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法委】寨沙镇开展反邪教宣传及走访活动

发布日期:2017-02-07 17:21
来源:鹿寨县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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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寨沙镇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一系列反邪教宣传走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1月24日是丙申猴年最后一个寨沙圩日,寨沙镇防范办、综治办联合镇司法所,在农贸市场入口举行“平安寨沙”迎新春综治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发放反邪教、禁毒宣传画册、资料、挂历、环保袋共计2000份,惠及前来赶集和外出务工返乡回家的群众800余人。镇防范办还指导各村(社区)在重点村屯悬挂反邪教宣传标语25条,利用人员活动密集的榴江广场作为反邪教宣传阵地,以宣传画、文字等形式,营造反邪教宣传氛围,收效明显。

  同时,该镇防范办还对涉“邪教”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春节走访活动。工作人员给官庄村刑满释放人员吴某送上食用油和大米。吴某握住工作人员的手说:“我交友不慎,误听误信了别人口中的全能神如何如何好,经过管教人员的教导,现在才明白只有共产党才是群众发自内心依靠的‘神’,将来我一定以身作则,告诫身边人不信邪教,相信党。”(通讯员吴东青、韦少彪)

  【新闻链接】:

  “两高”发布新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 七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据悉,《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如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解释》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转自《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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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法委】寨沙镇开展反邪教宣传及走访活动

发布时间:2017-02-07 17:21 来源:鹿寨县政法委

  寨沙镇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一系列反邪教宣传走访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1月24日是丙申猴年最后一个寨沙圩日,寨沙镇防范办、综治办联合镇司法所,在农贸市场入口举行“平安寨沙”迎新春综治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发放反邪教、禁毒宣传画册、资料、挂历、环保袋共计2000份,惠及前来赶集和外出务工返乡回家的群众800余人。镇防范办还指导各村(社区)在重点村屯悬挂反邪教宣传标语25条,利用人员活动密集的榴江广场作为反邪教宣传阵地,以宣传画、文字等形式,营造反邪教宣传氛围,收效明显。

  同时,该镇防范办还对涉“邪教”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春节走访活动。工作人员给官庄村刑满释放人员吴某送上食用油和大米。吴某握住工作人员的手说:“我交友不慎,误听误信了别人口中的全能神如何如何好,经过管教人员的教导,现在才明白只有共产党才是群众发自内心依靠的‘神’,将来我一定以身作则,告诫身边人不信邪教,相信党。”(通讯员吴东青、韦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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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发布新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 七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据悉,《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如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解释》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转自《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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