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日下午,柳州市鹿寨县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原局长兼县职教中心主任、县兴鹿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湘文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刘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出的赃款457.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4年,刘湘文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工程老板阮某等7人(另案处理)提供本县教育集中区和县教育局包括设备安装,及教学仪器采购等工程项目信息,帮助他们顺利获得工程承包资格,共计收受7人所送现金、车库、轿车、红木家具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08.1万余元。同时,刘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还伙同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杨汉斌(已判刑)、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原经理沈彦孝(已判刑)收受广西文泽公司黄某、孔某订销教辅材料返点好处费147.87万元(其中刘湘文获49.2万余元)。以上共计556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湘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收受财物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湘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主动交纳部分罚金,视为其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黄柳霞 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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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下午,柳州市鹿寨县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原局长兼县职教中心主任、县兴鹿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湘文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刘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出的赃款457.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4年,刘湘文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工程老板阮某等7人(另案处理)提供本县教育集中区和县教育局包括设备安装,及教学仪器采购等工程项目信息,帮助他们顺利获得工程承包资格,共计收受7人所送现金、车库、轿车、红木家具等财物折合人民币408.1万余元。同时,刘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还伙同县教育局教研室原主任杨汉斌(已判刑)、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原经理沈彦孝(已判刑)收受广西文泽公司黄某、孔某订销教辅材料返点好处费147.87万元(其中刘湘文获49.2万余元)。以上共计556万余元。
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湘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共同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收受财物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湘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主动交纳部分罚金,视为其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黄柳霞 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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