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捡拾、买卖和私存未爆弹药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8-21 11:02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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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队连续在鹿寨县境内军事管理区(部队实弹射击区域)组织实弹射击,期间广大群众积极配合部队做好疏散转移等工作,但也存在少数群众无视警告,擅自进入军事管理区,在落弹区内挖捡炮弹残片、拆解未爆弹药等,甚至引发爆炸亡人事故。血的教训证明:军事管理区的炮弹残片和未爆弹药,不是废弃金属,而是随时可能夺命的致命危险源。为坚决杜绝此类悲剧重演,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部队正常战备训练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国家九部委20221022日印发)相关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围栏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以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弹药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因敲击、拆解未爆弹药等行为引发爆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明知是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在部队训练场及周边发现并主动报告未爆弹药的(不得触碰,擅自触碰挪动的不予奖励),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奖励100-500/枚;提供非法收售、挖掘、捡拾弹片及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线索,经查属实的,部队根据报告、举报信息价值和规避安全风险程度,单次奖励100元至1000元不等,最高不超过1000。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7722683700(部队)、110(鹿寨县公安局)

广大人民群众: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国防和军队事业的支持,要牢记破坏军事设施、擅入训练场、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是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险。一颗未爆弹足以炸毁一个家庭!一次侥幸行为足以让三代人背上罪名!若发现未爆炸弹头、未完全爆炸弹头碎片,为了您及他人的安全,切莫擅自捡拾,更不能自行拆卸,请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处理;或与我部联系,以便妥善处理,我们将按规定给予第一报告人适当物质奖励。如捡拾后因拆卸、敲击、藏匿或转卖等引发不良影响甚至生命安全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75750部队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国动办

2026819



20265月部队奖励一村民发现并举报1枚未爆弹药



20245月部队奖励一村民发现并举报2枚未爆弹药

远离未爆弹药筑牢安全防线—未爆弹宣传警示

认清未爆弹药

未爆弹药是射击或投掷后未能正常爆炸的弹药,其引信保险机构已部分或完全解除,处于一触即发的危险状态,对外界的撞击、挤压、切割、敲击、搬运乃至手机信号等轻微扰动都极度敏感,随时可能爆炸。



部分未爆弹即便被遗弃或掩埋多年,仍不失效,杀伤力不减。表面完好的枪榴弹、单兵火箭弹,看似金属残体子母弹中的子弹,往往让人误以为没有危险,一旦触碰,瞬间就会引爆,毫无反应时间。


惨痛案例

【案例一】201812日,某训练场周边1村民违法捡拾未爆弹,并带回家中,在自己房间敲击底火引发爆炸致死。

【案例二】2023511日,某训练场发生1起地方人员擅入场区挖捡弹药残片,引发未爆弹药爆炸,致12伤。

【案例三】20235月,某训练场对周边村镇进行未爆弹药清查时发现,4户村民家中存有军用爆炸物,分别以涉嫌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四】20252月,某训练场周边发生1起群众擅自捡拾和留存未爆弹药事件,引发爆炸致2人死亡。

【案例五】2025523日,某训练场周边1名群众擅自进入落弹区捡拾未爆弹药,使用木棍敲打未爆弹药,当场发生爆炸致死。

【案例六】2026125日,某训练场发生了一起地方群众在挖捡炮弹残片过程中,将捡拾的未爆弹药随手丢弃而引发爆炸,造成1人死亡。

▲图片来源网络,为未爆弹药伤亡案例照片可能引人不适,请谨慎观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在军事禁区捡拾任何物品。

《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第十一条:训练场未爆弹药属于军用爆炸物品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

军队资产管理规定,军用炮弹残片的残值归属军队,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占有,私占即视为盗窃罪,最低刑期3年。


正确的做法只有一条

发现任何疑似未爆弹药,马上远离,保证自身和他人的绝对安全,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或部队报告,并守好现场,防止他人误入,待部队人员到达后指引至未爆弹现场。严禁靠近、触摸、移动、敲击、挖掘,更不得带回家中或转交他人。

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没有重来!

