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这些地方不能再燃放烟花爆竹了!

发布日期:2020-01-19 16:28
来源:我爱鹿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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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县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进行严格管控。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时间:自2019年12月5日起。

  禁止燃放区域

  ◆ 特定区域:兴鹿路(包括碧桂园翡翠湾小区、鹿寨镇片区棚改小区、麓湖公园里小区)、龙田路(包括世纪花园小区)、沐荣世家、农业小区、飞鹿大道(包括景恒上城小区、水电小区、黄冕林场小区、金州小区)、鹿寨二桥引道、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人民公园、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东面沿岸段、建中西路、创园一路、新胜安置小区、半山家园、迎宾小区、泉南高速鹿寨收费站等,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50米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 特定区域外属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 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经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相关许可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公众,且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公务执法,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的通知》(鹿政发〔2018〕28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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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些地方不能再燃放烟花爆竹了!

发布时间:2020-01-19 16:28 来源:我爱鹿寨微信公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全县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进行严格管控。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时间:自2019年12月5日起。

  禁止燃放区域

  ◆ 特定区域:兴鹿路(包括碧桂园翡翠湾小区、鹿寨镇片区棚改小区、麓湖公园里小区)、龙田路(包括世纪花园小区)、沐荣世家、农业小区、飞鹿大道(包括景恒上城小区、水电小区、黄冕林场小区、金州小区)、鹿寨二桥引道、洛清江鹿寨二桥至鹿寨人民公园南面沿岸段、鹿寨人民公园、鹿寨县委党校、磷铵大桥、洛清江磷铵大桥至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东面沿岸段、建中西路、创园一路、新胜安置小区、半山家园、迎宾小区、泉南高速鹿寨收费站等,组成的环线并向外延伸50米构成的区域(见附图)。

  ◆ 特定区域外属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及生活庭院。

  ◆ 法律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鹿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经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相关许可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公众,且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公务执法,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严控方案的通知》(鹿政发〔2018〕28号)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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