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上海发布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典型案例(三)

发布日期:2024-12-25 09:53
来源:中国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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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阿某某走私贩卖阿莫达非尼案

【关键词】

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主观明知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209月至20236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为牟利,在明知莫达非尼系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寄递方式多次从印度走私入境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片剂,储存于其在辽宁省盘锦市的店铺内,并通过境内外微信、支付宝、WhatsApp等网络社交平台及支付平台招揽买家,将上述走私入境的片剂出售给陈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另行处理)等人,继而陈某某再溢价出售给吴某(已判刑)等人,并从印度或由被告人阿某某从辽宁省盘锦市,将上述片剂通过寄递方式交付给买家。此外,被告人阿某某利用其微信帐号、支付宝帐号及其中国银行帐户,收取毒资并转账至境外。至案发,被告人阿某某等人走私、贩卖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共计3,000余片。

2023616日,被告人阿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查获11盒阿莫达非尼片剂。经称重和鉴定,该11550片片剂重量共计147.72克,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走私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二部及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均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阿莫达非尼是一种白色固体化学品,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白天睡眠过多的发作性睡病、抑郁症患者、特发性嗜睡或发作性睡眠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本案阿某某贩卖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毒品,而是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阿某某明知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属于中国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大量走私贩卖并从中牟利,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案例八:张某购买“*********”案

【关键词】

γ羟丁酸*********

【基本案情】

2020612日,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瓶“*********”,所购液体通过快递从马来西亚直接邮寄至上海市某区。2022821日,被告人张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住处抓获并查获上述液体。经称量,被告人张某购买的液体净重17.77克。经鉴定,该瓶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采取伪报方式从境外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γ羟丁酸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γ羟丁酸(GHB)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因其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药品或*********物。近年来,γ羟丁酸常被混入饮料中进行使用,使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吸毒。提醒广大群众,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一定保持高度警惕,看好自己的饮料和食物。

案例九:一起吸食曲马多导致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的戒毒人员处置案

【关键词】

曲马多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

【基本案情】

戒毒人员孙某,女,2021年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自诉2013年前因减肥需求从药房购买曲马多,间断吸食冰毒。曲马多初始服用剂量为2-3次,每日3次,为追求更强烈的减肥效果,逐渐加量至7-8次,每日3-4次,停服或迟服时会出现不自主想念、疲惫感、精神萎靡、情绪易怒、烦躁、专注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症状。

孙某自述戒治期间心情烦躁、睡眠欠佳,曾因腰部不适,以需要卧床、开空调等琐碎小事多次与民警发生冲突。2021年某月,孙某因情绪差、睡眠差,伴周身不适至青东医院就诊,戒毒治疗科医生通过问诊、精神症状评估以及日常戒治生活评分等,诊断为多种药物和特种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根据精神疾病分级标准,评定孙某在治疗初期,风险等级为1级,随着精神症状加重及矛盾冲突加大,医师在综合考虑后,将风险等级提升至2级,量身制定治疗方案。经过治疗,孙某可正常对话,逐步适应所内戒治生活,风险等级下降至0级。

【矫治过程】

(一)药物治疗。戒毒治疗科首次接诊后,定风险等级为1级,结合孙某病情及诊断,予以氟西汀片10mg qd调节情绪、阿普唑仑片0.8mg qn助眠治疗。每两周通过电话或入所巡诊,了解其药物不良反应,跟踪其精神症状变化。而后,孙某风险等级提升至2级,医师加大巡诊频次,调整药物,加用丙戊酸纳缓释片0.5g qd稳定情绪、奥氮平片5mg qd镇静、酒石酸唑吡坦片10mg qn助眠。因孙某不配合服务药物,治疗效果欠佳。为进一步观察并掌握病情、给予及时有效治疗,遂收入青东医院病房。入院后经三大常规、生化、腹部B超、心电图、胸片等检查,结果基本正常。继续予以丙戊酸纳缓释片0.5g qd、奥氮平片5mg qd、阿普唑仑片0.8mg qn联合用药。

(二)保护性约束措施。孙某收入病房后,情绪易怒、烦躁,反复提出不合理要求、不配合戒治管理,辱骂病房民警,并与其它住院戒毒人员发生言语冲突,有伤人意图和绝食倾向。考虑孙某可能发生自伤自残和伤害他人的情况,遂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每日不少于3次查房,密切关注孙某身体健康情况,确保其四肢末梢循环正常,未出现皮肤破损及皮下出血,神志清醒,血压、心率、呼吸、饮食、二便等均正常。同时,密切关注孙某情绪和行为变化,逐步取得其信任。

