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鹿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以涉恶势力犯罪提起公诉的9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迪等10人(其中1人在逃),以保护砂场河床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向鹿寨县胜义砂场老板吴某某索要5万元,为顺利开办砂场,被害人吴某某被迫答应,分两次分别向吴某迪等人交付3万元、2万元。2017年11月初,吴某迪等其中5人再次威胁被害人吴某某索要40万元。为顺利开办砂场,被害人吴某某等股东被迫答应给吴某迪等人22万元。被告人吴某修提出拿22万元中的10万元入股砂场,要参与砂场的分红,不同意就继续阻挠砂场生产,被害人吴某某等股东被迫同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迪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27万元(其中10万元未遂),数额巨大,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法庭对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本案各被告人参与敲诈勒索的次数、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本案是否属恶势力犯罪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择期宣判。(通讯员邓冬艳、马本现、刘宝玲)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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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迪等10人(其中1人在逃),以保护砂场河床为由,于2012年11月27日向鹿寨县胜义砂场老板吴某某索要5万元,为顺利开办砂场,被害人吴某某被迫答应,分两次分别向吴某迪等人交付3万元、2万元。2017年11月初,吴某迪等其中5人再次威胁被害人吴某某索要40万元。为顺利开办砂场,被害人吴某某等股东被迫答应给吴某迪等人22万元。被告人吴某修提出拿22万元中的10万元入股砂场,要参与砂场的分红,不同意就继续阻挠砂场生产,被害人吴某某等股东被迫同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迪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27万元(其中10万元未遂),数额巨大,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法庭对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本案各被告人参与敲诈勒索的次数、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本案是否属恶势力犯罪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择期宣判。(通讯员邓冬艳、马本现、刘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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