粮申报主体。

4.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委会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申报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委会可在不突破本村委会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5.《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二)粮食收购的流程

1.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确定的粮食收购企业作为我县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

2.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严禁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格处理。

3.考虑到申报主体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在完成其售粮计划后由粮食收购企业收回留存。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在获得委托售粮农户的粮食时须同时向委托售粮农户支付粮款,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服务费用。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户名、银行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折)通”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稻谷生产者委托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将受托代售主体实际交售粮食品种和数量,对应到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等稻谷生产者,将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户名、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一卡(折)通”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折)通”兑付给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

不论何种方式售粮,特殊情况下没有“一卡(折)通”的稻谷生产者,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四)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和粮食收购补贴等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检查稻谷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收购的品种质量和价格、收购流程、售粮款和有关补贴资金兑现等内容。在市县级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的基础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设区市中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1家收购企业,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户种粮农户或新型粮食生产主体进行检查。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一)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若需使用收购的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可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收购的粮食。

(二)收购粮食的调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购粮食调拨工作。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四)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粮食和物资储备、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

行,实行补贴兑现“一卡(折)通”。要坚持并完善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工作纪律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附件:鹿寨县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714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乡镇

收购地点

收购

计划

其中

补贴资金安排

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

优质稻

(含专用稻)

黄冕镇

中心粮库

120

70

50

3.96

平山镇

平山粮所

3400

2900

500

101.20

中渡镇

中渡粮所

2550

1750

800

81.00

导江乡

导江粮所

2100

1100

1000

70.80

江口乡

180

80

100

6.24

寨沙镇

寨沙粮所

1400

1100

300

42.80

拉沟乡

100

100


2.80

四排镇

四排粮所

3000

2100

900

94.80

鹿寨镇

石路粮点

1300

500

800

46.00

中心粮库

850

300

550

30.40

合计


15000

10000

5000

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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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发改粮储发【2022】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4 17:30 来源: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

鹿发改发〔20228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鹿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7月14日

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

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购总量。2022年粮食收购总量为15000吨,其中普通籼稻10000吨,优质稻(含专用稻)5000吨。各乡镇计划按照《鹿寨县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附件)执行。

(二)收购品种、质量要求。粮食收购的品种为普通籼稻、优质稻(含专用稻)。收购普通籼稻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中等以上,优质稻应符合国家优质稻谷标准(GB/T 17891-2017)三级以上,鉴于专用稻中的珍桂类品种主要用于米粉加工用粮,质量指标按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中等以上要求

(三)收购价格。普通籼稻2.64元/公斤,优质早籼稻(含专用稻)2.76元/公斤,优质晚籼稻3.12元/公斤。鉴于各乡镇种植的优质稻品种繁多,品质差异较大,对少数品质特优的品种,在顺价销售的原则下,收购价格可适当上浮;对个别品质较差的品种,收购价格可以适当下浮,下浮后的收购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适应优质稻市场价格变化,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商广粮发公司在上述情况及幅度内调整优质稻收购价格,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标准。普通籼稻每公斤补贴0.28元;优质稻每公斤补贴0.4元。

(五)补贴对象。从事稻谷种植,并《售粮凭证单》自主售粮或按照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售卖稻谷给粮食收购企业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仅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属于补贴对象。

(六)收购时间。普通籼稻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1月30日,优质稻为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

三、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稻谷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做好粮食收购计划的核实工作,按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稻谷补贴资金,办理稻谷补贴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稻谷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稻谷市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及种植成本调查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粮食收购工作。负责核查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粮面积等相关信息资料,并为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辖区内稻谷生产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清单等相关信息资料。

(五)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上报粮食收购企业名单,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工作,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有关材料,收购稻谷生产者当年生产的粮食。粮食收购企业负责按照《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收购交售的粮食,及时兑付售粮款和对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进行造册送乡镇财政所,并对所收购入库的粮食质量负责。

(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寨县支行负责做好粮食收购企业的普通籼稻贷款工作,及时足额做好资金的供应。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组织辖区内的稻谷生产者申报稻谷补贴,负责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村委会,督促辖区内相关村委会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组织村委会将粮食收购计划合理安排到售粮申报主体,督促所辖财政所按规定及时向售粮的稻谷生产者支付补贴款。

四、工作要求

(一)粮食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

1.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种粮的实际情况,将县级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分解到各村委会。

2.为了提高售粮计划安排的准确性,按照售粮自愿的原则,以各村委会为单位,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稻谷生产者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方式一:自主售粮申报。对所生产的粮食有自主售粮意愿的稻谷生产者(含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种粮主体,可以自行向村委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其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须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再由村委根据申报主体的实际种植面积(含在自己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和耕种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的面积)情况,将售粮品种和计划安排到自主售粮主体。对于跨乡镇、跨村委会种粮主体须按稻田所在地分别向所属村委会申报。

