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鹿寨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49号)文件精神,现将《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鹿寨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3〕49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提高全县主要粮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大豆、玉米等作物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村屯,积极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二)着力突破粮油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聚焦制约我县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切实解决我县粮油作物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问题,推进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促进粮油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标准化生产。
三、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2022年项目结余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下达我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30万元。2023年继续使用结余资金30万元,按本实施方案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二)补助范围
重点对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机械化播种、大豆、玉米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跨县提供水稻机械化育秧服务的,在服务主体的育秧中心所在县申请补助。在县内跨乡镇提供水稻、大豆、玉米等粮油作物各生产环节机械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在开展机械化服务所在乡镇申请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相同作业环节已享受其他财政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给补助对象。
(四)补助对象
采取补助服务主体的方式,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粮油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得向给自己流转的土地提供服务的主体发放补助,不得向相互为对方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几家主体发放补助,不得将资金用于购买实施装备、建设平台等非服务环节。
未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可归为小农户,确保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补助标准
根据(桂农厅发〔2023〕49号)文件,对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单个作业环节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等规定。制定补助标准如下:
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
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水稻无人机播种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40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单季植保作业服务不超过3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60元/吨,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20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60元/亩。
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
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38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38元/亩,水稻无人机播种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38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单季植保作业服务不超过3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58元/吨,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19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58元/亩。
四、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
我县辖区内具备全程或部分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愿意参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县农机中心申报并经同意备案后均可确定为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上年度已被确定为承接主体的服务组织,若没有违反项目实施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再参加遴选,直接认定为本年度的承接主体。其他县已通过遴选的承接主体需向我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提交通过遴选的证明材料,备案后即可作为我县的承接主体。申请遴选的服务主体还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服务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作业机具图片等)。
(4)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补助标准、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作业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等作为核定作业量的依据。
3.服务对象确认。服务主体完成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采取“签名+手印”方式进行作业量确认。
4.验收申请。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机械化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并向作业服务所在地乡镇提交申请验收。
5.组织验收。作业所在地乡镇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申请验收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作业核验办法对作业服务情况进行验收,根据作业特点,采取人工或信息化方式组织验收。各验收人员在作业验收表(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后盖章。
6.申请补助。各乡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验收后,服务主体根据验收数据,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将以下补助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县农机中心审核。
(1)服务主体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7)其他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终端平台数据、机械化作业的相片、影像等资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7.审核。针对服务主体提交上来的补助申请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进行审核。
8.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各乡镇,各乡镇在作业服务区域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附件6),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9.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补助申请材料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五、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落实,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按质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县农机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服务主体的各项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二)加强主体培育。加强指导,积极培育我县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确保承担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5家及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加快平台和终端推广使用。县级农机中心要加快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和终端的推广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效率。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及硬件设备的操作,开展服务合同网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量)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办理,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办理补贴。
(四)加大政策宣传。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撰写项目工作总结。
附件:1.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
2.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公示表(模板)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结算申请汇总表(模板)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申
报
书
申报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年份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内容 | |
实施地点 | |
申报服务主体 | |
资金补助方式 | 先服务后补助 |
申报服务主体能力及申报项目概要 | |
服务主体承诺 | 承诺: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及数据、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服务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
作业合同
甲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稻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作业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乙方自愿请甲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1.服务内容:
2.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服务地块位置:
4.服务面积/重量(亩/吨):
5.服务价格(元/亩、吨):
6.收费金额(元):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乙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2.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二)乙方责任:如果符合小农户范围,即没有从其他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处获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来实施农业生产的,按小农户补助标准执行,并承诺申报的作业补助地块没有进行过土地流转,若套取高标准补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作业服务内容: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住址(乡镇、村屯) | 联系电话 | 作业时间 | 作业地点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亩、吨) | 服务对象签名+手印 | 是否 满意 |
附件4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作业日期 | 作业地点(村屯) | 农作物 种类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 (亩、吨、盘) | 备注 |
合计 | ||||||||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
服务主体意见:
服务主体签字:
| 乡镇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4份,服务主体、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各1份。
附件5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卡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乡镇、村屯) | 作业时间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X |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作业类型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等机械化播种及收获。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各一份。
附件6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
公 示(模板)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发 〔2023〕XX号)文件精神,XX合作社2023年在鹿寨县XX乡(镇)XX村辖区内开展XX作业服务,作业补贴申请已通过乡(镇)验收及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向鹿寨县XX乡(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72-XXXXX)或鹿寨县农机中心(联系电话:0772-6812169)反映。
XX合作社申报项目作业补贴情况:
1.XX作业XX亩 补贴资金XX万元;
2.XX作业XX吨 补贴资金XX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补贴资金XX万元。
附件:XX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表公示表
鹿寨县XX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X月X日
附件
XX合作社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情况
公示表
序号 | 服务对象 | 作业类型 | 作业地点 | 作业日期 | 作业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X户 | X亩(吨) |
附件7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结算申请汇总表(模板)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金额(元)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卡号) | 联系电话 (手机) |
1 | A | 机械化育秧 | X亩 | ||||
2 | A | 机械化插秧 | X亩 | ||||
小计 | Y | ||||||
3 | B | 机械化插秧 | X亩 | ||||
4 | B | 机械化烘干 | X吨 | ||||
5 | B | 机械秸秆还田 | X亩 | ||||
小计 | Y | ||||||
合计 | Y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作业类型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等机械化播种及收获。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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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鹿寨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49号)文件精神,现将《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 鹿寨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