(三)心理疏导。孙某自述戒治生活很不顺心,认为民警与其他戒毒人员经常故意针对她,与民警及其他戒毒人员多次产生冲突,扬言已经忍受很久,准备闹事。科室高度重视,通过巡诊、电话等方式,与孙某及其责任民警多次沟通,了解孙某产生情绪的内在原因、外部影响因素以及需求。经沟通,大队民警在管理上一视同仁,不存在故意刁难现象。孙某产生这类情绪的原因在于,长期过量吸食曲马多,产生偏执、狂躁等精神症状,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将生活中的一些细枝末节扩大化,存在被害妄想;对吸食精神类药物成瘾危害性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并未违法,不应“关”进场所,且与以往生活水平相差较大,无法适应戒治生活,寻求发泄口;希望通过类似的冲突事件,在日常戒治生活中获得特殊照顾等“小福利”。通过与孙某建立治疗关系、共情、倾听、指导等方式,在取得其信任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识别负性思维,矫正不当行为,使其明白民警及医生的责任和目的是帮助其戒除“药瘾”,改善身体状况,确保其回归社会后能融入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曲马多(Tramadol)是一种非麻醉类中枢镇痛药,属于阿片受体激动剂。由于其成瘾性低、镇痛时间长、副作用小等优点,被长期广泛应用于中重度急慢性疼痛。1992年,我国将其作为非管制、非处方镇痛药用于临床,后相继报告多个曲马多滥用事件。200811日,我国将其列为Ⅱ类精神药物管制,曲马多药物滥用现象得到一定控制,但是其非法买卖途径多、吸食人口数量大、长期过量服用后产生精神症状严重,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精神药物。目前,场所内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其它精神药物的戒毒人员数量较少,在治疗经验方面较为欠缺。作为成立不久的戒毒治疗科,要发挥医院和科室优势,积极探索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其它精神药物的本质,熟悉其成瘾机制及危害;对吸食该类物质成瘾的戒毒人员,能够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案。

(来源:上海禁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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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上海发布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12-25 09:53 来源:中国禁毒

案例七:阿某某走私贩卖阿莫达非尼案

【关键词】

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主观明知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209月至20236月期间,被告人阿某某为牟利,在明知莫达非尼系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寄递方式多次从印度走私入境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片剂,储存于其在辽宁省盘锦市的店铺内,并通过境内外微信、支付宝、WhatsApp等网络社交平台及支付平台招揽买家,将上述走私入境的片剂出售给陈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另行处理)等人,继而陈某某再溢价出售给吴某(已判刑)等人,并从印度或由被告人阿某某从辽宁省盘锦市,将上述片剂通过寄递方式交付给买家。此外,被告人阿某某利用其微信帐号、支付宝帐号及其中国银行帐户,收取毒资并转账至境外。至案发,被告人阿某某等人走私、贩卖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共计3,000余片。

2023616日,被告人阿某某在辽宁省盘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查获11盒阿莫达非尼片剂。经称重和鉴定,该11550片片剂重量共计147.72克,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走私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阿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二部及含有莫达非尼成分的片剂,均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阿莫达非尼是一种白色固体化学品,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白天睡眠过多的发作性睡病、抑郁症患者、特发性嗜睡或发作性睡眠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本案阿某某贩卖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毒品,而是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阿某某明知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属于中国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大量走私贩卖并从中牟利,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案例八:张某购买“*********”案

【关键词】

γ羟丁酸*********

【基本案情】

2020612日,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瓶“*********”,所购液体通过快递从马来西亚直接邮寄至上海市某区。2022821日,被告人张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在住处抓获并查获上述液体。经称量,被告人张某购买的液体净重17.77克。经鉴定,该瓶液体中检出γ羟丁酸成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采取伪报方式从境外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药品γ羟丁酸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γ羟丁酸(GHB)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因其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药品或*********物。近年来,γ羟丁酸常被混入饮料中进行使用,使用者甚至不知道自己在吸毒。提醒广大群众,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一定保持高度警惕,看好自己的饮料和食物。

案例九:一起吸食曲马多导致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的戒毒人员处置案

【关键词】

曲马多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

【基本案情】

戒毒人员孙某,女,2021年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自诉2013年前因减肥需求从药房购买曲马多,间断吸食冰毒。曲马多初始服用剂量为2-3次,每日3次,为追求更强烈的减肥效果,逐渐加量至7-8次,每日3-4次,停服或迟服时会出现不自主想念、疲惫感、精神萎靡、情绪易怒、烦躁、专注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症状。

