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县法院对一起非法出售、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喙核桃木的“一条龙”跨省犯罪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黄贺安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2013年,该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被国家林业局列为督办案件。
2013年4月初,被告人黄贺安发现鹿寨县拉沟乡大坪村龙贡屯有一株野生核桃大树后便与廖胡军、黄雄明商量合伙买下此树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被告人黄贺安找到原来做树木生意的被告人肖有汤商量后决定以17.4万元将该树贩卖给肖有汤。随后,黄贺安找到龙贡屯屯组长被告人罗进文要购买此树,罗进文以1000元的价格向该树山的村民黄社荣购买此树后以2.9万元卖给黄贺安。
买下此树后黄贺安、廖胡军、黄雄明经商量后由廖胡军、黄雄明分别出资13000元、6000元作前期投资。2013年4月15日,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黄贺安便雇请在附近做工的被告人张金导的1台勾机开始修路并雇请民工开始进场修枝、挖树。随后,又雇请了被告人廖诗良、卢俊林的2台吊车,被告人韦焕逢的大货车、张金导的勾机,以及雇请了被告人宁宝文到现场负责放哨、通风报信、疏通关系,将此树放倒后吊上货车运输到鹿寨县工业园区内,吊到肖有汤事先雇请的另一辆大货车上。在此期间,黄贺安、廖胡军以贩卖此树利润不大为由要黄雄明退出,并以借款的形式继续使用其前期投资的6000元;而肖有汤也赶到挖树的现场指导采挖、吊装此树。
此后,肖有汤使用事先以1700元向被告人蒋小涛购买的由广东省湛江市林业局开具此树的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将此树从鹿寨县城工业园区装运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养牛村苗圃种植,欲将此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2013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此树运输回广西柳州市马鹿山公园种植。经鉴定,此野生核桃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喙核桃,树龄306年,树高24.3米,胸径1.98米,林木蓄积量36.0005立方米,出材量23. 5803立方米,被修材裁下的原木材各量为4.444立方米。经过自治区、市、县三级森林公安联动,跨省追缉,从2013年5月5日至6月10日,分别抓获了黄贺安、肖有汤、廖胡军、张金导和蒋小涛等5人,其中肖有汤是在其居住的江西省泰和县浅水湾住宅区内被当地警方抓获。其余的7名被告人也经民警口头传唤归案或主动到鹿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贺安、肖有汤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分别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而蒋小涛买卖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投案自首、退赃和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鹿寨县法院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通讯员
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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