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农字〔2026〕19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15 11:15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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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鹿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核验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农办机〔2026〕2号)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提升政策实施效能,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核验主要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验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信息。 购机者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 购买补贴机具发票、付款凭证等信息。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机具信息。 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结构配置信息、使用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 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牌证核发部门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

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受理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二)资料核验

1.购机者身份、购机发票等资料。

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2.银行卡(折)等资料。

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3.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

核对购机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延伸核查发票有效性、产销企业与购机者之间资金往来凭证。提示购机者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并由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4.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

(三)机具核验

核验的补贴机具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

1.机具铭牌。重点核验机具是否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购机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2.结构配置。 核验机具结构和主要配置等与鉴定(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产品变更确认报告或自主变更文件等的一致性。3.使用信息。 核验机具功能与主要用途一致性;将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前提条件的,核对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4.牌证信息。 对牌证管理机具,应先行办理牌证。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5.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需核验的其他信息。

重点核验机具(含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对部分机具功能与主要用途一致性等开展不定期回访。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的非重点核验机具,可按比例抽查核验。结合鹿寨县实际,重点核验机具范围明确为: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机具(含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糖料蔗收获机械(含联合收割机、割铺机、割堆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单台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非重点核验机具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耕整地机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县级抽查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当地初次出现的补贴机具,要加强地区适应性分析判断,在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结合鹿寨县丘陵地形实际,对丘陵山区适用的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耕整地机械,实行购机者自主申报、县级抽查核实的核验方式,由县农机中心组织已申请办理补贴的机主携带机具在常住地址正门拍摄门牌号以及机具铭牌、人机合影等照片及时报县农机中心购机补贴办理人员,县农机中心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县农机中心将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乡(镇)农服中心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核验。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

加强对集中购置单一产品、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不适用、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符、非正常销售季大量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及机具闲置不用、涉嫌非农用、作业量过少、拆解变卖、过早报废等异常情况的核查分析。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

(四)复核登记

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

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存档

所有申请补贴机具核验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

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与业务培训。充分动员农机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等力量参与核验。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明确岗位职责。鹿寨县核验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建立“县级核验员+乡镇协核员”两级队伍,县级核验员不少于3人,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协核员。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

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购机者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加强风险排查与违规处理

根据《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风险评估机制(试行)》要求,开展机具风险排查工作,对机具核验过程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查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依托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督管理系统,对筛查出金额较大、一户多领的情况,及时与申报台账比对分析,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开展进一步核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应集体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全面公开补贴对象、资金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及核验用车等工作经费,提高日常监管能力。

四、附则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鹿寨县农业农村局(鹿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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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农字〔2026〕19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15 11:15 来源: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鹿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

核验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农办机〔2026〕2号)文件精神,结合鹿寨县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提升政策实施效能,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核验主要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验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信息。 购机者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 购买补贴机具发票、付款凭证等信息。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须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机具信息。 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结构配置信息、使用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 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牌证核发部门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

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受理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二)资料核验

1.购机者身份、购机发票等资料。

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2.银行卡(折)等资料。

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3.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

核对购机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延伸核查发票有效性、产销企业与购机者之间资金往来凭证。提示购机者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并由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4.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

(三)机具核验

核验的补贴机具应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

1.机具铭牌。重点核验机具是否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购机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2.结构配置。 核验机具结构和主要配置等与鉴定(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产品变更确认报告或自主变更文件等的一致性。3.使用信息。 核验机具功能与主要用途一致性;将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前提条件的,核对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4.牌证信息。 对牌证管理机具,应先行办理牌证。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5.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需核验的其他信息。

重点核验机具(含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并对部分机具功能与主要用途一致性等开展不定期回访。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的非重点核验机具,可按比例抽查核验。结合鹿寨县实际,重点核验机具范围明确为: 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机具(含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糖料蔗收获机械(含联合收割机、割铺机、割堆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单台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非重点核验机具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耕整地机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县级抽查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当地初次出现的补贴机具,要加强地区适应性分析判断,在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结合鹿寨县丘陵地形实际,对丘陵山区适用的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耕整地机械,实行购机者自主申报、县级抽查核实的核验方式,由县农机中心组织已申请办理补贴的机主携带机具在常住地址正门拍摄门牌号以及机具铭牌、人机合影等照片及时报县农机中心购机补贴办理人员,县农机中心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县农机中心将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乡(镇)农服中心工作人员开展联合核验。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

加强对集中购置单一产品、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不适用、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符、非正常销售季大量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及机具闲置不用、涉嫌非农用、作业量过少、拆解变卖、过早报废等异常情况的核查分析。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

(四)复核登记

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

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资料存档

所有申请补贴机具核验资料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

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与业务培训。充分动员农机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等力量参与核验。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明确岗位职责。鹿寨县核验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建立“县级核验员+乡镇协核员”两级队伍,县级核验员不少于3人,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协核员。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

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购机者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加强风险排查与违规处理

根据《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风险评估机制(试行)》要求,开展机具风险排查工作,对机具核验过程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查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依托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督管理系统,对筛查出金额较大、一户多领的情况,及时与申报台账比对分析,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开展进一步核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应集体研究决策。

(四)严格监督管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鼓励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全面公开补贴对象、资金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及核验用车等工作经费,提高日常监管能力。

四、附则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鹿寨县农业农村局(鹿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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