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柳州11月28日讯(通讯员马本现 刘宝玲)近日,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乡镇党委书记和一起原村支书的贪污案件,两被告人均是在涉及民生工作中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鹿寨县四排镇原党委书记林春茂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鹿寨县检察机关指控,林春茂在时任寨沙镇镇长期间,授意时任该镇宣传、统战委员何某,通过刘某(另案起诉)签订了一份工程总造价为76870元的虚假合同,来套取阳鹿高速公路建设方原计划拨给村屯维修道路的10万元经费。虚假合同由林春茂审批签字后, 76900元经费顺利拨付到刘某的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账户,刘某再将部分钱款存到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完后卡上余额为100067.78元。2013年12月17日,刘某将余额为100067.78元的农行卡连同密码交给林春茂,此后,该张农行卡便一直由林春茂保管使用。另外,林春茂在担任寨沙镇镇长期间,刘某挂靠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寨沙镇政府的部分道路改造、排水沟清理、道路维修等工程,在这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感谢林春茂的支持和帮助,刘某听从林春茂的建议“主动让利”,分两次送予林春茂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至案发时,林春茂保管使用的刘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剩余额22561.17元,其他已被林春茂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林春茂到鹿寨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至移送审查起诉前,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春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套取政府资金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春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3167.7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春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鹿寨县寨沙镇拉庙村民委员会原党总支部书记黄正雄涉嫌贪污、行贿罪一案,经鹿寨县检察机关指控,2011—2015年间,黄正雄以拉庙村党总支部书记的身份协助寨沙镇党委、政府实施拉庙村危房改造项目。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黄正雄分别授意拉庙村村民委主任韦某、村民刘某(均另案起诉)二人可以帮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危房改造重建补助,但事前要跟农户谈好补助到账后必须分一半。过后,韦某及刘某按照黄正雄的意思,分别收集了拉庙村不符合领取危房改造重建补助的陆某德等57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户,后虚构事实并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969000元,其中,黄正雄亲自联系收集13户危改户材料,韦某负责联系收集21户危改户材料,刘某负责联系收集23户危改户材料。韦某和刘某在骗取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后与被告黄正雄共同分赃。另外,2013年至2016年间,为了获得时任寨沙镇村建站站长吴某(另案处理)的帮助,每年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及验收上得到相应的照顾,黄正雄分四次送给吴某财物共7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正雄以村党总支部书记的身份协助鹿寨县寨沙镇党委、政府实施拉庙村危房改造重建项目,基于黄正雄的身份及镇党委、政府的委托,被告人黄正雄属于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按照法律从事公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9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71000元,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鹿寨县法院将择日对两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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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四排镇原党委书记林春茂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经鹿寨县检察机关指控,林春茂在时任寨沙镇镇长期间,授意时任该镇宣传、统战委员何某,通过刘某(另案起诉)签订了一份工程总造价为76870元的虚假合同,来套取阳鹿高速公路建设方原计划拨给村屯维修道路的10万元经费。虚假合同由林春茂审批签字后, 76900元经费顺利拨付到刘某的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账户,刘某再将部分钱款存到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完后卡上余额为100067.78元。2013年12月17日,刘某将余额为100067.78元的农行卡连同密码交给林春茂,此后,该张农行卡便一直由林春茂保管使用。另外,林春茂在担任寨沙镇镇长期间,刘某挂靠鹿寨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寨沙镇政府的部分道路改造、排水沟清理、道路维修等工程,在这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感谢林春茂的支持和帮助,刘某听从林春茂的建议“主动让利”,分两次送予林春茂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至案发时,林春茂保管使用的刘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剩余额22561.17元,其他已被林春茂用于个人开支。2016年5月1日,被告人林春茂到鹿寨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至移送审查起诉前,其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春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套取政府资金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7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春茂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3167.7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春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鹿寨县寨沙镇拉庙村民委员会原党总支部书记黄正雄涉嫌贪污、行贿罪一案,经鹿寨县检察机关指控,2011—2015年间,黄正雄以拉庙村党总支部书记的身份协助寨沙镇党委、政府实施拉庙村危房改造项目。在实施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黄正雄分别授意拉庙村村民委主任韦某、村民刘某(均另案起诉)二人可以帮助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危房改造重建补助,但事前要跟农户谈好补助到账后必须分一半。过后,韦某及刘某按照黄正雄的意思,分别收集了拉庙村不符合领取危房改造重建补助的陆某德等57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账户,后虚构事实并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969000元,其中,黄正雄亲自联系收集13户危改户材料,韦某负责联系收集21户危改户材料,刘某负责联系收集23户危改户材料。韦某和刘某在骗取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后与被告黄正雄共同分赃。另外,2013年至2016年间,为了获得时任寨沙镇村建站站长吴某(另案处理)的帮助,每年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指标及验收上得到相应的照顾,黄正雄分四次送给吴某财物共7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正雄以村党总支部书记的身份协助鹿寨县寨沙镇党委、政府实施拉庙村危房改造重建项目,基于黄正雄的身份及镇党委、政府的委托,被告人黄正雄属于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并按照法律从事公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96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71000元,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鹿寨县法院将择日对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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