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
为切实做好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9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5〕1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5年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9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5〕1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5年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县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县农业农村局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记录档案。未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山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开展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乡镇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并组织抓好实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疫苗失效、积压、浪费;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户要实现“先打后补”全覆盖;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市场机制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免疫注射、检测评价等服务,协助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四)加强技术培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养殖场(户)等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动物免疫时,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督促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全县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乡镇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等方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实现免疫服务范围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送紧急免疫情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统计本辖区内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八、经费支持
2025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切块下达到县级,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犬只狂犬病免疫方案
5.猪瘟免疫方案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7.新城疫免疫方案
8.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9.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印发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初免3~4周后进行二次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1天后,HI 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 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 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和病毒样颗粒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 、固相竞争ELISA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或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抗体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可每年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 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方法检测抗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犬只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使用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 母源抗体消长等情况,科学制定适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用活疫苗进行初免,根据抗体消长情况,可在间隔1个月后二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 方法
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 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生长育肥猪可在3周龄或3周龄以上时接种;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接种,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接种。
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仔猪可在2~3 周龄接种;生产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接种,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接种。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阴性场不使用疫苗;原种、祖代和父母代种猪场,可停止使用疫苗,实施净化;种公猪站,不使用疫苗。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措施,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的后备母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实施全进全出管理,逐步过渡到阳性稳定或阴性猪场。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与本场流行毒株匹配 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809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 ELISA 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 14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三免;17~18周龄或开产前,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加强免疫。
肉鸽:25~30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二免。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加强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6550《新城疫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 (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 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活疫苗对60~90日龄牛进行免疫,之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用牛结节性*********灭活疫苗,对3月龄以上牛进行初免,21天后二免,之后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免疫方法
山羊痘活疫苗使用5倍剂量(羊),皮内接种;牛结节性*********灭活疫苗肌肉注射。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灭活疫苗。
附件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县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在3~8月龄进行免疫,羊在3~6月龄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遵照疫苗说明书明确的接种剂量和途径实施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推荐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选择基因缺失活疫苗。
五、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按照 GB/T 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推荐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ELISA方法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3~6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免疫羊群抗体转阳率不低于70%,免疫牛群抗体转阳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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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
为切实做好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9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5〕1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5年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9号)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农通字〔2025〕1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25年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县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县农业农村局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建立真实、完整的免疫记录档案。未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山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开展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开展免疫技术指导,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乡镇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并组织抓好实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防止疫苗失效、积压、浪费;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自行申领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户要实现“先打后补”全覆盖;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确保免疫密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市场机制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免疫注射、检测评价等服务,协助推动“先打后补”工作有效落实。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四)加强技术培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养殖场(户)等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动物免疫时,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督促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全县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乡镇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等方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实现免疫服务范围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送紧急免疫情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统计本辖区内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八、经费支持
2025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切块下达到县级,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4.犬只狂犬病免疫方案
5.猪瘟免疫方案
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7.新城疫免疫方案
8.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9.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印发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初免3~4周后进行二次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紧急免疫。重点强化水禽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21天后,HI 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 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综合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 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和病毒样颗粒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 、固相竞争ELISA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或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抗体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可每年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 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方法检测抗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犬只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使用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 母源抗体消长等情况,科学制定适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用活疫苗进行初免,根据抗体消长情况,可在间隔1个月后二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 方法
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 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生长育肥猪可在3周龄或3周龄以上时接种;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接种,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接种。
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仔猪可在2~3 周龄接种;生产母猪和后备母猪,在配种前3~4周进行接种,此后,每次配种前进行加强接种。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阴性场不使用疫苗;原种、祖代和父母代种猪场,可停止使用疫苗,实施净化;种公猪站,不使用疫苗。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措施,实施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的后备母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实施全进全出管理,逐步过渡到阳性稳定或阴性猪场。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 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与本场流行毒株匹配 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809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 ELISA 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 14日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使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三免;17~18周龄或开产前,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加强免疫。
肉鸽:25~30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二免。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加强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6550《新城疫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 (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 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活疫苗对60~90日龄牛进行免疫,之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用牛结节性*********灭活疫苗,对3月龄以上牛进行初免,21天后二免,之后每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三、免疫方法
山羊痘活疫苗使用5倍剂量(羊),皮内接种;牛结节性*********灭活疫苗肌肉注射。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灭活疫苗。
附件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县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在3~8月龄进行免疫,羊在3~6月龄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遵照疫苗说明书明确的接种剂量和途径实施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推荐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选择基因缺失活疫苗。
五、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按照 GB/T 18646《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推荐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ELISA方法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3~6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免疫羊群抗体转阳率不低于70%,免疫牛群抗体转阳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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