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30 17:52
来源:鹿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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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 630

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效配合,加强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共建共享力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鹿寨县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共享和通报。

第三条 信息共享采用书面、电话、抄送、媒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部门间信息畅通。

第四条 共享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情况;

(二)社会组织前置许可失效情况;

(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非法社会组织线索;

(五)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应对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社会组织年检结果、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应于产生后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动态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涉及社会组织的财政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查询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综合评估社会组织资格条件。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综合研判,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执法。

第九条 民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不定期对涉企收费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条 涉及社会组织前置许可业务的单位,应将社会组织前置许可情况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渠道动态共享至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消除信息壁垒,主动、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中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予以说明。信息共享中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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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30 17:52 来源:鹿寨县民政局

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鹿寨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3 630

鹿寨县社会组织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效配合,加强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共建共享力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鹿寨县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共享和通报。

第三条 信息共享采用书面、电话、抄送、媒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部门间信息畅通。

第四条 共享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情况;

(二)社会组织前置许可失效情况;

(三)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非法社会组织线索;

(五)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五条 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应对社会组织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社会组织年检结果、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应于产生后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动态管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在涉及社会组织的财政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查询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综合评估社会组织资格条件。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综合研判,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联合开展执法。

第九条 民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不定期对涉企收费的社会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条 涉及社会组织前置许可业务的单位,应将社会组织前置许可情况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渠道动态共享至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消除信息壁垒,主动、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 信息共享中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予以说明。信息共享中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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