孙某自述戒治期间心情烦躁、睡眠欠佳,曾因腰部不适,以需要卧床、开空调等琐碎小事多次与民警发生冲突。2021年某月,孙某因情绪差、睡眠差,伴周身不适至青东医院就诊,戒毒治疗科医生通过问诊、精神症状评估以及日常戒治生活评分等,诊断为多种药物和特种精神活性物质精神病性障碍。根据精神疾病分级标准,评定孙某在治疗初期,风险等级为1级,随着精神症状加重及矛盾冲突加大,医师在综合考虑后,将风险等级提升至2级,量身制定治疗方案。经过治疗,孙某可正常对话,逐步适应所内戒治生活,风险等级下降至0级。

【矫治过程】

(一)药物治疗。戒毒治疗科首次接诊后,定风险等级为1级,结合孙某病情及诊断,予以氟西汀片10mg qd调节情绪、阿普唑仑片0.8mg qn助眠治疗。每两周通过电话或入所巡诊,了解其药物不良反应,跟踪其精神症状变化。而后,孙某风险等级提升至2级,医师加大巡诊频次,调整药物,加用丙戊酸纳缓释片0.5g qd稳定情绪、奥氮平片5mg qd镇静、酒石酸唑吡坦片10mg qn助眠。因孙某不配合服务药物,治疗效果欠佳。为进一步观察并掌握病情、给予及时有效治疗,遂收入青东医院病房。入院后经三大常规、生化、腹部B超、心电图、胸片等检查,结果基本正常。继续予以丙戊酸纳缓释片0.5g qd、奥氮平片5mg qd、阿普唑仑片0.8mg qn联合用药。

(二)保护性约束措施。孙某收入病房后,情绪易怒、烦躁,反复提出不合理要求、不配合戒治管理,辱骂病房民警,并与其它住院戒毒人员发生言语冲突,有伤人意图和绝食倾向。考虑孙某可能发生自伤自残和伤害他人的情况,遂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每日不少于3次查房,密切关注孙某身体健康情况,确保其四肢末梢循环正常,未出现皮肤破损及皮下出血,神志清醒,血压、心率、呼吸、饮食、二便等均正常。同时,密切关注孙某情绪和行为变化,逐步取得其信任。

(三)心理疏导。孙某自述戒治生活很不顺心,认为民警与其他戒毒人员经常故意针对她,与民警及其他戒毒人员多次产生冲突,扬言已经忍受很久,准备闹事。科室高度重视,通过巡诊、电话等方式,与孙某及其责任民警多次沟通,了解孙某产生情绪的内在原因、外部影响因素以及需求。经沟通,大队民警在管理上一视同仁,不存在故意刁难现象。孙某产生这类情绪的原因在于,长期过量吸食曲马多,产生偏执、狂躁等精神症状,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将生活中的一些细枝末节扩大化,存在被害妄想;对吸食精神类药物成瘾危害性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并未违法,不应“关”进场所,且与以往生活水平相差较大,无法适应戒治生活,寻求发泄口;希望通过类似的冲突事件,在日常戒治生活中获得特殊照顾等“小福利”。通过与孙某建立治疗关系、共情、倾听、指导等方式,在取得其信任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识别负性思维,矫正不当行为,使其明白民警及医生的责任和目的是帮助其戒除“药瘾”,改善身体状况,确保其回归社会后能融入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曲马多(Tramadol)是一种非麻醉类中枢镇痛药,属于阿片受体激动剂。由于其成瘾性低、镇痛时间长、副作用小等优点,被长期广泛应用于中重度急慢性疼痛。1992年,我国将其作为非管制、非处方镇痛药用于临床,后相继报告多个曲马多滥用事件。200811日,我国将其列为Ⅱ类精神药物管制,曲马多药物滥用现象得到一定控制,但是其非法买卖途径多、吸食人口数量大、长期过量服用后产生精神症状严重,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精神药物。目前,场所内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其它精神药物的戒毒人员数量较少,在治疗经验方面较为欠缺。作为成立不久的戒毒治疗科,要发挥医院和科室优势,积极探索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其它精神药物的本质,熟悉其成瘾机制及危害;对吸食该类物质成瘾的戒毒人员,能够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疗方案。

(来源:上海禁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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