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发〔2026〕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3 08:25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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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2026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6313

(此件主动公开)

鹿寨县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稳定提升我县稻谷生产能力促进全县粮食均衡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2026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补贴资金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2026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以及历年结余资金等,分配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资金统一用于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其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水稻高产攻关行动(早稻“一喷多促”)项目。不得另行调剂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非粮化”支出。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补贴范围:在全县有水稻种植的乡镇实施。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实际种植面积。

2.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的种植者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鼓励在兼顾普通种植户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及规模经营主体适度倾斜。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合理确定倾斜幅度,不得将小农户排除在补贴发放之外,切实支持保护好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符合本县申报条件的稻谷生产补贴者可自愿申报补贴。其中水稻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应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并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稻谷生产补贴由稻谷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给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三)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对在本县规定时间申报的稻谷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68月中旬前完成申报。稻谷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的)、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我县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实施:

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全县统一每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和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

1.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全县核实的一季早稻面积+中稻面积+一季晚稻面积+种植双季稻稻田面积×2×1.5)。

2.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种植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种植双季稻的,按双季稻面积(复种)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

3.原则上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县财政局。

2.补贴资金的兑现。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兑现的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县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兑付给补贴对象,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严禁采取实物补贴方式发放资金。其中,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

3.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2610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县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工作流程;指导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及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对全县稻谷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做好“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按时下达或核拨补贴资金,并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退回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以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部门申请做好“一卡通”管理系统权限分配。

全县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发放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县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在自治区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督促辖区各乡镇做好补贴发放相关配合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县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对本县稻谷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指导督促种植者落实水稻高产攻关相关技术措施,指导辖区内组织做好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将补贴对象的所有信息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安排。全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严格发放程序。各乡镇要多渠道、充分做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在官网等及时公布稻谷生产补贴政策清单,同时,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稻谷生产补贴发放应在村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鼓励各地通过公示栏、喇叭广播、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公示。

(三)严格审批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等环节责任。各部门各乡镇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等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补贴申请资格,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目标价格补贴(稻谷)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要通过官网、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等媒介,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强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要加强“一卡通”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确保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稻谷生产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信息有效衔接,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分类、变更和完善,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将稻谷生产补贴申报面积与土地确权登记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简化、优化补贴申领程序,鼓励通过数字化平台等方式申报、审核,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核实种植面积、种植状况等相关基础数据方面的应用。

(六)加强绩效管理。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对各设区市绩效目标进行分解[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提前下达2026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25146号)等文件]。要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出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对照自治区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形成本县绩效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与粮食相关预算资金分配和粮食安全考核等挂钩,确保“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四、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登记造册—乡级审核—公开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资金—项目总结”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区级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贴范围、对象、补贴面积依据、补贴标准,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等。于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下发后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本县实施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二)政策宣传发动。稻谷生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补贴工作,确保宣传到位,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应补尽补,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信息包括申报人、身份证号码、申报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

(四)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县级联合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乡(镇、街道办)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特别是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加强大数据核实比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依法依规处理。

(七)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县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于20261030日前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十)做好项目总结。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绩效自评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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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农发〔2026〕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3 08:25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鹿寨县2026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6313

(此件主动公开)

鹿寨县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

为支持深化稻谷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稳定提升我县稻谷生产能力促进全县粮食均衡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县2026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补贴资金使用

(一)补贴资金来源和用途

中央财政下达我县的2026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以及历年结余资金等,分配农业农村部门的补贴资金统一用于实施稻谷生产补贴,其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水稻高产攻关行动(早稻“一喷多促”)项目。不得另行调剂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非粮化”支出。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1.补贴范围:在全县有水稻种植的乡镇实施。具体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稻谷的实际种植面积。

2.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的种植者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鼓励在兼顾普通种植户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及规模经营主体适度倾斜。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合理确定倾斜幅度,不得将小农户排除在补贴发放之外,切实支持保护好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符合本县申报条件的稻谷生产补贴者可自愿申报补贴。其中水稻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应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并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稻谷生产补贴由稻谷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以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给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三)稻谷生产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对在本县规定时间申报的稻谷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68月中旬前完成申报。稻谷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的)、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我县按照以下方案进行实施:

