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治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全力推动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一、线索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日常消费者投诉举报不受此时间限制,可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常态化反映。
二、线索征集重点范围
本次重点征集涵盖以下两个专项整治行动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
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存在的十大类违法行为:
1.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和治疗等功能;
2.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3.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4.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5.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6.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8.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9.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10.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未在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分;未按规定公示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
1.销售使用氰化物、琥珀胆碱及异烟肼等毒狗的狗肉;
2.在对禽类加工时使用工业松香脱毛,肉皮等肉类加工过程中加入硼砂、吊白块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3.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无合法溯源凭证、走私入境的冻品肉,对过期变质冷冻肉进行更换包装、解冻再冻、添加化学物质漂白等;
4.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非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驴肉或以添加香精、血液、色素、保水剂等方式制作、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以调理肉冒充牛、羊等原切肉,在肉类制品中滥用工业双氧水、甲醛、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或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
5.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使用病死、死因不明畜禽、无证无照生产、标注虚假厂名厂址或生产日期,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夜市、烧烤店、大排档、火锅店、饭店、预制菜及外卖食品等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销售过程中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回收食品再加工;
7.线上外卖店铺伪造、借用证照,或登记虚假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在居民楼、出租房等隐蔽场所开设“幽灵外卖”窝点,无证无照加工熟食、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
8.电商、外卖平台、社区团购、直播带货中,用低价肉干冒充牛、羊肉制品,上架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无合法进货来源、过期变质生鲜肉及熟肉制品,打着“农家自产”“手工私房”等旗号,销售“三无”肉制品;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公众饮食安全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行为。
三、线索举报原则
1.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揭露行业“潜规则”,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过分夸大或虚构事实,检举提供的线索要客观、真实、详细。
2.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要尽量明确举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时间、地点等,举报违法违规事实有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必要证据。
3.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线索的,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保障举报人权利;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一)现场举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寨县西闸塘路51号一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二)线上举报:请拨打举报热线:12315,还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12315”进行举报。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治理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全力推动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一、线索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日常消费者投诉举报不受此时间限制,可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常态化反映。
二、线索征集重点范围
本次重点征集涵盖以下两个专项整治行动的违法行为线索:
(一)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
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含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存在的十大类违法行为:
1.普通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疾病预防和治疗等功能;
2.保健食品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或“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
3.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存在虚假标注、误导性表述,保健食品标签未标注投诉服务电话;
4.利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为食品作虚假推荐、证明,误导消费;
5.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或利用技术手段篡改直播间真实数据、营造虚假人气等;
6.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审核查验不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
8.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9.直播营销人员未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10.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未在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分;未按规定公示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以及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
1.销售使用氰化物、琥珀胆碱及异烟肼等毒狗的狗肉;
2.在对禽类加工时使用工业松香脱毛,肉皮等肉类加工过程中加入硼砂、吊白块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3.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无合法溯源凭证、走私入境的冻品肉,对过期变质冷冻肉进行更换包装、解冻再冻、添加化学物质漂白等;
4.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非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驴肉或以添加香精、血液、色素、保水剂等方式制作、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以调理肉冒充牛、羊等原切肉,在肉类制品中滥用工业双氧水、甲醛、工业染料等非食用物质或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
5.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使用病死、死因不明畜禽、无证无照生产、标注虚假厂名厂址或生产日期,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夜市、烧烤店、大排档、火锅店、饭店、预制菜及外卖食品等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销售过程中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肉制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质、回收食品再加工;
7.线上外卖店铺伪造、借用证照,或登记虚假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在居民楼、出租房等隐蔽场所开设“幽灵外卖”窝点,无证无照加工熟食、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超限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等;
8.电商、外卖平台、社区团购、直播带货中,用低价肉干冒充牛、羊肉制品,上架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无合法进货来源、过期变质生鲜肉及熟肉制品,打着“农家自产”“手工私房”等旗号,销售“三无”肉制品;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公众饮食安全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和制售假劣肉制品行为。
三、线索举报原则
1.鼓励生产经营者、企业内部人员、相关行业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揭露行业“潜规则”,举报人对举报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过分夸大或虚构事实,检举提供的线索要客观、真实、详细。
2.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要尽量明确举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时间、地点等,举报违法违规事实有实物、图片、音视频等必要证据。
3.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线索的,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惩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依法保障举报人权利;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方式
(一)现场举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鹿寨县西闸塘路51号一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二)线上举报:请拨打举报热线:12315,还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12315”进行举报。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