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广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桂农厅发〔2023〕49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提高全县主要粮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大豆、玉米等作物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村屯,积极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二)着力突破粮油作物的机械化生产薄弱环节。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聚焦制约我县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切实解决我县粮油作物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问题,推进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生产,促进粮油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标准化生产。
三、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2022年项目结余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下达我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30万元。2023年继续使用结余资金30万元,按本实施方案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二)补助范围
重点对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机械化播种、大豆、玉米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跨县提供水稻机械化育秧服务的,在服务主体的育秧中心所在县申请补助。在县内跨乡镇提供水稻、大豆、玉米等粮油作物各生产环节机械化服务的,服务主体在开展机械化服务所在乡镇申请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相同作业环节已享受其他财政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给补助对象。
(四)补助对象
采取补助服务主体的方式,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粮油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得向给自己流转的土地提供服务的主体发放补助,不得向相互为对方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几家主体发放补助,不得将资金用于购买实施装备、建设平台等非服务环节。
未实施土地流转的农户可归为小农户,确保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高于6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补助标准
根据(桂农厅发〔2023〕49号)文件,对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单个作业环节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等规定。制定补助标准如下:
1.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
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水稻无人机播种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40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单季植保作业服务不超过3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60元/吨,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20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60元/亩。
2.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
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38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38元/亩,水稻无人机播种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38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单季植保作业服务不超过3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58元/吨,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19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58元/亩。
四、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
我县辖区内具备全程或部分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愿意参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县农机中心申报并经同意备案后均可确定为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上年度已被确定为承接主体的服务组织,若没有违反项目实施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再参加遴选,直接认定为本年度的承接主体。其他县已通过遴选的承接主体需向我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提交通过遴选的证明材料,备案后即可作为我县的承接主体。申请遴选的服务主体还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服务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作业机具图片等)。
(4)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补助标准、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并将作业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等作为核定作业量的依据。
3.服务对象确认。服务主体完成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采取“签名+手印”方式进行作业量确认。
4.验收申请。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机械化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并向作业服务所在地乡镇提交申请验收。
5.组织验收。作业所在地乡镇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申请验收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作业核验办法对作业服务情况进行验收,根据作业特点,采取人工或信息化方式组织验收。各验收人员在作业验收表(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后盖章。
6.申请补助。各乡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验收后,服务主体根据验收数据,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将以下补助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县农机中心审核。
(1)服务主体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7)其他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终端平台数据、机械化作业的相片、影像等资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7.审核。针对服务主体提交上来的补助申请相关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进行审核。
8.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各乡镇,各乡镇在作业服务区域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附件6),县农业农村局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9.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补助申请材料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五、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落实,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按质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县农机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服务主体的各项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二)加强主体培育。加强指导,积极培育我县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确保承担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5家及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加快平台和终端推广使用。县级农机中心要加快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平台和终端的推广使用,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效率。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及硬件设备的操作,开展服务合同网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量)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办理,提高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办理补贴。
(四)加大政策宣传。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撰写项目工作总结。
附件:1.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
2.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公示表(模板)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结算申请汇总表(模板)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鹿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印发
附件1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
申
报
书
申报服务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年份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内容 | |
实施地点 | |
申报服务主体 | |
资金补助方式 | 先服务后补助 |
申报服务主体能力及申报项目概要 | |
服务主体承诺 | 承诺: 本单位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及数据、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时提交补助申请材料,如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
服务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
作业合同
甲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稻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作业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乙方自愿请甲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1.服务内容:
2.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服务地块位置:
4.服务面积/重量(亩/吨):
5.服务价格(元/亩、吨):
6.收费金额(元):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乙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2.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二)乙方责任:如果符合小农户范围,即没有从其他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处获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来实施农业生产的,按小农户补助标准执行,并承诺申报的作业补助地块没有进行过土地流转,若套取高标准补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作业服务内容: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住址(乡镇、村屯) | 联系电话 | 作业时间 | 作业地点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亩、吨) | 服务对象签名+手印 | 是否 满意 |
附件4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作业日期 | 作业地点(村屯) | 农作物 种类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 (亩、吨、盘) | 备注 |
合计 | ||||||||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
服务主体意见:
服务主体签字:
| 乡镇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4份,服务主体、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各1份。
附件5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卡号):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地址(乡镇、村屯) | 作业时间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标准 | 补贴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X |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盖章):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作业类型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等机械化播种及收获。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各一份。
附件6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
公 示(模板)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鹿寨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鹿农发 〔2023〕XX号)文件精神,XX合作社2023年在鹿寨县XX乡(镇)XX村辖区内开展XX作业服务,作业补贴申请已通过乡(镇)验收及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向鹿寨县XX乡(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72-XXXXX)或鹿寨县农机中心(联系电话:0772-6812169)反映。
XX合作社申报项目作业补贴情况:
1.XX作业XX亩 补贴资金XX万元;
2.XX作业XX吨 补贴资金XX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补贴资金XX万元。
附件:XX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表公示表
鹿寨县XX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X月X日
附件
XX合作社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情况
公示表
序号 | 服务对象 | 作业类型 | 作业地点 | 作业日期 | 作业量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X户 | X亩(吨) |
附件7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结算申请汇总表(模板)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 | 作业类型 | 作业量(亩、吨) | 补贴金额(元)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卡号) | 联系电话 (手机) |
1 | A | 机械化育秧 | X亩 | ||||
2 | A | 机械化插秧 | X亩 | ||||
小计 | Y | ||||||
3 | B | 机械化插秧 | X亩 | ||||
4 | B | 机械化烘干 | X吨 | ||||
5 | B | 机械秸秆还田 | X亩 | ||||
小计 | Y | ||||||
合计 | Y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作业类型包括水稻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烘干、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等机械化播种及收获。
2.本表打印一式三份,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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