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4-12-25 10:04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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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这三句话充分反映国家对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高度重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生产,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全县耕地保护工作中来,一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现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政策、规定。

一、正确理解耕地用途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耕地保护规定严,这些要求当牢记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卫片执法监控严,违法建设难逃离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一个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我国卫星拍摄照片的分辨率是0.52.5米级,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都清晰可见,只要与上一轮的照片发生变化,都会被卫星监测。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一览无余。

四、违法占地行为要承担哪些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9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还要受到严厉惩处。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地的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这意味着,违法占用土地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五、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耕地安全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大家的理解和参与,我们诚挚的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一起行动起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珍惜每一寸土地,共同守护好耕地资源。



鹿寨县田长制办公室       

202412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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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12-25 10:04 来源:鹿寨县融媒体中心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这三句话充分反映国家对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的高度重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生产,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全县耕地保护工作中来,一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现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政策、规定。

一、正确理解耕地用途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耕地保护规定严,这些要求当牢记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卫片执法监控严,违法建设难逃离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一个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我国卫星拍摄照片的分辨率是0.52.5米级,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都清晰可见,只要与上一轮的照片发生变化,都会被卫星监测。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一览无余。

四、违法占地行为要承担哪些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9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还要受到严厉惩处。

(一)面临巨额罚款

1.违法占地的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这意味着,违法占用土地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五、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耕地安全

寸土寸金关乎国计,一垄一亩承载民生。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大家的理解和参与,我们诚挚的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一起行动起来,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珍惜每一寸土地,共同守护好耕地资源。



鹿寨县田长制办公室       

202412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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