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鹿寨县法院适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视听传输技术的方式开庭审理一起被告在异地的离婚纠纷,借助高清科技法庭系统对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加强了对远程视频庭审的有效监督,为开庭方式革新进行了有益探索。
该案在4月中旬受理后,寨沙法庭的办案法官即与在广东打工的被告陆某取得联系,确认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送达方式和地址。被告提出自己独自一人带着女儿在广东,因工作安排和照看女儿的原因,希望将开庭时间定在学校放假的7月份。如按被告提出的要求,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会超过审理期限。在法官的建议下,被告提出申请并征求原告同意,法官采取QQ远程视频的模式进行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对开庭全过程进行了刻录存档。
庭审中,法庭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意见,但对男方帮女方偿还婚前债务和共建房屋分割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官宣布休庭,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在场的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并将原告意见通过电话与被告进行反馈和联系。在庭审查明事实和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法官多轮的沟通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通讯员
马本现)
【新闻链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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