方式二:委托售粮申报。鉴于当前我县不少农村家庭缺少售粮劳动力和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鼓励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开展代售粮食服务。对有售粮计划意愿但无自主售粮能力的种粮农户可以委托代售主体向村委提出售粮计划申请,受托代售主体申请时须提供《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村委会,一份在售粮时交给粮食收购企业),其中明确受托代售主体信息、委托销售粮食农户姓名、住址,售粮品种、数量,“一卡(折)通”账号、联系电话等并经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签字按手印,同时委托销售粮食农户须为本村委会农户,由村委会核实后将售粮的品种和计划安排到受托代售主体。

不论何种方式,村委会将以上售粮计划填制《售粮计划安排表》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一式四份)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后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财政所、村委会各一份。

3.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的《售粮计划安排表》标明的情况,填制《售粮凭证单》或《委托售粮凭证单》,加盖公章后由村委会发放给相关售粮申报主体。

4.收购工作开展后,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与相关村委会沟通联系,及时反馈粮食收购进展情况,对于已经安排的计划如果原申报主体不及时售粮或改变售粮意愿的,村委会可在不突破本村委会计划数量的情况下进行重新调整安排。

5.《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售粮计划安排表》《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汇总表》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二)粮食收购的流程

1.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确定的粮食收购企业作为我县粮食收购主体进行粮食收购。

2.粮食收购企业要在收粮现场张榜公示本企业收购计划、收购价格、补贴标准、收购进度等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按《粮食委托收购合同》规定的区域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粮食,没有《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的,不得作为粮食计划收购。严禁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格处理。

3.考虑到申报主体售粮时难以准确把握数量,往往出现多送或少送的现象,对超计划多送部分,可在不突破本企业收购计划的前提下,与其他售粮少送部分进行调剂予以收购,原则上多送部分的调剂量最多不超过10%。《售粮凭证单》委托售粮凭证单》在完成其售粮计划后由粮食收购企业收回留存。在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粮食收购要以稻谷生产者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其卖粮,鼓励稻谷生产者履约售粮。

4.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开展代售粮食服务的粮食经纪人、农民合作社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经营主体,在获得委托售粮农户的粮食时须同时向委托售粮农户支付粮款,开展代售粮食服务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合理的服务费用。

(三)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1.稻谷生产者自主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粮食收购情况将稻谷生产者实际交售的粮食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以及户名、银行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折)通”兑付给稻谷生产者。

2.稻谷生产者委托售粮方式,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资金兑现办法:由粮食收购企业将受托代售主体实际交售粮食品种和数量,对应到委托销售粮食农户等稻谷生产者,将委托销售粮食农户户名、品种、数量、补贴金额、“一卡(折)通”账号等,于售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自收到底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卡(折)通”兑付给委托销售粮食的稻谷生产者。

不论何种方式售粮,特殊情况下没有“一卡(折)通”的稻谷生产者,其售粮补贴资金可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兑现。

(四)加强稻谷补贴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稻谷生产者售粮补贴和粮食收购补贴等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检查稻谷收购计划的分解安排、收购的品种质量和价格、收购流程、售粮款和有关补贴资金兑现等内容。在市县级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的基础上,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对设区市中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1家收购企业,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户种粮农户或新型粮食生产主体进行检查。

五、收购粮食的粮权及其他

(一)粮权及用途

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转为自治区储备收购的粮食,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组织转储验收。普通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优质稻(含专用稻)全部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由广粮发公司统一承储并负责包干轮换。收购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若需使用收购的粮食作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可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收购的粮食。

(二)收购粮食的调拨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原则下达收购粮食的调拨计划。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收购粮食调拨工作。粮食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配合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做好粮食调拨工作,对拒不执行计划、不配合调拨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具体兑现方式

粮食收购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地收购普通籼稻计划拨付至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再由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收购进度预拨给相关粮食收购企业,最后根据粮食收购验收实绩,经自治区储备粮集团公司审核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储备局后据实核拨。

(四)卫生指标超标粮食的处置

对卫生指标超标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补贴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发改、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粮食和物资储备、农发行等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多形式宣传,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稻谷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

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

行,实行补贴兑现“一卡(折)通”。要坚持并完善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四)严明工作纪律

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严禁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等到县外和区外收购采购粮食来交售,违者一经查实将按照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所禁止的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行为严肃处理。

附件:鹿寨县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714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2022年粮食收购计划及补贴资金安排表




           单位:吨、万元

乡镇

收购地点

收购

计划

其中

补贴资金安排

普通籼稻(含普通中晚籼稻)

优质稻

(含专用稻)

黄冕镇

中心粮库

120

70

50

3.96

平山镇

平山粮所

3400

2900

500

101.20

中渡镇

中渡粮所

2550

1750

800

81.00

导江乡

导江粮所

2100

1100

1000

70.80

江口乡

180

80

100

6.24

寨沙镇

寨沙粮所

1400

1100

300

42.80

拉沟乡

100

100


2.80

四排镇

四排粮所

3000

2100

900

94.80

鹿寨镇

石路粮点

1300

500

800

46.00

中心粮库

850

300

550

30.40

合计


15000

10000

5000

480.00

鹿发改粮储发【2022】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稻谷补贴与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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