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全县统一每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方法测算补贴标准和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

1.测算每亩补贴标准公式:每亩补贴标准=(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上年结余资金)÷(全县核实的一季早稻面积+中稻面积+一季晚稻面积+种植双季稻稻田面积×2×1.5)。

2.计算生产者补贴面积方法:种植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种植双季稻的,按双季稻面积(复种)的1.5倍计算补贴面积。

3.原则上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

(五)补贴资金的下达和兑现。

1.补贴资金的下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至县财政局。

2.补贴资金的兑现。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兑现的稻谷生产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县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兑付给补贴对象,原则上全部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不允许现金兑付,严禁采取实物补贴方式发放资金。其中,发放给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具体详见工作流程。

3.补贴资金发放时间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2610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职责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县财政局审核;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县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及实施工作流程;指导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及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对全县稻谷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会同县财政局做好“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政专户有关规定按时下达或核拨补贴资金,并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办理补贴资金结算、退回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以及加强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部门申请做好“一卡通”管理系统权限分配。

全县要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负责协调辖区内各部门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发放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县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在自治区稻谷生产补贴实施方案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督促辖区各乡镇做好补贴发放相关配合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县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对本县稻谷生产技术提高等进行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各乡镇核实稻谷生产者种植情况、指导督促种植者落实水稻高产攻关相关技术措施,指导辖区内组织做好申报稻谷有关补贴和稻谷生产者信息的收集、录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将补贴对象的所有信息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汇总申报补贴相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安排。全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严格发放程序。各乡镇要多渠道、充分做好稻谷生产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在官网等及时公布稻谷生产补贴政策清单,同时,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群众满意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做好补贴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稻谷生产补贴发放应在村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鼓励各地通过公示栏、喇叭广播、网站、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公示。

(三)严格审批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等环节责任。各部门各乡镇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单位等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填报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补贴申请资格,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目标价格补贴(稻谷)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要通过官网、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等媒介,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强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五)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要加强“一卡通”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确保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稻谷生产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信息有效衔接,对不准确、不完整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进行分类、变更和完善,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将稻谷生产补贴申报面积与土地确权登记面积、实际耕地面积等进行横向比对,相互验证;将上下年度间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对象等进行纵向比对,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补贴对象进行重点分析。简化、优化补贴申领程序,鼓励通过数字化平台等方式申报、审核,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核实种植面积、种植状况等相关基础数据方面的应用。

(六)加强绩效管理。对稻谷生产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对各设区市绩效目标进行分解[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提前下达2026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25146号)等文件]。要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出现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对照自治区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形成本县绩效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与粮食相关预算资金分配和粮食安全考核等挂钩,确保“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四、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登记造册—乡级审核—公开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资金—项目总结”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区级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贴范围、对象、补贴面积依据、补贴标准,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等。于自治区项目实施方案下发后在要求的时限内将本县实施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二)政策宣传发动。稻谷生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落实发动生产者申报补贴工作,确保宣传到位,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应补尽补,避免发生因宣传不到位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三)组织申报。稻谷生产补贴采取自愿申报制,申报主体向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其中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要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村(社区)委会审核、汇总、盖章后统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信息包括申报人、身份证号码、申报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

(四)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各申报对象材料(包括农户姓名或单位名称、补贴面积、水稻种植地点等内容),召开补贴面积审核会议,审核后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修正,必要时要进行二次公示。

(五)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申报、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全部信息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县级联合审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每个乡(镇、街道办)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5-20个农户进行核验。特别是对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申报面积排在本县前5名的,列为重点必查对象。加强大数据核实比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涉乡镇重新核实、公示,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进行通报和依法依规处理。

(七)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方案(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八)批复和公告。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的补贴对象、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收到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批复文件后,各乡镇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给补贴对象所在的村打印张贴补贴资金发放的公告。

(九)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核拨至县农业农村局(代发金融机构“一卡通”虚拟账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款发放到补贴对象的“一卡通”银行账户,于20261030日前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使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十)做好项目总结。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汇总本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绩效自评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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