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发〔2025〕2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9 11:00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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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鹿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监管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202569

(此件主动公开)

鹿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监管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柳州市水环境质量、守住柳州水质冠军金字招牌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秩序,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生猪养殖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三不原则(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严厉查处生猪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严格防控生猪养殖污染,全面提高粪污治理水平,实现生猪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流域水质优良做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

全县年出栏500头及以上或存栏3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生猪养殖空间布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防风险、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核查,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保护风景名胜区、喀斯特地貌环境敏感脆弱区降低生猪养殖对流域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环境)风险,原则上中渡镇、平山镇不再新批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二)实施生猪养殖项目联审。1.初步选址。养殖业主编制拟使用地块的初步规划或设施建设方案,与土地使用权属人达成共识后向养殖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和邀请乡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预审同意后,并形成预审报告。由村民委员会向群众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公告无异议后,养殖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联审申请。2.实行生猪养殖行业入驻联审制度,所有新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入驻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联审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和邀请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审查联审,部门联审充分考虑用地属性、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地下水环境、饮水用水安全、疫情防控、村庄分布等问题,进一步确保项目选址合理性,减轻养殖企业入驻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联审后无异议的,由联审部门共同出具选址风险评估报告。占用林地的需缴纳林地占用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养殖业主凭出具的选址风险评估报告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

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原则上全县不再新批建存栏2500头以下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

(三)有序推进“一禁、二表、三分离”要求。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一禁:

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督促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养殖场限期改造提升。二表: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三分离: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

(四)推进粪污科学规范处理,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全县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要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等有关要求,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整体提升粪污处理水平。

1.存栏25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要求。必须按要求建设异位发酵床等高效粪污处置设施,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液体粪污的,要求做到:1)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有效隔离,确保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随时可进入治污区开展实时监管。2)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设计生猪存栏量(存栏规模按1.2平方米猪舍面积1猪进行计算);(3)配套供氧、除臭和翻抛等设施设备。依据20259月底前完成中渡镇、平山镇,2025年底前完成其余乡镇大型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技术升级改造。

2.存栏2500头以下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其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要求。已建成的生猪养殖场,县农业农村局分步推进开展粪污处理技术升级改造,鼓励养殖企业优先使用异位发酵床等高效粪污处置工艺,做到污染物不外排。采用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沼肥还田利用)的,按猪舍面积界定的最大存栏量配套建设与养殖数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要求做到:(1)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有效隔离,确保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随时可进入治污区开展实时监管。(2采用“集粪池-固液分离-发酵池-储液池-种植消纳”粪污处理模式;3存栏规模按1.2平方米猪舍面积1猪进行计算;(4每头存栏生猪建设集粪池0.1立方米、发酵0.2立方米11用,确保发酵时间足够)、储液池0.2立方米,同时配套种植消纳地0.4;(5)建设应急池,降低雨季种植消纳过程环境风险,应急池0.1立方米/头肉猪。(6)配套相应的固液分离设备;(7)堆粪棚要采取防雨措施,采用混凝土浇筑防渗。每头存栏猪建设有效堆粪容积0.1立方米;(8)粪污消纳地面积,需提供有效的用地协议书,铺设与消纳地相匹配、带开关的消纳管网,消纳管网采取主管+支管网格模式,支管直径不大于20毫米。92025年底前完成以上建设

(五)实施养殖场智能化监控、监测管理。分布推进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智能管理,20259月底前完成中渡镇、平山镇大型生猪养殖场(存栏25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智能化管理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养殖场业主:(1)在废水收集区域、废水处置区域、氧化塘或暂存池、养殖废物自行综合利用区域、猪粪渣外运综合利用处置等重点区域安装有夜视、存储回放等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2)在废水利用前的重点点位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废水存量;(3)所有监控信号要联网、共享。水利部门指导养殖场业主安装水资源用水监控表。

(六)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督促指导养殖场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好台账分类归档备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巡查,各辖区村委或社区发现排污隐患或收到线索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形成问题清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督促养殖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

(七)严格超规模养殖场管理。各乡镇应定期核查养殖规模,发现备案养殖规模为大型生猪养殖规模(存栏25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以下但实际养殖数量达到大型生猪养殖规模的,一是函告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养殖业主完善环评相关手续;二是县农业农局指导养殖业主开展粪污处理技术升级改造,采用异位发酵床等先进粪污处理工艺,实现污水零排放。三是养殖业主拒不配合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该养殖场合作公司暂停供给其猪苗,待整改完成后再行养殖。

(八)鼓励引进第三方粪污处理专业公司。鼓励依托畜禽粪污整县项目引进第三方粪污处理专业公司,利用第三方粪污处理专业公司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对生猪养殖场粪污进行全程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建立健全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不断促进畜禽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专项督查、动态监管和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养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及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养殖业主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全过程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流动宣传车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大范围的宣传引导,向广大养殖场宣传畜牧业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养殖业主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和水平,同时通过送政策、送技术等,帮助养殖业主走好绿色转型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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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鹿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监管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

202569

(此件主动公开)

