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鹿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这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以来,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作出的首例最严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该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县法制办、县食药局等相关部门20多名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2016年7月,鹿寨县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在某奶饮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陈列有代售的卡洛菲尔酸奶饮品、乳酸菌发酵奶饮品等多种奶饮品,而该店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鹿寨县食药监局对该店的经营者桌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61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6800元(货值金额15680的十倍)的行政处罚决定。桌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诉状中,卓某提出其未向外界销售涉案奶饮品,只是将涉案奶饮品摆放在货架上展示等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进行销售;同时,其本人的行为即便存在违法行为,也尚属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药监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适用 “不予处罚” 的规定。
被告鹿寨县食药监局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涉案奶饮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取得许可销售食品将被处以更重的行政处罚,如食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将被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药监局根据查明事实,已经按最低限额作出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据充分、处罚恰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该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制办、县食药监局等20多名人员参加了庭审旁听。通过旁听诉讼请求及双方的辩护意见,对执法人员在今后的执法中更注重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起到积极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鹿寨县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认定,将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廖元锋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3月28日,鹿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件。这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以来,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作出的首例最严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该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县法制办、县食药局等相关部门20多名工作人员参加旁听。
2016年7月,鹿寨县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在某奶饮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陈列有代售的卡洛菲尔酸奶饮品、乳酸菌发酵奶饮品等多种奶饮品,而该店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鹿寨县食药监局对该店的经营者桌某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61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6800元(货值金额15680的十倍)的行政处罚决定。桌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诉状中,卓某提出其未向外界销售涉案奶饮品,只是将涉案奶饮品摆放在货架上展示等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进行销售;同时,其本人的行为即便存在违法行为,也尚属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食药监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适用 “不予处罚” 的规定。
被告鹿寨县食药监局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涉案奶饮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取得许可销售食品将被处以更重的行政处罚,如食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将被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药监局根据查明事实,已经按最低限额作出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依据充分、处罚恰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该局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制办、县食药监局等20多名人员参加了庭审旁听。通过旁听诉讼请求及双方的辩护意见,对执法人员在今后的执法中更注重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起到积极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鹿寨县法院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证据认定,将择日宣判此案。
责任编辑:陈志良 编辑:廖元锋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