请大家相互提醒,

知险防险,绝不侥幸,

远离未爆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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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捡拾、买卖和私存未爆弹药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8-21 11:02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近年来,部队连续在鹿寨县境内军事管理区(部队实弹射击区域)组织实弹射击,期间广大群众积极配合部队做好疏散转移等工作,但也存在少数群众无视警告,擅自进入军事管理区,在落弹区内挖捡炮弹残片、拆解未爆弹药等,甚至引发爆炸亡人事故。血的教训证明:军事管理区的炮弹残片和未爆弹药,不是废弃金属,而是随时可能夺命的致命危险源。为坚决杜绝此类悲剧重演,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部队正常战备训练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国家九部委20221022日印发)相关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围栏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以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弹药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因敲击、拆解未爆弹药等行为引发爆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明知是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在部队训练场及周边发现并主动报告未爆弹药的(不得触碰,擅自触碰挪动的不予奖励),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奖励100-500/枚;提供非法收售、挖掘、捡拾弹片及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线索,经查属实的,部队根据报告、举报信息价值和规避安全风险程度,单次奖励100元至1000元不等,最高不超过1000。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7722683700(部队)、110(鹿寨县公安局)

广大人民群众: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国防和军队事业的支持,要牢记破坏军事设施、擅入训练场、挖捡买卖未爆弹药和炮弹残片是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险。一颗未爆弹足以炸毁一个家庭!一次侥幸行为足以让三代人背上罪名!若发现未爆炸弹头、未完全爆炸弹头碎片,为了您及他人的安全,切莫擅自捡拾,更不能自行拆卸,请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处理;或与我部联系,以便妥善处理,我们将按规定给予第一报告人适当物质奖励。如捡拾后因拆卸、敲击、藏匿或转卖等引发不良影响甚至生命安全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75750部队

鹿寨县公安局

鹿寨县国动办

2026819



20265月部队奖励一村民发现并举报1枚未爆弹药



20245月部队奖励一村民发现并举报2枚未爆弹药

远离未爆弹药筑牢安全防线—未爆弹宣传警示

认清未爆弹药

未爆弹药是射击或投掷后未能正常爆炸的弹药,其引信保险机构已部分或完全解除,处于一触即发的危险状态,对外界的撞击、挤压、切割、敲击、搬运乃至手机信号等轻微扰动都极度敏感,随时可能爆炸。



部分未爆弹即便被遗弃或掩埋多年,仍不失效,杀伤力不减。表面完好的枪榴弹、单兵火箭弹,看似金属残体子母弹中的子弹,往往让人误以为没有危险,一旦触碰,瞬间就会引爆,毫无反应时间。


惨痛案例

【案例一】201812日,某训练场周边1村民违法捡拾未爆弹,并带回家中,在自己房间敲击底火引发爆炸致死。

【案例二】2023511日,某训练场发生1起地方人员擅入场区挖捡弹药残片,引发未爆弹药爆炸,致12伤。

【案例三】20235月,某训练场对周边村镇进行未爆弹药清查时发现,4户村民家中存有军用爆炸物,分别以涉嫌盗窃爆炸物罪和非法存储爆炸物罪被立案侦查。

【案例四】20252月,某训练场周边发生1起群众擅自捡拾和留存未爆弹药事件,引发爆炸致2人死亡。

【案例五】2025523日,某训练场周边1名群众擅自进入落弹区捡拾未爆弹药,使用木棍敲打未爆弹药,当场发生爆炸致死。

【案例六】2026125日,某训练场发生了一起地方群众在挖捡炮弹残片过程中,将捡拾的未爆弹药随手丢弃而引发爆炸,造成1人死亡。

▲图片来源网络,为未爆弹药伤亡案例照片可能引人不适,请谨慎观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在军事禁区捡拾任何物品。

《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第十一条:训练场未爆弹药属于军用爆炸物品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挖捡、收存、运输和处置。

军队资产管理规定,军用炮弹残片的残值归属军队,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军事机关许可,不得私自占有,私占即视为盗窃罪,最低刑期3年。


正确的做法只有一条

发现任何疑似未爆弹药,马上远离,保证自身和他人的绝对安全,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或部队报告,并守好现场,防止他人误入,待部队人员到达后指引至未爆弹现场。严禁靠近、触摸、移动、敲击、挖掘,更不得带回家中或转交他人。

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没有重来!

请大家相互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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