鹿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监管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柳州市水环境质量、守住柳州水质冠军金字招牌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秩序,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生猪养殖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三不原则(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严厉查处生猪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严格防控生猪养殖污染,全面提高粪污治理水平,实现生猪养殖规范管理和绿色转型,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流域水质优良做出积极贡献。

二、适用范围

全县年出栏500头及以上或存栏3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场。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生猪养殖空间布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防风险、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加强生猪实际养殖规模和指标匹配核查,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保护风景名胜区、喀斯特地貌环境敏感脆弱区降低生猪养殖对流域水环境(特别是地下水环境)风险,原则上中渡镇、平山镇不再新批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二)实施生猪养殖项目联审。1.初步选址。养殖业主编制拟使用地块的初步规划或设施建设方案,与土地使用权属人达成共识后向养殖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和邀请乡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预审同意后,并形成预审报告。由村民委员会向群众公告设施建设方案,公告无异议后,养殖业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生猪养殖建设项目联审申请。2.实行生猪养殖行业入驻联审制度,所有新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入驻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联审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和邀请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审查联审,部门联审充分考虑用地属性、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地下水环境、饮水用水安全、疫情防控、村庄分布等问题,进一步确保项目选址合理性,减轻养殖企业入驻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联审后无异议的,由联审部门共同出具选址风险评估报告。占用林地的需缴纳林地占用费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审批手续。养殖业主凭出具的选址风险评估报告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

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原则上全县不再新批建存栏2500头以下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

(三)有序推进“一禁、二表、三分离”要求。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一禁:

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督促不符合干清粪要求的养殖场限期改造提升。二表: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三分离: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

(四)推进粪污科学规范处理,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全县规模生猪养殖企业要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等有关要求,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整体提升粪污处理水平。

1.存栏25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要求。必须按要求建设异位发酵床等高效粪污处置设施,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液体粪污的,要求做到:1)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有效隔离,确保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随时可进入治污区开展实时监管。2)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设计生猪存栏量(存栏规模按1.2平方米猪舍面积1猪进行计算);(3)配套供氧、除臭和翻抛等设施设备。依据20259月底前完成中渡镇、平山镇,2025年底前完成其余乡镇大型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技术升级改造。

2.存栏2500头以下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其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要求。已建成的生猪养殖场,县农业农村局分步推进开展粪污处理技术升级改造,鼓励养殖企业优先使用异位发酵床等高效粪污处置工艺,做到污染物不外排。采用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沼肥还田利用)的,按猪舍面积界定的最大存栏量配套建设与养殖数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要求做到:(1)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有效隔离,确保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随时可进入治污区开展实时监管。(2采用“集粪池-固液分离-发酵池-储液池-种植消纳”粪污处理模式;3存栏规模按1.2平方米猪舍面积1猪进行计算;(4每头存栏生猪建设集粪池0.1立方米、发酵0.2立方米11用,确保发酵时间足够)、储液池0.2立方米,同时配套种植消纳地0.4;(5)建设应急池,降低雨季种植消纳过程环境风险,应急池0.1立方米/头肉猪。(6)配套相应的固液分离设备;(7)堆粪棚要采取防雨措施,采用混凝土浇筑防渗。每头存栏猪建设有效堆粪容积0.1立方米;(8)粪污消纳地面积,需提供有效的用地协议书,铺设与消纳地相匹配、带开关的消纳管网,消纳管网采取主管+支管网格模式,支管直径不大于20毫米。92025年底前完成以上建设

(五)实施养殖场智能化监控、监测管理。分布推进全县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智能管理,20259月底前完成中渡镇、平山镇大型生猪养殖场(存栏25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智能化管理试点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养殖场业主:(1)在废水收集区域、废水处置区域、氧化塘或暂存池、养殖废物自行综合利用区域、猪粪渣外运综合利用处置等重点区域安装有夜视、存储回放等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2)在废水利用前的重点点位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废水存量;(3)所有监控信号要联网、共享。水利部门指导养殖场业主安装水资源用水监控表。

(六)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巡查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养殖场粪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督促指导养殖场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做好台账分类归档备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巡查,各辖区村委或社区发现排污隐患或收到线索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形成问题清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督促养殖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形成工作闭环

(七)严格超规模养殖场管理。各乡镇应定期核查养殖规模,发现备案养殖规模为大型生猪养殖规模(存栏2500头以上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以下但实际养殖数量达到大型生猪养殖规模的,一是函告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养殖业主完善环评相关手续;二是县农业农局指导养殖业主开展粪污处理技术升级改造,采用异位发酵床等先进粪污处理工艺,实现污水零排放。三是养殖业主拒不配合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该养殖场合作公司暂停供给其猪苗,待整改完成后再行养殖。

(八)鼓励引进第三方粪污处理专业公司。鼓励依托畜禽粪污整县项目引进第三方粪污处理专业公司,利用第三方粪污处理专业公司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对生猪养殖场粪污进行全程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建立健全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升工作长效机制,将排查、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不断促进畜禽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实行定期排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专项督查、动态监管和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养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及以资源化利用为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养殖业主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全过程开展资源化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流动宣传车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大范围的宣传引导,向广大养殖场宣传畜牧业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养殖业主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和水平,同时通过送政策、送技术等,帮助养殖业主走好绿色转型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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