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鹿寨县部分道路实行禁行、限行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10-12 11:44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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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县城城区部分道路实施中型(含中型)以上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禁行、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车辆类型

中型(含中型)以上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二、 全天候禁行路段

大桥路(鹿寨大桥北端起始,含鹿寨大桥)。

三、 限行路段(禁行时间:每天7:00-22:00)

建中东路(东地交桥限高杆起始)、建中西路、建中南路、建中北路、广场路、西闸塘路、政军路、交通街(下穿通道东限高杆起始)。

四、严禁以上禁止车型车辆在上述禁行、限行路段通行。

五、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他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七、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等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从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需在上述限行路段行驶的载有鲜奶、生鲜蔬菜、活鱼、市政工程和城市生产急需等载货汽车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向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的一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为主。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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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鹿寨县部分道路实行禁行、限行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12 11:44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压力,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县城城区部分道路实施中型(含中型)以上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禁行、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车辆类型

中型(含中型)以上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二、 全天候禁行路段

大桥路(鹿寨大桥北端起始,含鹿寨大桥)。

三、 限行路段(禁行时间:每天7:00-22:00)

建中东路(东地交桥限高杆起始)、建中西路、建中南路、建中北路、广场路、西闸塘路、政军路、交通街(下穿通道东限高杆起始)。

四、严禁以上禁止车型车辆在上述禁行、限行路段通行。

五、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他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特种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不受通行限制。

七、各单位、部门、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照执行本《通告》,凡有违反本《通告》的,公安、行政执法部门等将依法从严查处,对不听从指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需在上述限行路段行驶的载有鲜奶、生鲜蔬菜、活鱼、市政工程和城市生产急需等载货汽车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前向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后的一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为主。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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