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堂生动有趣的普法课
——本报赴鹿寨县送法下乡见闻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杨华 通讯员 梁尚华
9月17日上午9时许,初秋的太阳柔和又温暖,清风徐徐吹来,令人心旷神怡。在鹿寨县人民广场,一条长近20米,写着“广西法治日报社、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法律宣传活动”的横幅刚悬挂完毕,台桌还没有摆好,晨练结束欲回家的人们便一下子围了上来,争相看个究竟。
“这法治画刊有点看头哦,多少钱一本?”看到刚放上桌面的《广西法治日报·法治画刊》,有人拿起翻看后问道。
“今天是搞普法宣传的,画刊、报纸和检察宣传手册都是免费赠送。”工作人员和蔼地答道。
“给我一本画刊”、“我要一份报纸”、“所有的资料都给我一份吧”大家争相抢要,场面好不热闹。
不到半个小时,眼看带来的报纸和画刊所剩不多,工作人员赶紧收起来,“留着作为法律知识问答的奖品。”
“大家排队参加法律知识有奖问答了,答对的奖励毛巾等物品,答错的送一份广西法治日报或画刊作为鼓励,拿回去看可以学到很多法律知识。”抽奖桌前,工作人员大声吆喝着,引来众人会心一笑。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多少个月?A.3个月,B.6个月?”
“3个月”排队很久才轮到抽题的周阿姨没有细想,大声回答后目不转睛地叮着主持人,渴望能“猜中”答案。
“很可惜,您答错了,应该是6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有1个月、2个月和6个月三个档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是没有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阿姨,您的小孩有到外地打工的吗?”
“我女儿今年春节后就到广东一家公司打工。”
“那您记住了,要她一定和公司签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你可以把这个试用期的法律规定转告她,好让她做个明白人。虽然答错了,还是送您一份精美的法治画刊吧。”
“我记住了,谢谢你。”周阿姨拿着画刊边看边乐呵呵地离去。
“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应该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有两个选项,一是县级或城区基层人民法院,二是中级人民法院。”
“我选第二个,中级法院。我以前在报纸上看到过,可能判处死刑的要由中级法院来审。”
“说得很好,回答正确。那你知道是哪一部法律规定的吗?”主持人又顺势临时给答题人出了道“难题”。
“是刑法吧,我记不太清了。”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包括三类:一是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是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鹿寨县检察院公诉科的廖文胜副科长临时客串起授课“老师”。
“说明你还是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嘛,另送你一份法治报吧。”主持人打趣道。
“请问,哪个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院还是各级党委?二选一”
“应该是检察院吧。”一名抽中该题的初中女生如是说。
“你确定吗?”主持人见该女生回答有点犹豫不决,又反问道。
“嗯,确定,就是检察院。”
“恭喜你,答对了,以后记住了哦!”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也规定,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法律也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我们县检察院就设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法院审理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可以到检察院申诉。”负责协助抽奖答题的检察院控申科阳文杰科长这样简要解释。
“你觉得这样的普法形式好吗?”记者问一排队抽题的中年男子。
“既有奖品又能学到法律知识,要是不好就不会有那么多人排队参加了。”中年男子笑着答道。
鹿寨县检察院检察长吴永辉对记者说,他们每年都组织几次送法下乡活动,包括到乡镇搞法律宣传活动,到有关单位上预防职务犯罪课等,但是这次两个单位联合开展的活动,形式新颖更吸引群众,普法的效果更好,希望以后能联手开展更多形式生动活泼的普法宣传,以推动“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让法治的阳光普照民众。